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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机制建设及原则

2017-05-30唐海龙

现代教育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

唐海龙

[摘要]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是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促进高等教育入学公平应坚持系统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原则、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并籍之以确保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各种机制,包括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政府主导下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机制、资源配置均衡机制、高考政策公平机制、高等教育收费机制、弱势群体补偿机制、高等教育法律保障机制等,从而促进高等教育入学的公平。

[关键词]高等教育;入学机制;公平

[中图分类号] 6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2-0044-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2006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社会事业,一方面是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使其获得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在延续社会生命、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高等教育是社会公共领域内的重要实践,是准公共产品。

高等教育不公平是社会不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延伸,它的存在总是与一定時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相联系的。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相比,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政府施行的规则、制度及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尤为重要。造成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原因很多,最直接的原因是高等教育体制、制度及政策的缺失和不健全,而非教育者和受教育自身的原因。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核心是入学不公平,因此促进高等教育公平首先应促进高等教育入学公平。促进高等教育的入学公平,需要建立起良好的规则与机制,而创新机制则需要在一定的原則指导下进行。

一、高等教育入学公平

“公平”一词来源于伦理学,自罗尔斯在其成名作《正义论》中提出“公平的正义”之后,“公平”一词才频频出现。而在此之前,伦理学上一般用公正或正义来表示相关含义 [1],因而一般认为公平(equity,fairness)与公正(justice)、正义(righteousness)是近义词,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在汉语中,公是指公正、合理,平是指平等、平均,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公正主要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态度和精神,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正义则主要是指正确、合理,是对政治、法律和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做出的一种肯定性的判断。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平均的分配也并不一定就是平等的,因此公平比公正和正义更加具有道德性、伦理性和历史性。同时,公平具有相对性,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平是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的公平有着不同的含义。就适应于一切时代的一般概念而言,所谓公平,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关于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合理之义”[2] 。

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入学机会公平是指入学机会不会因为学术能力和个人意愿以外的其他条件而存在差异,通俗地说,就是指入学机会与个人及其家庭背景无关。现实生活中除学术能力和个人意愿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如性别、种族、民族、年龄、家庭背景和出生地等诸多因素会对入学机会产生影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就是指一个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接收何种质量的高等教育,与其性别、种族、民族、年龄、家庭和出生地等背景无关,而只与学术能力和个人意愿有关 [3]。瑞典教育学家托尔斯顿·胡森认为,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有三层含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公平属于教育公平的一部分,因而也具有同样的内涵:(1)高等教育起点公平一方面是指入学机会公平,也就是指入学机会与个人的家庭背景、收入水平、民族、性别等都无关,所有适龄者均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当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而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另一方面,它是指高等教育权力平等,即“每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和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4]。(2)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是指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个体在获取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即同一层次的教育质量应该均等,相同专业的教育质量也应当均等。(3)结果公平是指接受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教育或培训,对于每个受教育者的未来前景都具有同等效力的影响力 [5]。也就是说,当个体接受完高等教育走向社会之后,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促进高等教育入学公平应坚持的原则

建立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机制,必须先讨论我们应该坚持的公平原则。这是逻辑的起点,也是关乎我们所追求的公平的目的和标准。

(一)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也被称为整体性原则,其重点在于协调各个目标之间的关系,使整个大的系统趋于完整和平衡。系统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均衡,二是协调。在整个教育系统里,要想实现高等教育的入学公平,就必须要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做到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均等和师资水平均等,从而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政府提供给每个孩子的学习条件、权利、机会也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因城乡差异而有所区别,特别是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校舍、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的资源配置都应当是均衡的,能够让适龄儿童享受到平等的基础教育。同时,还要在教育系统里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高等教育能够适应并促进社会科技的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发展观,其核心内涵是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到子孙后代的需要;不仅要照顾现实的需要,还有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强调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落实到高等教育上,即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又要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高等教育与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 [6]。为此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投资是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物质保障,正如美国行政专家罗森庭格所言:“学校经费如同教育活动的脊椎。”

2社会应广泛参与,帮助帮助政府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有着充分的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不仅可以向学校输送优秀的教学人才,同时还能够帮助学校拓宽经费来源,如捐资助学,为广大贫困学生提供入学机会。

3教育不能只注重规模,而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一味地追求规模效益而降低质量是不明智的,也是不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要求的。要建设一流教育,应该加强对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社会不同领域的需要,而不是单纯依靠规模的扩大。

