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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2017-05-30

山西教育·招考 2017年3期
关键词:文化素质升学管理中心

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工作,根据《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16〕23号)和《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晋教职〔2016〕19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计划与专业设置

1.对口升学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总规模内统筹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招生院校(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审核后随同年度总计划统一下达执行。

2.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根据报考人数实际情况制定,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院校可提出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3.对口升学招生考试类别由省教育厅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情况及生源情况统筹确定,分年度制定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考试类别及考试科目。生源较少、当年招生考试类别未能涵盖的学生,可通过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途径获得继续深造的机会。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4.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届毕业生及具有我省户籍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的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5.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97号),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证书且自主择业(符合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考须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

6.凡报名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普通高考。

7.普通高中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对口升学考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考。

8.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对照当年《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考试)类别及考试科目》填报考试类别,所学专业未涵盖在内的考生,可选报相近专业考试类别。退役士兵根据实际需求,选报本省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

三、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9.对口升学实行网上报名,并对考试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往届生在各市招生办(忻州市在教育局职教科)确认,应届生在毕业学校确认。报名及确认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

10.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各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配合;退役士兵报名资格审查,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退役士兵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1〕24号)精神,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11.资格审查的重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否合格,学籍情况是否属实,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是否对口,加分奖励与免试入学获奖情况是否属实。

12.本着“誰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四、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13.对口升学全省统一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14.从2018年开始,对口升学先从部分专业试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到2020年扩大到所有专业。

文化素质考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3科,每科满分100分,考试总成绩作为高等学校择优录取的依据。

职业技能考试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基本技能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结果综合体现为“合格”或“不合格”,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取得合格证的考生方有资格根据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职业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

15.文化素质考试内容执行现行的考试大纲,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职业技能考试内容和办法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另行制订,提前向社会公布。

16.外语类、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等类别只考文化课,不考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总分为300分。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的考生进行专业测试,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口语测试。

五、职业技能考试实施步骤

17.2018年在信息技术、护理类、旅游服务、交通运输类、资源环境类五个专业大类中加试职业技能。

2019年扩大至财经商贸类、土木水利类、种植园艺类、养殖类、医学相关类等五类专业中加试职业技能。

2020年扩大至加工制造类、司法服务类、石油化工类、文化传媒类、教育类等五类专业中加试职业技能。

18.2020年前未加试职业技能的专业仍执行原办法,即考试内容分文化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文化课考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300分;专业课考专业基础知识,满分300分。

六、考试组织

19.对口升学语文、数学、英语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0.职业技能考试(含音乐、美术、舞蹈、表演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语测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考试管理中心分专业类别确定不同的职业院校作为主考院校分别进行。

21.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试等形式,基本技能(含专业测试)采用现场技能操作或专业测试形式,每年4月底前完成。

22.对口升学考务工作、职业技能考试及专业测试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安排。

七、加分奖励政策

23.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40、30、20分;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20、15、10分。

24.获得全国比赛三等奖以上和全省比赛一等奖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也可先享受加分照顾参加本科院校录取,若未被本科院校录取,再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由考生自主选择。

25.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免试职业技能,视为职业技能考试合格。

26.获奖选手参加对口升学考试享受加分奖励政策,所获奖项三年内有效,获多个奖项的考生,以其中最高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

27.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获有关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等考生加分奖励政策参照普通高考奖励政策执行。所有获得加分奖励资格和免试资格的考生名单以教育部、省教育厅、人社厅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审查合格的获奖考生名单,在“山西招生考试网”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加分奖励政策和免试入学。

八、录取

28.对口升学的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和公平、公正、公开录取的原则。

29.录取总成绩为文化素质成绩与奖励加分的总和。

九、学生待遇

30.通过对口升学渠道录取的学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与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待遇相同。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本科)和就业报到证。

十、职责分工

31.省教育厅负责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政策的制订和解释;会同省发改委审核下达对口升学招生计划;组织制订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协助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选择确定各专业职业技能考试主考院校。

32.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具体业务工作。统筹组织对口升学考务工作;制定职业技能考试办法;完成对口升学语文、数学、英语考试命题工作,指导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院校完成职业技能考试命题、制卷工作;监督指导主考院校完成职业技能考试;组织完成对口升学录取工作;协商相关部门确定技能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核公示加分奖励和免试入学考生名单;解答处理考生咨询、申诉、举报。

33.各主考院校要成立校级领导为组长的技能考试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本校承担的职业技能考试考务工作。制订主考专业职业技能考试方案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精心建设职业技能考试考场,组织好考生检录、考试、设施设备维护、后勤保障、保密安全等各项工作;负责成绩评定和登分工作;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将考生成绩数据上报省招生考生管理中心;做好考试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做好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

34.招生院校负责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咨询;制订与申报招生计划;组织完成对口升学录取工作;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科学制订和实施不同类型生源人才培养方案,实施针对性的教学计划,促进中、高职有效衔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十一、保障措施

35.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成立“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对对口升学工作进行统筹指导。(领导组组成略)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口升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加强中职学校实训条件建设,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37.对口升学考试文化素质考试部分按照现有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8.主考院校职业技能考试考场建設经费商请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考院校、招生院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工作纪律,对考生、工作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40.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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