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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标准和判定研究

2017-05-30武君茜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7年12期
关键词:汽车

武君茜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大国,近年来汽车行业迅速发展。随着汽车制造行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很多关于汽车外观专利侵权的问题。文章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及对比分析法,研究我国汽车行业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案件的侵权标准和判定,发现了我国汽车行业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的标准界定模糊及判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标准和判定的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在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方面侵权问题的漏洞并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护我国汽车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标准;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12-0095-03

1 外观专利设计权与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概述

1.1 外观专利设计权概述

1.1.1 外观专利设计权概念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法条的定义表明外观专利设计权主要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相关要素的结合产生的设计进行保护,产品仅仅是载体,产品的本身不受外观专利设计权的保护。依附产品而存在的各个外观要素才是外观专利设计权保护的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外观专利设计权的规定是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属于法条中各个要素的结合、是富有美感的,能够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并且不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11种部授予外观专利设计的情况。

1.1.2 外观专利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设计权主要保护产品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然而目前,部分观点认为我国的外观专利设计权仅仅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但是对于局部的专利设计并没有施予保护。那么,在界定外观专利保护权是否侵权时,因为部分的外观设计不同而判定整体的外观专利设计没有侵权,这样的判定方法已经显示出诸多弊端。

1.2 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概述

1.2.1 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概念

汽车,是指有自身装备的动力装置驱动,一般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不依靠轨道或架线而在陆地行驶的车辆。

顾名思义,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权就是指以汽车的整体外观作为载体,对于汽车的外观造型、图案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且能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汽车属于特殊的一种工业产品,汽车的外观造型包括由线和面组成的外部轮廓,独特的外部轮廓结合图案和色彩形成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

这里需要注意,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不同于外观专利设计权的定义,并没有将色彩作为单独的要素。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考虑,汽车作为日常代步的工具,色彩并不能成为特别区分汽车外观特征的标志。如果车身的色彩本身已经成为图案的,则可以申请外观专利。

1.2.2 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保护范围

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权也是以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图片为准,简要地说明汽车的整体结构、外观设计、图案等。同时,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还需要提交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在内的任意4个正投影试图。

由于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权也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在不同用途的汽车上,外形也不尽相同。通过外形判定用途,也是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权的作用之一。

2 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典型案例

2006年9月19日,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起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和北京中通星华汽车有限公司3家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A9客车侵犯其“星航线Ⅱ”客车外观设计专利,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大”停止此款客车的生产,并赔偿德国尼欧普兰公司4 000万元。

经过3年的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最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上述3家公司构成对德国尼欧普兰公司的产品外观专利侵权,赔偿2 000万元外观专利侵权费和116万元诉讼费,并判令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

这样的判决,也突出了对于外观专利设计权的保护。

2.1 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侵权的标准界定模糊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判定外观专利设计是否侵权的问题上,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能力作为标准。显然,作为专业性极强的产品,如果将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者技術人员的眼光作为考察标准,将有利于汽车行业外观专利设计权的把握。

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美、日本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标准均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立场来判定是否侵权。这是一般消费者的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此外,不同的产品对普通消费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这里需要对于法条中的“一般消费者”做出界定:一般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该种产品的人群,包括正在使用该产品的用户、潜在的购买用户及对于汽车类产品具有常识理解的人群。

在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国江苏中大集团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之中,这个案件中奇怪的地方是在一审的合议庭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中有一个汽车学博士,并且中德双发分别派出了自己的专家团对客车进行现场勘验。这一种判断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判断标准,而是专业设计人员判断制度。那么,这种判断制度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

上述判例在适用一般消费者的制度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个极端,同时导致了判例结果的不同。这表明了在我国汽车外观专利设计权的标准界定上界定模糊。

2.2 外观设计侵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存在漏洞

前文所述,关于是否存在汽车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的问题有2种观点。

整体判别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严格按照法条需要将两者在颜色、形状和图案等要素上仔细进行对比。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的设计要部相同而其他部分不同,那么就认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申请专利的部分是主要部分,两者存在相似,并且为消费者认识到,才能判定存在侵权行为。

