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众筹的路径选择
2017-05-30朱大鹏
朱大鹏
信托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捐赠众筹或者借助互联网慈善信托,既能够有效发挥信托公司金融牌照的公信力作用,還能发挥信托财产制度优势,更有利于互联网捐赠众筹的长远发展。
虽然众筹是随着互联网兴起的。但众筹通过线上线下模式都可以实现。比如,18世纪欧洲文艺作品的订购就具有众筹的性质。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种类型。信托公司从事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从本质上可以视为线下众筹模式。信托公司如何开展互联网众筹?这值得探讨。
信托公司主动开展非金融投资属性的互联网众筹,是具有可行性的。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金融信托业务定位为“私募投行”,一般是禁止信托公司公开宣传、发行产品,对个人客户有严格的合格投资人标准限制。但这是对信托公司从事金融信托或者资金信托的要求,并不能简单复制到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范围。在2017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部门明确了信托公司八大类业务,其中第八类为事务信托,即“代人办事”。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代人办事”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这是一个现实常识。
借鉴捐赠众筹的模式,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慈善信托业务。捐赠众筹已经在众多互联网平台上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8月,民政部公布了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我国大众小额捐赠的参与人次、捐赠总量近年在不断扩大,2016年公众参与度达到7%。基于互联网的捐赠众筹,信托公司可以做为捐赠受托人,进行事务性管理,因此属于事务信托范围。信托公司可以将慈善信托中适合分散、小额委托人的项目,用互联网的方式开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1个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初始资金总额达30.85亿元,但基本不是通过互联网来开展的。信托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捐赠众筹或者借助互联网慈善信托,既能够有效发挥信托公司金融牌照的公信力作用,还能发挥信托财产制度优势,更有利于互联网捐赠众筹的长远发展。
在消费信托的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回报众筹。回报众筹包括预购和消费奖励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均与消费信托有着相同之处。预购型众筹,与信托公司开展的预付款型消费信托基本是一样的。信托公司虽然筹集了资金,但资金投向是具体的消费品,而不是不可分割的金融产品,仍不是投资性质,是事务信托,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宣传和销售的。消费奖励型众筹,主要适用于电影、音乐等创意产业,可以理解为预购型信托的变种。只要消费奖励的形式不是资金回报,则不具投资性质,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开展的事务信托。与捐赠众筹一样,信托公司开展回报众筹业务,具有牌照公信力、信托财产制度等优势。同时,还可以与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结合起来,比如投资某个电影,然后通过电影票、衍生产品等奖励众筹来吸引潜在观众,获得粉丝和口碑效应,实现了类似商业银行批零联动的效果。
只要信托公司做好系统支撑、风险控制等关键工作,潜心研发产品,一定能够在互联网众筹领域开拓出令人瞩目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