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2017-05-28刘艳萍
摘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现有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对保障人权起到重要作用。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需要实现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确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方协作监督关系,提高法官素质三方面协同推进。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 人权保障
一、审判中心主义概述
所谓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之间将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都是审判程序开始的准备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一般有兩层意思,一是所有审判程序中,庭审为第一位,没有其他机构程序可以替代。二是指所有诉讼活动中,只有经过审判才可以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现状
一是案卷移送成为阻碍,我国庭审形式化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卷宗中心主义,法官庭前依靠阅读卷宗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案卷移送导致法庭的审判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在庭前依然需要向法院移交“主要证据”,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仍然将全案卷宗移交给法院,刑事法庭对案卷的证据证明能力不做任何形式的实质性审查,法院判决书依然将刑侦案卷笔录作为判决的基础。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如果不以庭审为中心,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无法得到排除,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现实中依然屡禁不止,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赋予书面证据与言词证据一样的法定证明力①,法官的审判是更多的是书面证据的审查,证人出庭率极低,这样的庭审即使不流于形式结果也可能是不公正的。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与要求
(一)以审判为中心主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指确立审判的独立地位,应理解为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权或者以法官审判阶段为中心。审判活动即是在中立的法官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判定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及重大程序争议等问题的活动。如果强调审判权或法官中心论,则会片面理解审判活动,忽略控辩双方的参与和权利。如果强调审判阶段中心论,则会限缩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将审前程序中关于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不利于对侦查权的限制。可见,以审判为中心应理解为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二)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
审判中心主义并不否定庭前审判存在的意义,庭前审判阶段是庭审阶段的准备工作,庭前审查是一个程序审还是实体审也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区分的重要区别,但是如果进行全面审查,过于注重案卷的内容就容易使法官超越案件形式而关注案件实质;审前阶段可以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审判中心主义和侦查中心主义的对抗也是诉讼中最为经典的对抗,到底是惩罚犯罪重要还是保障人权重要,坚持侦查中心主义的认为惩罚犯罪重要,审判中心主义就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支持者。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可能是在于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似乎更为重要,确立审判中心主义,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四、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途径
(一)破除案卷中心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改革首先要建立一种“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型模式②,从根本上强化庭审中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性,这是在宏观上确立的大的指导方向,而在微观上,可以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提起诉讼时,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但是这种方式在我国实行起来非常有难度,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动与要求检察院移交全部材料,起诉状一本主义则不然,二者存在一定矛盾性。按照我国现状,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动似乎更具操作性,后者需要建立在民主与科学高度发展基础之上。
(二)确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方协作监督关系
公检法三方正确关系是以制约为主,协作为辅。在制约前提下,强调他们的积极配合。因为,如果不实行相互制约,权力能否避免侵犯个人的权利,则取决于司法者个人,主观决定因素不确定;同时需要协作机制,认识论告诉我们,一个结论经过多方面的审查,比一方的审查更具有科学性,公检法三方机关的三重审查做出的结论相对于一方做出的更具科学性。以制约为主、相互配合的作用方式才是最理想的三方关系,以便共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因此,在建设诉讼机制中,转变公民与司法机关的诉讼价值观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存”的思想,摆正审、辫、控三方三方关系尤为重要。
(三)建设高素质高专业水准的法官队伍
如果建立庭审中心主义,则对法官队伍的建设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官需要摆脱对案卷笔录以来的依赖,在庭审过程中重视控辩双方的互动辩论,重视证据的展示。所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任职条件,严格净化队伍,录用、考核机制,需要对法官定期进行培训,完善法官待遇,从而使法官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公正断案。
注释:
①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
②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6日。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2]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N].人民法院报,2014-6-20.
[3]苗生明.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刑事指控体系[N].检察日报,2015-3-4.
[4]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J].法律适用,2014,(12).
(作者简介:刘艳萍,青岛大学诉讼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