第一种观点显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将设计要部作为评判标准,相当于以偏概全,在市场上不利于多数汽车制造商。在这种观点下,能否拥有专利权完全取决于申请专利的时间早晚。

在客车案件中,法官认为,被控侵权的客车和星航线客车之间仅仅存在少量的设计差异,二者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不会对客车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产生影响。这样的判决明显存在问题。

2.3 不视为外观设计侵权的情况

2.3.1 功能性的外观设计

功能性不仅仅适用于外观专利设计一方面,在专利法的各个方面均存在特殊性。因为功能性已经不属于能令汽车外观富有美感的部分,它的存在旨在完善汽车的功能,即使它的存在形式是以某种载体出现在汽车的外部。例如,汽车的前后保险杠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汽车经受猛烈撞击时将冲击减至最小。抛开这一点,让保险杠设计的富于美感是后来汽车制造商赋予它的。

2.3.2 非外观设计的部分

外观专利设计必须体现在汽车的外在上,即必须可以让一般消费者肉眼所能看到。在申请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时,所提交的材料通常不要求存在仰视图,这是审批人考虑到仰视图是从汽车底部观察进行描绘的设计图。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汽车的底盘不是日常生活中肉眼所能看到的部分,实际上底盘不视为外观设计的部分。显而易见,底盘相似引起的侵权也不能受到外观专利设计的保护。至于它的侵权受到什么权利的保护,这又是另一个问题。

3 我国汽车外观专利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鉴定调查标准的确定化

法官在调查取证时通常会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观点。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避免法官的主观判断,这样的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这种办法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前文所述,法律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一般消费者在判断两种外观是否相似时容易参入自己的主观厌恶、喜好。可以视为,即使避开了法官的主观判断,仍然没有办法脱离消费者的主观判断。

那么,为了避免主观喜好的干扰,可以借鉴发明专利的鉴定方法。一般消费者依然作为调查的主体,调查的方式可以改为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问题完全依附于汽車外观专利设计权中涉及的参数进行设计。

对于调查问卷的设计,可以由司法鉴定的部门成立专门的司法鉴定组。小组的成员包括汽车行业的专业设计人士、社会普通的汽车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这样的人员构成能够避免问卷过于专业化或者业余化。

3.2 建立专门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保护的主要是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部分外观设计并没有涵盖于此。这样有一个弊端,现代的工业设计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善,基于用途或者美观所形成的外观设计已经相当完善。大多数汽车制造商都提倡家族式设计,即厂商旗下的所有产品在外形上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人们可以通过相似的设计联想到品牌。

那么,基于这样的情况,我国应当改变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参照标准,现在应当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更多地着眼于局部设计。在整体外观设计已经基本定性的汽车设计业,局部的设计才是区分汽车外观是否侵权的关键。

我国属于工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设计实力较强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早期申请了很多外观专利,如果我国继续使用现在推行的整体外观设计标准,对于本国的民族汽车制造业发展确实造成了诸多障碍。因此,我国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建议专门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汽车设计制造业的发展。

3.3 培养专业人员,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除“北上广”地区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外,全国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均依附于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审判人员专业素养是否合乎标准。有一部分审判人员很可能只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然而,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作为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衔接不上对判决是十分不公平的。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2种解决的方案。一种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当地的汽车行业进行交流学习。审判人员可以进入汽车企业进行学习,这是一种经济便捷的方式。考虑到汽车外观专利设计仅仅是外观专利设计的一个方面,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为此建立专门的审判庭是不现实的。那么,审判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就是最切合实际的。

另一种解决方式来自高校,向相关法学专业学生普及或者向汽车设计专业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这样做不仅能够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士,还有利于我国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实现高校法学学生和汽车制造专业领域的合作,建立一种长效稳固的机制。

4 结语

由于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较晚,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发展路径上都略逊于发达国家。汽车的外观专利设计权同汽车的其他技术一样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汽车行业的外观专利设计侵权维护关系到一个汽车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中对于外观专利设计相关问题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路径,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响应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

参 考 文 献

[1]谭英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案例分析与思考[J].专利代理,2016(3):69-72.

[2]龚怡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及判例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

[3]王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案例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责任编辑:钟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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