(三)开放性原则

系统科学揭示,世界上的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着的,系统性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属性。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是一个系统。社会系统是为了实现某个目标,在特定的环境中由多种要素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个系统与外部环境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教育系统也是如此。组织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联系使组织具有开放性,并成为其基本特征之一。教育只有坚持开放性原则,在人、才、物、信息资源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开放,才能使教育获得更好的发展。

我国教育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独立、定向的封閉性教育模式,很少与社会接触、沟通、融合,也很少与世界联系,形成了一个封闭、狭隘、孤立的系统。这使得教育中的各个子系统也处于封闭、相对独立的状态,它们之间缺乏联系、沟通,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浪费;高校的科学研究不能及时考虑到社会需要与国际科研发展水平,缺乏实用价值,难以发挥高校的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职能;在教育这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中培养出来的学生,视野有限、思维狭窄、适应能力相对较差,不利于學生日后的就业和职业转换,成为市场经济的阻力,同时也与终身教育的理念背道而驰。

(四)公平性原则

公平指公正、不偏不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可言,只有相对的公平,真正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作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文简称“《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虽然《宪法》、《教育法》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公平的问题,但是教育不公平问题仍然是受社会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入学公平问题。高等教育入学公平也就是起点公平的问题,“起点公平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一是在正义的基本权利方面,另一个是在程序公开方面”[7]。因此改革高考制度是促进入学公平的核心,“高考制度改革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使考试和录取的标准更加合理,另一个是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竞争的要求”[8]。

高等教育入学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高等教育具有竞争性、选拔性,这决定了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既是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分配时所达到的个体份额的事实判断,又是对这一事实的价值判断。因此调整区域之间、省际之间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平衡省际之间的高考录取率,兼顾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都是衡量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重要方面。

(五)动态原则

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必然被看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要用全面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要清楚地认识到在不同的国家、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高等教育公平都有着不同的内涵,相应的社会需求也不相同,高等教育政策必须反映社会的需要。高等教育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实质上是不断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作出的价值选择。

教育政策关乎教育能否得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与调控作用。教育政策不只是一系列静态的教育政策文本,它还反映着各个教育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利益关系。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教育政策必须适时做出合理的调整。因此,在教育公平的视角下,教育政策从制定实施到真正发挥作用的全过程务必要奉行公平的原则,从而满足教育的发展需要。

(六)补偿原则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教育在区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表现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的不均衡。同时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等原因所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使得弱势群体在教育方面没得到公平的份额。这些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农民、下岗工人及进城农民工子女。“假如缺乏对于弱势群体应有的有关纠正正义的意识以及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去执行的意识,就可能出现因为人为的不正义而影响本来可以实现的结果公平,或者影响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的要求”[9]。一方面,有些学生因为生理、性别、民族以及基础教育水平不高等原因无法获得高等教育机会,而另一方面,有些考生会因为经济困难而被迫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所谓补偿,就是通过必要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于那些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与其他人获得同等高等教育权力的弱势群体进行支持和帮助,切实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高等教育在资源配置中也应该向中西部地区高校倾斜,并加大政府拨款力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前往中西部地区支教、加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与资金上的支持。

三、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创新机制

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是教育公平、教育民主的重要体现,对整个国家、社会的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高等教育自1999年开始扩招以来,虽然各个省区的毛入学率提高了,但这并不能说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得到了解决。相反的,由于国家经济整体发展不平衡、高等教育布局不合理、招生政策倾向于高校所在地、家庭经济条件差距加大、收费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加剧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失衡的现状。我们要从造成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失衡的原因出发,从制度层面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角度出发,提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创新机制。

(一)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不均等造成的。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在城乡基础教育投入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使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远远落后于城市基础教育,因此要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程度,就必须构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机制,从源头抓起,缩小城乡、地域之间的差距。

1加大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力度,改善农村经济条件。以城带乡,通过地方特色经济建设,帮助农民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加家庭收入,有重点、有目标地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发展以后,农民也将有更多的时间和能力来对子女教育进行投入,将有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2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实行公平的财政政策,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也为贫困学生提供适当的补助,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奖励。

3为农村中小学生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通过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教师到中小城市和农村就业。同时促进城乡之间教师的交流与合作,实行轮岗制,为农村孩子提供与城镇同等的师资待遇。

4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适龄人口入学率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应适时调整教育资源,把农村教育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来抓,建设标准化学校,调整师资。建议国家应该出台意见,长远规划布局,规定建设标准,防止简单地缩减和撤并农村学校。

