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简析①
2017-05-30魏博维
摘 要:外国投资(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一国平衡经济监管权和国内投资市场开放的最重要手段。作为“一带一路”的核心国家,塔吉克斯坦是中国最具潜力的投资东道国之一。通过对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分析,从中国立场出发,以促进中国对塔吉克斯坦投资为目标,为中国企业赴塔吉克斯坦投资提供建议。
关键词:塔吉克斯坦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中国企业 “一带一路”倡议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1(b)-072-02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投资比重逐渐加大。面对复杂的国内国外形势,中国“一带一路”的倡议理念,已成为促进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经贸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引领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实施,沿线国家将以互相投资的方式,作为实现本国的经济目标的重要途径。
作为第一个与中国签订《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塔吉克斯坦政府和企业均对中国表现出强烈的合作愿望和诉求。对有意赴塔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全面深入了解塔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制定合理的投资目标决策,实现双赢。
1 塔吉克斯坦外资法律制度概述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是投资东道国从法律层面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进入本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做出的限制和规范,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内容[1]。实体法主要规定了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地区、需要满足的条件,如投资额及出资形式、设立企业的形式、外国人出资比例上下限、员工和原材料本地化要求等;程序法主要规定外资进入东道国的各种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
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简称经贸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在塔吉克斯坦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对外经贸活动[2]。主管投资的部门为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贸部外资管理局。在投资和贸易领域内,塔吉克斯坦政府先后出台并修改了《外国投资法1992年》《海关法2004年》《商品采购法2006年》《投资法2007年》《对外贸易法2012年》《税法2013年》《企业法》《对外经济活动法》等法律文件。
自塔吉克斯坦独立以来,在外贸管理方面,政府取消了最初垄断性的管理体制,无论是对于企业法人还是普通的自然人来说,只要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都可以进行正规的出口贸易活动。除去部分商品,例如小麦、面粉、石油类产品、烟草制品、酒精制品、贵重和半贵重金属、军工和军事用品等此类商品受许可证和配额等问题的限制外,一般商品全部可放开经营。这一宽松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活跃了塔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市场,扩大了对外贸易的范围[3]。《投资法》和其他法规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无条件的权益保护。如《投资法》发生修改和补充,投资者有权在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有权依照法律对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提出赔偿。
2 塔吉克斯坦外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2.1 外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市场准入是外国投资活动的起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过立法,实现宏观上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4] 。
塔吉克斯坦鼓励的投资领域有:能源领域投资,主要是水电领域,即利用塔吉克斯坦的水利资源修建水利工程、修建输变电线路;加快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基础设施中的公路、隧道、桥梁的修复和建设;注重農业、农产品的深加工等[5]。
在塔吉克斯坦限制投资行业中,军工、金融、矿藏勘探、法律服务、航空等行业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投资贸易[6]。尤其博彩业,对于塔吉克斯坦来说是明令禁止的行业。
塔吉克斯坦为鼓励在商品生产领域建立新企业,在正式注册的当年免缴利润税,并且在首次正式注册的第二年开始,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的情况下,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利润税免缴2年;投资规模在50万~200万美元,利润税免缴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500万美元,利润税免缴4年;如果投资规模超过500万美元,利润税免缴5年[7]。
2.2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不动产、证券、知识产权等方式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投资。塔国财政部负责企业的注册投资,对于外国投资者,塔国在《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中规定了外资企业收并购的相关内容。假如企业收并购资产总额超过400万索莫尼(约合80万美元),则需要取得塔吉克政府反垄断局的同意。目前尚未有中国企业在塔国开展并购遭阻的案例。
此外,虽然塔吉克斯坦政府尚未对BOT方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投资中可以根据双方协议使用该种方式进行投资合作。塔国重视利用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末,塔政府颁布了《公共私营合作法》,近两年政府也提出了可用PPP方式实施的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PPP项目实施的相关报道,对于此方式在塔运用还尚待研究。
3 中国对塔吉克斯坦投资关系分析
