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众筹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017-05-27邹飞
邹飞
摘 要:公益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五个年头,它以其独特的方式为公益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一直缺乏明确的监管要求,公益众筹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公益众筹项目在内容上商业性大于公益性、包装上专业性大于实用性、执行上自觉性大于规范性。政府应尽快明确公益众筹监管部门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而公益众筹的参与各方也要加强自我管理,履行各自的责任。
关键词:公益众筹;众筹监管;公益慈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045-02
一、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概况和运作模式
(一)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概况
互联网众筹模式始于2003年在美国上线的ArtistShare,2004年纽约诞生了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我国的众筹启蒙便是肇始于此。国内首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1年正式上线,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众筹行业历史累计成功筹资金额超218亿元,我国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超过300个[1]。
2011年11月国内首个公益众筹项目“无烟骑行”在“追梦网”发布。公益众筹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根据《2015中国公益众筹发展报告》,2015年,我国共成功开展873个公益项目,总筹资额3 432.7万元,获得约60万人次支持;较2014年,项目数量增长192%,筹资额增长170%,支持人次增长68%;平均单笔支持金额约57元,较2014年上升了61%。
(二)公益眾筹的一般模式
公益众筹的运作模式一般是由符合平台发起条件的发起人(关心公益的个人、草根组织或NGO等)将自己的公益创意项目按照要求在平台进行录入,随后众筹网站的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网站上展示。投资人通过浏览众筹网站获取项目信息并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支持。如果项目在预设时间内成功筹集到目标金额,则发起人可向平台申请筹金提现,平台根据协议向发起人发放资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称手续费)。如果项目失败,则平台在项目预设时间结束后将已筹资金原路退回投资人账户。
二、目前公益众筹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项目内容:商业性大于公益性
相较于传统的公益慈善活动,公益众筹的“新”不仅新在形式上,在公益的内容上也和传统的公益慈善有别。公益众筹不仅包括救灾扶贫、助医扶残、支教助学、安老助孤等传统的公益慈善内容,还有很多例如为民族文化培养传承人、为同性恋群体拍公益广告等新内容的加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公益众筹的项目其实只是在打公益的擦边球,其内容少有公益之实。
以某众筹网站公益频道在首页上大幅宣传的公益项目“她终究是要跳出鱼缸的”为例,该项目是某高校音乐传播专业毕业生即将开拍的一部反映离异家庭子女生活的毕业作品。项目详情包含对影片的简要介绍和导演(发起人本人)、指导教师、配乐、声音工程师的个人介绍,项目中不仅征集拍摄所需资金、设备,还有招募演员,以及摄像、剪辑等工作人员。投资人可对其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应聘者可向指定邮箱投递简历或添加发起人微信与项目组取得联系。该公益项目用影视作品的方式表达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关爱,影片主题可算作公益范围,但是项目缺少最终实现公益价值的途径。毕业作品的完成是该项目的成果和结束,然而从一部毕业作品的完成到这部分孩子得到切实的帮助,这一转化过程并不在项目之内,项目确实真正产生公益效果的途径。类似的公益项目在各大众筹平台上都有很多,它们打着公益的幌子,实际上鲜能实现公益的价值,扭曲了公益众筹的实质,项目的商业价值大于社会价值。
(二)包装过度:专业性大于实用性
公益众筹需要用商业思维进行产品设计和展示传播,有吸引力的项目运营对众筹成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公益众筹项目都包含专业修理过的图片、照片,有些项目甚至还有剪辑制作过的视频,但是如此精美的包装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一,分散发起人精力,甚至造成本末倒置。发起人有对其项目进行充分介绍的义务,主要包括:说明帮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撰写可实施的项目方案、列清投资人的资金用途和反馈项目执行效果。但是为了追求成功,发起人还需要对项目进一步包装,例如为项目拟一个博眼球的名字、拍一段视频介绍帮助对象的现状、找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等。这些做法都额外耗费了发起人的精力与时间,并在不知不觉中使其注意力从“如何更好地给予帮助”转向“如何更多地获得支持”。当所有的发起人都开始注重项目包装,公益众筹便会被引向基于新颖度和吸引力的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必将使公益众筹走向本末倒置。
第二,设置隐形门槛,使普通人望而却步。众筹包含着对发起人多方面的要求,一个优秀的项目发起人需要具备写作和策划的能力、摄影和图片编辑的能力、项目运营的能力以及用户维护的能力,展现在互联网上的公益众筹逐渐从公益活动的募资途径变为一款专业的互联网产品。公益众筹逐渐走向专业化、精英化,对缺乏网络应用能力的普通人提出了挑战,甚至阻碍了他们进入公益众筹的道路。
(三)项目执行:自觉性大于规范性
在回报给付方面。发起人在众筹成功后需要按照事先的承诺对投资人给予回报,但这种回报是自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强制索要回报的能力,而众筹平台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也相当有限。为了防止发起人违约,众筹平台会在发起人要求提现时扣留一部分保障金,待项目执行完毕再发给发起人,这个保障金的比例一般为30%。即使这样也无法免除回报给付的违约风险,并且众筹平台都会设置免责条款来解除自身的监督责任。
在项目执行方面。众筹降低了公益慈善活动发起人身份的限制,使很多普通人加入到组织和策划公益活动的队伍,但因为不是专业的慈善组织,很多项目的开展都是仅凭一腔热血和理想信念,在执行阶段极易发生注意力转移和热情减退而造成虎头蛇尾或半途而废的情况。此外,公益众筹的执行对象往往是与众筹过程无关的其他群体,项目的执行情况只能通过发起人的汇报来传达,这种方式存在极大的作弊漏洞,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促进公益众筹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公益众筹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目前,股权众筹已明确归位于证监会创新部的监管范围,但是公益众筹的具体监管部门还未落位,政府应尽快明确公益众筹的监管部门。此外,整合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益众筹针对性法律法规或专项条例。
(二)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加强自我管理
众筹平台肩负着验证发起人身份、审核项目和发放筹金的重要责任,是检验公益众筹项目真实性和有用性的重要关口,要强化众筹平台的责任意识,并通过众筹平台对发起人和投资人进行教育。
发起人首先应做到真实诚信。在发起项目时保证项目的真实性,不能虚构情节或刻意夸大;在执行项目时应按约执行,及时在项目更新中汇报执行情况和财物使用情况。其次,发起人要对项目的有用性负责。公益众筹要对受助者(或环保、教育等关怀领域)产生切实的帮助或改善,项目需要有其实现公益价值的途径,不能只拿公益当外衣,而不能产生实际的公益效果。
投资人和受助人是众筹最直接的利益群体,其中投资人不仅是爱心的提供者,也应该是项目的主考官。提高投资人甄别项目和识别风险的能力,赋予投资人举报和投诉的权利,并畅通其监督和表达的渠道,对于提高公益项目质量和规范公益众筹发展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