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7-05-30
读者来信
编辑你好:
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9月18日7时许,有一个三十多岁男子骑摩托车到辖区胡某某所开的商店选购了九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和一包九总牌槟榔,合计价值两百多元钱,当时该男子掏出三张百元面值的钞票递给店主胡某某,胡某某接过钞票经仔细辨认后,发现三张钞票是假钞,大声朝男子喊了一句:“别走,这是假钱。”男子没有理会胡某某,而是欲带上选购的香烟、槟榔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胡某某追出店外后,拽住男子的摩托车不放,男子见胡某某不肯松手,仍旧加油骑摩托车逃走。胡某某当即被摩托车拖拽带倒在地,一颗门牙掉落致伤,满嘴是血,右手有轻微擦伤,男子带走的财物价值297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所办案民警对此案受理后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受理为行政案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种抢夺行为(受理为行政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立刑事案件)。请问该男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 杨晋峰
民警讨论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穿城派出所 李鹏飞:
我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得被害人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抢夺的财物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抢夺行为强调“当场性”与“趁人不备”。
就交易过程中的抢夺,本案中该男子持假币购买物品,趁货主将货物交由该男子,该男子趁货主不备之际准备逃离现场,当被货主发现系假币之后,该男子对自己已经控制的货物实施了暴力,强行逃离现场导致货主受伤,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符合抢夺罪的特征,但该案中该男子抢夺的财物数额不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胡某某发现后大喊并追赶,该男子持财物骑摩托车逃窜,其行为仍然是对已控制的财物实施了暴力,其目的并不是想对胡某某造成伤害,并不影响其对已控制的财物直接夺取的动机,胡某某虽然当场发觉但是还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而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因此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可以定性构成抢夺。(陈宇整理)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李放华:
该男子的行为同时构成使用假币和抢夺两种违法行为,应按行政案件受理查处,理由如下:
一、在店主胡某某发现是假钞并告知时,该男子以骑车逃走的方式逃避被揭穿,应当视为明知;使用三百元,没有达到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二、倘若该男子使用假币被发觉后,仅仅是逃离,还可以理解为因为害怕被抓获而本能产生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使用假币违法行为,但该男子却带上选购的香烟、槟榔(价值297元)试图驾车逃离,性质发生了变化。所谓抢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结合本案,该男子加油驾车逃走,放任店主被拖拽带倒在地,应当认定为公然夺取行为,至于胡某某一颗门牙掉落,右手有轻微擦伤应当作为抢夺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量。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本案中,该男子手中的香烟、槟榔是事先选购而不应认定为夺取的。(2)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店主胡某某的傷情显然构不成轻伤。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以使用假币和抢夺两种违法行为对男子进行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我认为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男子共存在以下几种行为:一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二是抢夺胡某财物欲强行逃离的行为;三是胡某某不松手而男子采取拖拽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男子明知所持有的是假币而购买香烟,对此男子有使用假币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使用的行为,因男子使用假币仅有三张,所以不构成犯罪。
男子在被胡某某识破其使用的为假币后,当场直接带上选购的物品欲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因男子抢夺的财物价值297元,未达到5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然而,男子之后因胡某某拽住其的摩托车不放,男子见状仍旧加油骑摩托车逃走,胡某某被摩托车拖拽带倒在地,致胡某某受伤。对于此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也做出了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依据刑法吸收犯的原理,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对于男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应当被重行为所吸收,仅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专家说法
(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史劭明代为解答)
小杨同志:
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我们对该男子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分析:
首先,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劫,是依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以该男子的先前行为构成抢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因此该男子先前使用假币后被发现进而逃跑的行为构成抢夺,是该男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抢劫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涉案价值297元,远远未达到抢夺罪的追诉标准,但该男子见胡某某拽住自己的摩托车不松手而骑摩托车逃走,导致胡某某被摩托车拖拽带倒在地而受伤,其对胡某某受伤主观上是持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而胡某某一颗门牙掉落致伤,满嘴是血,右手有轻微擦伤,应当构成轻微伤,符合上述“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型抢劫的后果条件。问题是,该男子先前使用假币后被发现进而逃跑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抢夺,因此后续行为也不能构成抢劫。
其次,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抢夺行为强调“当场性”与“趁人不备”。就交易过程中的抢夺,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在加油站加油后,趁加油站工作人员开发票或者放油枪之际,突然开车逃走。另一种是在商店购物过程中,趁货主转身找其他货物,或者货主将货物交由该男子,该男子未付钱之际突然逃走。两种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该男子取得货物,但货主尚未取得钱款,即交易过程尚未结束。因此我们可以说,交易过程中的抢夺,是发生在交易过程中。而本案则不然,本案中胡某某将香烟、槟榔等货物交给该男子,该男子也将“钱”交给胡某某,此时交易过程已经结束。正如案情中所述胡某某“仔细辨认后”,才发现自己收到的是假钞,此时该男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已经既遂,至于胡某某发现后大喊并追赶,该男子骑摩托车逃窜,均发生于该男子使用假币行为结束之后,不影响之前使用假币行为的性质。
因此本案中该男子是“使用假币后逃跑”而非“使用假币过程中逃跑”。认为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前提是认为该男子使用假币的行为尚未结束。但如果认为胡某某收到钱后,发现自己收的是假币,就认为该男子使用假币的行为系未遂,那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用假币行为迟早会被发现,否则也不会案发,至于使用后多久被发现,更不影响其性质。
最后,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使用假币,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从该男子使用假币后被发现,强行逃跑的举动,可以认定其明知自己使用的是假币。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的假币是三张百元面值的钞票,显然不够刑事追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使用假币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處罚法》中并无相关的罚则。对使用假币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假钞是人民币,则构成使用伪造的人民币,处罚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对违法该男子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假钞是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则构成使用假币,处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该男子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该男子明知胡某某拽住自己的摩托车不松手,仍然加油骑摩托车逃走,进而导致胡某某被摩托车拖拽带倒在地而受伤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却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伤害的规定,与其先前使用假币的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史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