3.1 中国对塔吉克斯坦投资的现状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1年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流量0.15亿美元、2012年0.22亿美元、2013年已达到2.34亿美元,相当于2012年的10倍多。2011年直接投资存量1.92亿美元、2012年2.17亿美元、2013年4.77亿美元。2014年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流量1.07亿美元,截至2014年末,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存量7.29亿美元。中国仅次于俄罗斯成为塔吉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
现如今,中国在塔国投资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火电站建设、石油冶炼、水泥生产、电信运营、农业及金融合作等诸多领域。表1反映了塔国法律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行业和我国代表企业。
3.2 制约因素
纵观全局,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在投资领域发展中,体现出较为广泛的互补性,两国可在能源、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加强交流和沟通合作,双方可扩展的空间较大,未来投资发展前景较好[8]。但是其国内生产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目前,影响中塔两国投资合作主要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已成为两国合作的瓶颈。中塔两国唯一的陆路口岸位于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原,易受气候、地理条件的限制,过货量小,利用率低。
(2)塔国产业结构单一且经济总量较小,另外其外债额占GDP的比重较高,出现资金短缺紧张问题。
(3)塔国的投资环境有待改善。就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低、税收负担重、银行体系薄弱等方面来说,对于吸引外国投资来说都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3.3 中国——塔吉克斯坦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投资条约是缔约国规范进入国内市场的外国资本的国际条约。东道国在缔结的国际投资条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有效控制外国投资,从而形成良好的对外开放经济环境。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规范外资准入阶段和设立阶段的投资待遇问题。
中国于1993年与塔吉克斯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该条约中规定“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法律和法规允许此种投资”[9]。
塔吉克斯坦不直接将外资准入权给予投资国,而是需要依旧本国的法律规定,将投资条件限制在东道国单方承认的法律和保障中,也就是说,外资准入必须满足塔国的法律要求。这种投资模式称为“欧式准入模式”。只有被东道国接受的外国投资,才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保护。
4 结论与建议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在双方互信的原则基础上,遵循相关法律制度,深化与塔国在经贸合作领域的务实合作,在“一带一路”的提倡下,努力实现双方共赢。
随着“一带一路”经济带的提出和发展,未来中塔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会逐渐密切,中国企业对塔投资要充分了解塔吉克斯坦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条件。在当前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及考虑到中塔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对于中国企业赴塔国投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行业准入的选择。如利用塔国丰富的水电资源修建水利工程、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近年来,中资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农作物种植、建筑材料生产等方面所取得成功,在行业选择方面应充分考虑各种投资风险,制定好有效的规避措施。
第二,充分利用塔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应该详细了解并尽可能争取。如塔国在减免税收、对外资合作下进口设备减税、降低对部分土地的租金等优惠。
第三,熟悉并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中国企业应当提高出口商品档次、挖掘进口潜力。如塔国的水果天然绿色、品质较好,未来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可大量出口到中国。
参考文献
[1] 钱晓萍.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06).
[2] 塔吉克斯坦:外贸政策较为宽松[J].中国对外贸易,2014,05(15).
[3] 肖影.独联体地区国家贸易便利化进展评析[J].俄罗斯研究2014,08(28).
[4] 宋耀辉.资源环境约束下的塔吉克斯坦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C].新疆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14,06(01).
[5]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J].国际商务财会,2012,03(10).
[6] 塔吉克斯坦主要经贸法律法规[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2007,08(05).
[7] 邹长胜,葛志明.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塔吉克斯坦项目税收筹划策略——基于EPC总承包商的视角[J].国际经济合作,2015, 07(20).
[8] 钱晓萍.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研究——以中国的立场为出发点[J].现代经济探讨,2014,06(15).
[9] 赵青松.中国与塔吉克斯坦20年经贸合作发展回顾及前景展望[J].新疆财经,2013,06(25).
[10] 高潮.高山之国:塔吉克斯坦[J].中国对外贸易2010,03(15).
①基金项目:2017年地方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陕西企业对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缅甸、印度(两廊国家)两廊国家投资现状與发展研究及投资准入阶段法律障碍分析》(201711080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博维(1996-),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在读,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