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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的政策框架及其演变

2017-05-30韩淑媛

中国商论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资产管理

韩淑媛

摘 要:本文对我国资产管理监管的一系列法律以及政策的相关规范和未来资产管理发展的趋势进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能够健康发展。对于国内银行单位、证券机构、保险组织、担保单位等进行协调、规范管理,从而避免因为不良竞争或因为管理不当引发金融风险。说明我国对资产管理力度在不断加强,在管理检查和制约中实施跨市场交叉性资产管理业务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于全面动态监测和评估产品风险状况,及时防范风险累积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资产管理 管理政策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2096-0298(2017)01(c)-149-02

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格局与目前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较为一致,人民银行单独或联合监管机构出台基本法律规则,成为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银、证、保等金融监管部门结合资管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或特点适时出台规章制度进行修正完善。

1 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1.1 同业资金往来管理规定

2007年,人民银行出台《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关于同业拆借市场准入、交易和清算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出台针对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审核规则,成为金融机构同业资金往来的制度基础。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初,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同业拆借准入有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有效扩大了市场参与面。

1.2 债券市场交易管理规定

2000年,人民银行出台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交易、资金清算、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并先后出台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构建了金融机构从事债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基础。

1.3 票据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加大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严谨资金空转,规范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对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并严格资金划付要求,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

1.4 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流程等操作实务。

1.5 其他资金业务管理规定

2014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主要是规范同业的拆借、存款、借款、代付以及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的融资和投资的业务行为,防范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2 银行资管业务监管内容及其演变

银行资管类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代理理财业务。基本监管制度为2005年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监管措施。此后,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监管措施也从规范银信合作、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等方面进行演变。

2.1 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有关业务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重要内容就是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自2008年起,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收紧通道类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2008年,银监会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核心内容是“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有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2009年,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是规范银信合作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资料移交等流程,以及进行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对存量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禁止,进一步约束银行通过信托通道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行为。2010年末,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2.2 关于票据类理财业务

由于信托类理财约束不断加大,部分金融机构转向发展票据业务实现资产规模扩张、调节信贷规模、规避监管。同时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规范票据类理财产品。

2011年,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主要针对部分地方法人机构票据贴现会计核算不规范、调整信贷规模等问题,核心内容是停办违规机构票据业务,严禁从事或参与以规避信贷规模为目的的票据买卖行为。2012年,银监会印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主要针对票据市场系列风险事件集中爆发,票据同业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转移规模、与票据中介违规合作等行为进行风险提示,核心内容是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合规经营、防止资金空转。

2.3 关于资金同业业务

除银信理财、票据业务外,金融机构间还存在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运作模式,并呈现创新活跃、快速发展的态势。

2012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主要是规范同业代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绕开信贷调控和监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同业代付情况,核心内容是,强调“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该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委托行应该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该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与核算。”201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规范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非标债权的业务,核心是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3 证券公司资产监管演变

2012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对其进行修订,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资质条件、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托管办法以及监管措施等,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打开了政策空间。此后,又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其主要作用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比如,取消了一些原来政府管制的规定,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扩大大集合和小集合的投资范围。

4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及其演变

保险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模式、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2012年,保监会推出险资投资13项新政,其中包括对资产配置、委托投资、债券投资的办法,还有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境外投资细则、融资融券办法衍生产品办法、创新产品办法以及托管办法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有望打破以往体内循环的封闭现状,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此外,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规范。

5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及其演变

5.1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14年,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险会联合引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加强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5.2 关于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各个地方成立了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开展固定收益产品、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债权、各类资产项目撮合、私募股权交易转让、信托产品交易转让、债券产品交易和投资受益权产品交易。各地也出台了有关措施规范其业务发展,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授权省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融资平台中心的监管部门,于2014年4月21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

6 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全球化发展中,资产管理行业是整个全球金融服务业里面资金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而且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资产管理监管标准统一,这些政策和法律等规定,无疑促进了我国资产管理的良性发展,纠政和防范了金融及证券市场等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然,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都是硬性或政策的指导,从战略上实现宏纲调控的整體布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本身出现的问题,资产管理机构做的事情是设计、管理,并且销售这些金融产品。撇开经济增长的因素,其实资产管理行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的金融结构不断市场化、不断升级的过程。在越来越多的多元化渠道拓展中,使得资金的需求与融资主体的需求之间的匹配更加精细或者错配减少。未来很多资产管理中心之争、交易所竞争力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资产配置覆盖的范围和产品线完整的程度。因此,在我国资产管理上,政府实现宏观调控未必要事无巨细,而对金融机构放权的同时,也应当实时调控制监测,并非粗放型管理,从而使政府与资产单位之间实行管理转型中,实现全方位、多维度的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交叉管理,并对某一个特定领域的资产管理实施政策性的、预防性的引导服务,而不是在出现严重问题后实施的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胜男,沈修远.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争议及问题[J].中国经济报告,2014(8).

[2] 郭强.中国资产管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 姜再勇.关于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监管研究,2013(11).

[4] 巴曙松.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产业链正在重构中[N].国际金融报,2016-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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