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调运监督管理措施的探讨
2017-05-30尼加提·夏开尔
尼加提·夏开尔
摘要:外购畜禽调运监管工作是维护地方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是保障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及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坚实防线。本文对外购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外购畜禽;调运;监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6-3637(2017)04-0009-02
近几年来,随着第八师石河子市畜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畜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畜牧业快速的发展、使畜禽流量越来越大,因此在畜禽调运和落地监管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就近几年就我国发生的动物疫情来看,绝大部分是外购畜禽调运而引起的。因此,外购畜禽调运监管工作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能否对外购畜禽调运实施有效监管,事关养殖增产增收、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践,就当前外购畜禽调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浅析,以供参考。
1 外购畜禽监管普遍存在的现状
1.1 基层执法人员匮乏,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第八师各团(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都存在人员老化、后继无人的断层窘境,现有的执法人员受限于文化水平、年龄等因素,缺乏培训,业务素质及能力水平不强,对行业法律法规领悟不透彻、运用不到位,缺乏正规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造成项目配备的设施设备不能或不会使用,使这些设备成为摆设,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表现为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较为原始。
1.2 监管范围大,工作经费短缺
就现状而言,各团(镇)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分布较为广,各团(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的经费也很高,造成了垦区内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管成本高。而现存状况多数是让团(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自己掏钱,执法人员对此现状意见较大,致使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工作不是很顺畅。要真正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工作必须解決工作经费问题。
1.3 对动物卫生工作宣传力度需加强,行政处罚力度需加大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对的监管对象,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实际监管工作中需广泛宣传,要让社会知晓,使经营者和参与者明确自己应当遵守的法律权益,要取得群众们的支持和参与。当前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主动宣传法律知识的活动不是很多,很少通过电视、媒体等宣传动物卫生监督行业的信息,且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预期的目标。致使从事动物饲养、贩运的经营者和参与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较少,随意性较大。
1.4 动物饲养场内部管理滞后,工作主动性不强
一是有的养殖场没有正规的动物疫病隔离区域,容易造成养殖场内动物之间交叉感染;二是养殖场内消毒工作不到位、养殖场进场消毒池里无消毒液或消毒液不足,不能达到预期的消毒防疫目的;三是部分动物饲养场的经营者以及从事外购畜调运的工作人员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外购畜禽调运相关知识知道的很少。私自调运,且调运回来的动物不像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落地申报检疫,也不进行隔离观察,直接混群饲养,从不了解其免疫情况,对没有经过免疫的动物也未及时进行补免,出现疫情才后悔。而以上问题的产生都是监管滞后、工作主动性不强造成的。
2 严格执行落地申报检疫、隔离措施
2.1 外购畜禽到达输入地后 畜禽主要在落地后24h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辖区内外购畜禽落地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标识,做到证物相符,组织进行相关检测。跨省购进畜禽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必须加盖途经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否则检疫证明视为无效。对证物不符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2.2 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 在隔离场对外购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d),购入畜禽未经隔离观察的,严禁与原有畜禽混群饲养。对购入的羊只在落地后应进行布病检测;牛应进行布病、结核病检测;购入畜禽其他检测项目,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流行趋势确定。发现阳性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延长隔离时间;在隔离期满,检测结果为全阴性的,方可混群饲养。
2.3 外购畜禽隔离期满后 应将所购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隔离观察记录》、落地隔离期《检测报告》、《隔离观察通知书》、《解除隔离观察通知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等整套资料整理,存档备查。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畜禽隔离检疫期间,对畜禽实施临床健康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购畜禽及时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补免。
2.4 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调运行为要严肃处理 一方面要严格按相关要求采取申报、隔离、消毒、强制免疫等措施,另一方面要对动物饲养、贩运的经营者和实际参与者进行严肃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协调有关部门其调运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加重行政处罚力度。
3 严格执行外购畜禽落地监管措施
3.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辖区内养殖场户以“一月一到场户全面监管”为抓手,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为保障,全面充分履职。同时,及时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处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落实整改。
3.2 强化各养殖场户外购畜禽落地管理工作 将该项工作作为与各负责人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的重要内容,督促各负责人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外来畜禽的备案管理工作。
3.3加强对购入外来畜禽监管工作 根据动物疫情的流行趋势提出新的要求和办法,每个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把购进畜禽的情况汇总后报送至相关部门。
4 对外购畜禽调运监管工作的建议
4.1 健全外购畜禽调运监管机构 完善好队伍硬件配置,优化队伍的人员配置,提升监管队伍的综合能力,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及时解决工作经验断层、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保障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一切硬件和软件配套设施的建设。
4.2 建立完整的外购畜禽调运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道口),并监管好指定的检查站。建立并完善垦区内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到人,一定要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方式,监督并督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们一定要按照相关制度管理外购畜禽调运工作。
4.3 提高外购畜禽准入门槛 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备案调运、不按规定落地申报检疫、不履行产地检疫申报、不执行强制免疫、不实施隔离观察、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品等违法违规案件更要嚴厉查处。同时应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力争做到查处一例震慑一大批,保护一方,树立良好监督执法形象。
4.4 开展信息平台建设 实施网络监管。投资项目建设,利用高科技网络平台,实施网格化监管,实时监控、指导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期达到监管实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