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规模养殖场监管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7-05-30李业堂
李业堂
摘要:近年来,日照市各乡镇、街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转变监管方式,以强化规模养殖场监管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執法工作中的重点,扎实推进胶东半岛无疫区评估工作,大力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关键词:养殖场;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S82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6-3637(2017)05-0013-01
1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保证畜产品安全,养殖场是畜产品安全的主体,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要进一步提高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组织的经营者、管理者的防疫意识,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区畜牧兽医局、各乡镇、街道通过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月活动,出动宣传车、召开规模养殖企业防疫联谊会、印发动物防疫宣传材料、防疫培训等多种方式,让其知法、守法,树立绿色生产理念意识,自觉遵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根据《“食安山东”畜牧业品牌引领行动方案》,深入开展品牌引领行动。强化对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等品牌认证后的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假冒假劣行为。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方责任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监管,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实行规模养殖场专人监管,确保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各官方兽医主动督促规模养殖场贯彻“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认真落实防疫管理、消毒清洗、无害化处理、产地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防疫档案和防疫制度严格执行;对动物调进调出管理和生物安全实施检疫申报控制措施;实行引种审批、区域外动物调入备案、隔离观察和动物道路检查消毒站登记鉴章等制度。同时,基层站组织力量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出售动物不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和检疫、引进种用动物不按规定進行引种申报、隔离观察的或对不按规定处置病害动物或废弃物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处罚。
3强化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推进规模养殖场规范化建设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对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动物防疫条件登记和监督检查记录,实行审查登记备案。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办理,对享受国家惠民政策扶持养殖业项目资金支持的规模养殖场,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养殖档案,作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查。对未按政府规划建设、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限期关闭。同时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引导畜牧业产业化涌现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模范引领作用,切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4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建立规模养殖场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制
官方兽医依法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监管,是官方兽医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利。各乡镇、街道对每个规模养殖场至少明确一名官方兽医,建立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官方兽医要及时、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防疫免疫时间、出栏报检时间数量、无害化病死畜禽处理等信息,每周至少一次巡回监管,促进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完善推广信息化追溯监管、综合执法和“黑名单”制度等倒逼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对官方兽医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定期收集汇报和风险评估。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官方兽医监管与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年度评优等挂钩,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
5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建立动物屠宰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实行“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加快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原则,完善乡镇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破除检验检疫合格生猪产品地区封锁,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提高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