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应尽快补齐民商事法律知识不足的短板
2017-05-30陈洪喜
陈洪喜
基层民警日常接处警执法中,因邻里、买卖、借贷、担保、婚姻、合同履行等民商事纠纷引发的各类警情占了大多数,大部分民警对常用的治安行政及刑事法律较为熟悉,但对民商事法律平时学习较少,造成民警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疏导解释不到位,警情疏导分流不及时,加之一个警情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而解决纠纷的管辖机构却不同,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管辖不明晰,不知如何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权,认为只要报了警,公安机关什么纠纷都得管,若民警处警引导不力,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却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升级,还易引发纠纷当事人上访投诉,影响了日常处警执法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也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警民关系的和谐。笔者从事基层执法工作30余年,对此深有体会。借此建议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应注重对民警进行民商事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民警自学、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等途径,尽快补齐基层民警不熟悉民商事法律的短板,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加快,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典构筑体系趋于建成。民商事法律是离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最近的法律,被称为公民权利的百科全书,人们须臾离不开民商事法律的庇护。人们在日常衣食住行、经济交往等生产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商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刑事司法机关,处于社会各类矛盾的最前沿,这些矛盾纠纷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引发打架斗殴、伤害等诸多治安、刑事问题,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先选择向基层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我们平时接触到的警情大多是民商事类纠纷,虽不够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警情若处置不到位,民警若不能运用现行民商事、治安、刑事等法律,及时向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引导,一句简单的“民事纠纷不归我们管”,纠纷当事人往往就认为民警不作为,是在推脱责任,有时还会激化矛盾,造成警情处置失败,甚至引发谩骂、侮辱、妨碍公务、当事人互殴、推搡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在日常执法中,一起警情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而纠纷解决的管辖机关不一定全为公安机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分不清该纠纷到底归法院管还是归公安管;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如何维权;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问题,还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极端方式维权等,当事人往往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明白。若民警也不熟悉相关的民商事等法律规定,说不清、道不明,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定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处警不到位,那么很可能造成矛盾纠纷的转化升级,影响处警执法的权威与效果。因此,基层民警平时学习掌握一些民商事法律知识是必要的,只学习治安行政、刑事等与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及业务是不够的,是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引发的大量治安、刑事类警情处置需要的。
打铁需要自身硬,心中无粮(法)自来慌。学习民商法既是民警执法的需要,也是国家“七五普法”的要求。国家“七五普法”(2016-2020年)规划要求全民学法用法,遇事找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执法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目前我国以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为代表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学法用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规范化等,已成为党政军民学,特别是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线执法民警,更应带头学法、规范执法,可以说百姓不学法不懂法不可笑,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就是问题了。只有民警熟悉掌握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才能向社会公众普法,更好地规范执法,才能时刻用法治的思维,分析解决现实执法中日益复杂的纠纷类警情,遇到各类复杂多变的警情纠纷,才能向当事人做恰如其分的“法、理、情”解释,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解释疏导,正确引导纠纷双方选择法定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权,该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及时立案处理,不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民商事类纠纷案件也要给当事人讲清楚说明白,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要有理有据地耐心地加以引导,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给当事人及时指出一条解决纠纷的正确之路,否则上次纠纷没有解决,一出事当事人还会频繁报警求助,民警也会疲于应付,既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也影響了执法的权威和效率,这也是平时一起民事纠纷为何基层民警要频繁出警的一个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