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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研究

2017-05-28王静

祖国 2017年8期

王静

摘要: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对于保护法官依法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均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沿用了民事诉讼法最初关于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的规定,即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院长具有审限延长审批权。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对于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事由及延长次数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亟待对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予以细化完善,为审判机关公正及时裁判及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 超审限 扣除审限 案件流程监管制度 当事人异议制度

一、明确审理期限的延长事由

就约束法官诉讼拖延,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方面,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制度的延长事由应做明确规定,做到法无明确规定即禁止。笔者认为,延长审限与扣除审限虽属不同概念,但是他们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即法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最后得出公正判决,因此,此处的延长事由可以参考扣除审限事由中的部分内容,例如将案件与其他部门沟通等情形算作延长审限的理由。另外要严格规定审限延长的程序,在案件审限届满时,由办案法官将案情向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层级汇报,或者案件是否延期可以先经专委会讨论,确属需要延期的事由,可以报请院长审批,同时,案件延长审限必须要告知双方当事人,保证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①

二、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调整个别案件的审理期限

现有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6个月,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以在现有审限制度的范围内,予以个别调整,如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但是审理期限仍按照简易程序三个月进行审理,这对于办案法官以及当事人来讲,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再者,根据案件类型可以划分轻重缓急,从而规定个别案件类型的审理期限,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等,就应当优先受理,复杂类案件,如保险合同纠纷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等可以适当延长一两月审限。②对于事情清楚,案件简单类案件,可以适当缩短审限,以东胜区人民法院为例,仅2015年11-12月两个月,东胜区人民法院就受理物业类纠纷案件2015件,在此基础上,东胜区人民法院将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调整为一个月,同时,通过与物业公司的协调,案件在立案之初就附有撤诉申请,办案法官在两次电话通知以及按照被告地址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案件就根据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按撤诉结案,如此既不会因被告无法找到而拖延诉讼,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双赢。

三、扩大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

现有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的只有当事人调取新证据、申请鉴定、审理管辖权异议、公告、当事人申请和解、案件中止六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情形虽不属上述扣除审限事由,但是客观上导致了无法在审限内结案,虽然个别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增加了扣除审限的事由,但是这种司法文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应以立法的形式扩大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如部分案件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需要的时间、遇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其他单位进行协调的时间、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所用时间等。

四、建立案件流程监管制度

对于司法现状中法院对部分案件撤诉后重新立案,亦或是案件系统报结后的继续审理,笔者认为都是源于案件监管流程的随意性,现有的案件监管大多是来自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办公室,不具有强制性,比如临近审限通知书,以东胜区人民法院为例,目前对于一些临近超审限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在案件审限剩余15天或者5天时,对办案法官下达案件临近审限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结案,但是这一举措并未带来其预期效果,有些法官干脆将其置之不理,有些法官则将其当成提醒扣除审限的方式,导致这一举措流于形式。另外对于已经审理超过1年的案件,上级法院包括本院都会将其作为清积案件,要求法官作出情况说明,并尽快审理结案,但是对于那些已超审限但不到1年的案件如何监督,目前并没有实际措施,对于实在到期无法审结时,报结案件继续审理,既逃避了审理系统的查询,也回避了审限对其约束,笔者认为建立案件流程监管制度具有现实需要性,比如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法院内部一个部门对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进行全程监管,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于申请报结的案件必须要有领导签字的裁判文书,否则系统无法报结,另外对于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在重新立案时加大审查力度,防止某些辦案法官的投机取巧行为。

注释:

①刘德兴:《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与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学院学报》,2004(05)。

②李芳红、张锡杲:《民事审限制度的价值考量与路径选择》,《法治杂谈》,2011年。

参考文献:

[1]江必新,吴兆祥,司艳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及争议问题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王宝鸣.向法而行:写在司法改革年代的思考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2015.

[3]陈慰星.选择中的正义: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的法经济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4]洪彦伟.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扣除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5,(06).

[5]黄新华,俞红成.公正与效率:我国民事审限制度探析[J].云南开放大学学报,2014,(04).

[6]岳明静.审限延长制度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规范运作——以基层法院的审限延长管理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6).

[7]李芳红,张锡杲.民事审限制度的价值考量与路径选择[J].法治杂谈,2011.

[8]蔡虹,刘加良.论民事审限制度[J].法商研究,2004,(04).

[9]刘德兴.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与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学院学报,2004,(05).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