(二)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1国家要整体性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就提出到20世纪末,教育经费投入比例要占GDP的4%,这个目标直到2012年才实现。虽然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政府教育经济投入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49%的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连发展中国家47%的平均水平也没有达到。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合理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经费应确保由国家投入;非义务教育则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投入机制。《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该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投入方面逐步增长。因此,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的纵向分担保障机制,避免地区性差异过大,特别应加强农村薄弱学校的投入;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应该明确政府、个人、社会间的合理分配办法,以保障学校满足基本需求的生均经费标准。

2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普通院校的投入。2002年,我国社会投资教育事业5 800多亿元,但是这些经费的77%分配给了城市,23%分配给了农村,而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60%以上,城市人口却不到40%。另外,区域间教育资源差距较大,东部地区的教育资源较为充足,中西部及其他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教育资源匮乏。所以,为了缩小区域间、城乡间高等教育资源的差距,从根本上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政府要减少不同层次高校间的教育资金投入差距,加大对中西部教育资源匮乏地区的投入力度以提高其高校的办学质量,为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地区学生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3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我国教育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需要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如鼓励社会资金注入教育行业;制定民办教育标准,对民办教育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大其投入;大力扶持民办高校,使高等教育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公办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科技信息优势,与企业合作、联合办学,努力形成校企共赢的局面等。

(三)各利益方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机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第四十七条指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10]因此,我们要建立并形成在政府主导下的高校、学生与社会力量等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 ”充分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

1政府要對高等教育实施宏观调控,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2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允许高校和学生有一定的高等教育决策参与权。政府应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以改变当前高等教育决策活动“利益相关者缺席”的状态,使“利益相关者”拥有充分表达其教育诉求的渠道,以保障其相关权益。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积极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参与并提供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新格局,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四)资源配置均衡机制

政府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必须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局面,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现象的发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础教育机会不公平造成的,因此要实现高等教育入学公平,就要從基础教育开始着手,努力实现各阶段教育的公平。

1实现基础教育的资源配置均衡。国家应逐步普及高中教育,目前应改变重点高中制度。高中的重点、非重点二元结构使学生拥有的教育资源、教育质量存在差距,所以教育结果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造成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的因素。当前不论城市还是农村,高中学生的家庭阶层差异十分明显,优势阶层的子女大多数能够进入重点高中,低收入阶层的子女则多数只能进入普通高中,可以说是家庭背景决定了孩子能否进入重点高中。这一方面由于优势阶层可以付出高额“择校费”让其子女获得重点高中的就读资格,另一方面由于优势阶层可以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为其子女打通关系,获得进入重点高中就读的机会。可低收入阶层既无法“出钱”,也无法“出力”,成绩过重点高中分数线的就去,没过的就只好读普通高中。重点高中这种劫富济贫、扶强抑若的招生政策,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在源头上造成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平衡分配教育资金,改变资源配置倾向重点、名牌学校的原则,多多照顾、扶持弱势学校,逐步缩小基础教育存在的差异,实行基础教育机会均等。

2缩小城乡教育资源的差距。城乡的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经济层面,同时也表现在基础教育层面。农村基础教育条件差、教师资源匮乏,有的学校一位教师同时教几个年级(复式教学),而城市学生则可以通过先进的教学设备更深刻地理解科学知识,城乡差距明显。我国要改变以城市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尽量保证实现城市与农村之间教育资源的平均分配。

3高等教育资源分配同样也贫富不均,制度性问题是根本原因。部属高校不久前按教育部要求陆续公布了经费预决算情况,高校间的贫富差异确实让人感觉“有点大”: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个别院校超过百亿,其他大部分院校年度支出也在20亿以下,省属院校年度支出则捉襟见肘,甚至连正常教学投入都难以为继。高等教育投入差距加剧了高等院校的水平差异,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因此,改变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计划拨款体制,加快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建立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竞争透明的高等教育拨款制度,迫在眉睫。

