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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7-05-30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7年6期
关键词:笔录定性受害人

李奋军

近年来,因赌博、债务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呈高发上升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相对于殴打他人、盗窃案件而言,此类案件在现场处置、证据保全、案件性质定性等方面较为复杂,直接考验着基层民警的办案能力。基层民警要结合执法实践采取恰当的侦查思路和方法,方能有效应对。

一、及时勘验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笔录

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时空中发生的,及时确定案发的时间、地点对于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以及证据保全具有重要意义。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处警、及时勘验现场、及时准确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是推进案件侦查的关键。在现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确定案件发生时空的重要证据,按照证据关联性的要求,民警在制作现场笔录时要着重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特别是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作案工具如凳子、绳子等物证、要注明提取的位置、数量、状态和标记等,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使现场笔录与现场照片、录像、调取的物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形成证据链条,保证物证的客观性。

第三,现场记录顺序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边检查边记录,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切忌事后补记,保证现场记录的客观性。

第四,在现场笔录制作过程中应通知相对人到场。相对人不能到场的,要邀请见证人见证,保证现场笔录的合法性。

内容完整准确、形式齐备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也是现场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民警要精益求精,注重现场笔录的制作质量。

二、注重收集证据的特殊性

及时对受害人、证人、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是调查取证的关键。鉴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性,在制作笔录时要体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笔录的特殊性。

第一,讯问违法嫌疑人时除了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外要着重问明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以及作案工具等,结伙作案的,要问明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以及各自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以便将来确定行为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为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笔录中要问明债务的性质,是赌债、高利贷债务还是普通的债务关系或虚假的债务、债务性质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第二、询问报案人或受害人时要着重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和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害人与嫌疑人平时的关系,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是否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等问题。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是否有殴打、辱骂、捆绑等行为,如若有殴打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造成伤害的要及时收集病例资料,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情程度,为案件定性奠定证据基础。

第三,及时收集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对于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要制作扣押清单,并制作照片附卷,及时制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场照片,必要时让嫌疑人或受害人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对于受害人不认识的嫌疑人可以组织受害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要保证辨认过程程序合法,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

三、及时研判,确定案件性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性质较为复杂,必须结合案情及证据材料准确定性,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思路。

在侦查实务中,为索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刑法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罪名。这几类案件手段相似,往往难以区分。民警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或罪名的行为模式、行为的危害程度、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定性。

一般而言,按照治安案件处理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为人只是限制受害人一定的行动自由,如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的活动区域、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等,在执法实务中一般要求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如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受害人精神恐惧、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得不到及时照看发生一定的意外事件等。否则,因情节轻微,应按一般的民事纠纷调解处理或不予立案。

如果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完全剥夺受害人的行动自由,其行为可能就涉嫌非法拘禁罪,要进行刑法评估。行为人轻微的暴力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暴力升级,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达到重伤或死亡,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拘禁的行为不当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伤害和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处理。

在侦查实务中,大量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往往与债务相关。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债务关系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其债务是真实的,无论是合法的债务还是赌债之类的非法债务,不能按绑架罪或抢劫罪的重罪处理。如果仅仅是限制一定程度的自由,未对受害人进行人身的直接控制,情节轻微的,按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案件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行为人以索取虚假的债务为目的,对受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向第三人索要债务的行为,已经符合绑架罪的行为模式,应按绑架罪处理。未向第三人索要债务,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处理。

案件的定性直接关系着侦查思路,民警要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案情、证据准确定性,才能确定案件的侦查思路,以便侦查终结后准确确定罪名,及时移送起诉。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不景气,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日益增加,因借贷纠纷引发的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一些行为人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往往采取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债务。基层民警只有在执法实务中不断探索恰当的侦查思路和方法,才能提高应对能力。

(作者系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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