(五)高考政策的公平机制

1建立公平的招生计划分配机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招生计划的分配,而不是几张试卷的问题。近年来,高校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处于在世界高校排名前列的知名大学却寥寥无几。国家每年投入到高校的教育经费中绝大部分分配给了部属重点院校或“211”“985”工程院校,普通院校得到的教育经费很少,由此进一步加大了院校之间的差距。加之用人单位常常以应聘者是否为“重点院校”“211”“985”工程院校毕业生等作为录取标准,使许多普通院校的优秀毕业生被拒之门外。这造成了高考考生越来越看重高校的层次,一年考不上,复读一年!再考不上,再复读!这加剧了我国高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在这种严峻的教育环境下,我们要建立公平的招生计划分配机制,部属重点大学按全国各省录取率分配招生计划,省属院校按毛入学率向中西部倾斜分配招生计划。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高考录取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产生。实现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国家和社会都有责任。教育部在制定录取指标时要考虑到各地人口基数、报考人数、录取人数、高校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录取名额。因此,我们希望教育部能够以各地区人口基数为主、地区补偿为辅,平衡高校所在地区的录取名额,增加外地考生的招生比例,“逐步消除高考招生中的地方保护政策”[11]。

2完善一年多考的运行机制。自我国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高考决定了考生的生活轨迹和事业发展前途,可谓“一考定终身”。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考将仍然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也是比较公平的方式,但这项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对考试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均应进行改革。其实只凭一次考试很难判断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可以逐步探索并采取一年多次考试的形式,将“一考定终身”改为“一年多考”。同时,不是每门学科都需要进行高考,比如英语,可以平时进行水平考试,不同类型高校、专业确定不同的录取标准。

3完善高考加分政策的约束机制。“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采用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12]。為鼓励学生提高全面综合素质,对体育、艺术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成绩方面予以一定的加分,本应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城乡基础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发展,以及家庭经济实力的差距,导致加分政策更倾向于城市学生,这无形中弱化了农村学生的竞争实力,加剧了城乡学生之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均等现状。国家在制定加分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城乡之间的差距,有的农村家庭连学费都交不起了,何谈学习艺术的投资呢?所以,国家应该尽快调整加分政策,减少不必要的加分形式,建立加分政策利益相关人讨论与监督机制。此外,“加分政策还可能滋生腐败,影响教育公平”[13],应尽快改革加分政策,使城乡学生在面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时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

(六)弱势群体补偿机制

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的,它在名义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不均衡,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城乡居民家庭经济水平不同,所以有大量的贫困学生需要有资助才可以上学,因此完善弱势群体补偿机制,使寒门学子拥有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实现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前提条件。

1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劳务交换价格,而非简单的成本补偿和筹措经费。”[14]换言之,学费是学生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为教师所付出的教育劳动提供相应的报酬。但由于收费原因导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问题日益严重,常常有贫寒子弟由于经济原因被高校拒之门外或与其喜欢的专业、院校擦肩而过。因此,建立并完善助学贷款机制是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影响入学的重要保障。完善助学贷款机制,使贫困大学生能够根据个人意愿入学并完成学业,首要的责任在政府,“在美国,联邦政府是贷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资助数额已经超过貸学金总额的50%”[15]。我国政府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贷款基金,并保证有充足的贷款来源,制定公正的贷款程序和规则确保贷款能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使得部分高校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发放学生的奖、助学金,所以要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高校,提倡校企合作办学,拓宽高校资金来源,使高校收入结构多元化,在更大范围内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对贫困学生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命运的机会。

3鼓励贫困学生勤工助学。社会、学校应创造条件,为贫困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高校教学管理应实行学分制,为勤工助学提供方便。勤工助学既可以提高学生的社会经验,又可以帮助其获得相应的报酬,摆脱贫困,所以要鼓励贫困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由于近年来高校的持续扩招,贫困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高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已经满足不了贫困生的需求,这就需要社会企业广泛参与,提供更多的岗位,满足贫困生自力更生、勤工俭学的需求。

(七)高等教育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入学不公平的现状违背了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发展的理念,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完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是实现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最强有力的保障。

1政府应将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法律建设的核心理念。促进教育公平是世界发达国家教育发展的主题,政府有责任保证每个学生都享有平等的优质教育资源。教育立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当中仅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确定了教育公平的立法原则,其他几部法律几乎没有提到教育公平 [16]。所以,在教育法律体系当中,无论是直接体现教育公平还是间接体现教育公平的法律条文都非常少见,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违反教育公平的法律后果没有作出任何惩罚性规定,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法律制度的价值原则,对违反教育公平的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

2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教育法律空白区域较大;教育法律法规质量不高,缺乏针对性,丧失了法律的权威性,实施效果也很差。

3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法律运行机制。应建立严格的执法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责,正确引导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不断加强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力度,将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作为考核内容。

4制定预防高考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高考及招生过程进行规范,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对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创造公平的考试、招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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