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现状与展望
2017-05-26田惠敏黄婧仪
田惠敏 黄婧仪
摘要: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大趋势,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也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自2007年中国启动绿色信贷市场以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绿色信贷市场逐渐成熟,绿色证券市场近日取得国际关注,绿色保险制度仍在搭建中,全国性碳交易市场预计于明年正式启动。在总结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碳交易
DOI:10.13939/i.cnki.zgsc.2016.39.003
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的大趋势,得到了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支持,并在很大程度上由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来推动。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绿色金融将支持我国环境投资的巨大资金需求,缓解环境治理对国家财政产生的压力,启动环境技术产业等新产业的发展,引导我国产业结构绿色化、高科技化,是未来国际金融合作的新路径,也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争取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主动权的关键契机。自2007年中国启动绿色信贷市场以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因素。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我国是较早关注绿色金融的国家之一,早在1981年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确定》,其中规定了几项“利用经济杠杆”保护环境的政策。我国真正践行绿色金融是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同一行三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告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政策的制定与推行。2015年是中国绿色金融元年。当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绿色信贷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信贷的国际发展
绿色信贷的提出源于赤道原则。该原则于2003年6月由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发起,要求金融机构核查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会提供融资。赤道原则是目前全球绿色贷款的主要标准,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绿色信贷市场的发展。其官网数据显示,全球35个国家的84个金融机构已接受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总额占到新兴市场国际项目融资的70%以上。
2.中国绿色信贷市场的启动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促进了我国绿色信贷市场的形成。2012年,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操作绿色信贷的流程进行规范。2013年,银监会推进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4年,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超过100个指标对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中国绿色信贷市场现状
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约为2007年绿色信贷余额的23.8倍;其中21家主要銀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68%;节能环保贷款余额2.32万亿元,支持了2.31万个节能环保项目。
在绿色信贷投放上,多家银行表示出了政策倾斜,为绿色信贷制定了相应产品和战略。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2015年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意见》;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了《中国建设银行绿色信贷实施方案》;重庆银行将环保成套设备、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传统工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重庆钢铁集团、重庆啤酒集团等大型企业的环保搬迁项目、城市垃圾处理及污水综合治理等项目持续提供资金支持。
(二)绿色证券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证券市场的启动
2007年,绿色证券由欧洲投资银行创新发行。2013年,国际金融公司与纽约摩根大通共同发行IFC绿色债券,绿色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市场提供了项目筛选的基本参考工具。此后仅一个月,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便获准发行共计1000亿元额度的绿色金融债券,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由此启动。
2.中国绿色证券市场现状
中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Climate Bonds Initiative公布的2016年度《债券与气候变化》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共计6940亿美元存量绿色债券中有36%来自中国发行人、35%以人民币计价。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爆发式增长这一因素的推动下,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的增长可能在60%以上。
2016年7月初,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卢森堡分行、纽约分行同步发行了等值3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其中美元、欧元、人民币发行金额分别为22.5亿美元、5亿欧元、15亿元人民币。这是国际市场上有史以来发行金额最大、覆盖币种最多的绿色债券。
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以非上市公司、央企和国企为主,债券项目类别以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为主,发行品种以短融、政府支持机构债和中票为主,发行市场以银行间市场为主,发行方式以公募为主,绿色债券发行利率普遍低于非绿色债券。
(三)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保险市场的启动
绿色保险在国外通常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其实质是将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以应对如气候变化、污染和环境破坏等环境问题。相比之下,现阶段中国对绿色保险的定义要狭窄得多,通常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而我国还未形成环责险法律体系。我国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环责险”,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90年代初,保险公司在大连、沈阳等城市推出了单独运行,即不以附加险形式运行的环责险产品,但由于不具备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条件,市场规模很小,到90年代中期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正式启动绿色保险是在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选择部分环境危害大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率先开展“环责险”的试点工作。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尝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政策性文件在涉重金属行业推动强制“环责险”。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
2.中国“环责险”的现状
“环责险”的各个环节主要都由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从规划投保方案,到选择保险公司,甚至亲自说服企业投保,可谓身影无处不在。虽然政府和保险业界都对“环责险”制度的推行表现得十分积极,但是八年来,“环责险”推行情况不甚理想,目前正处于瓶颈阶段。据统计,2014年全国范围内22个省份有超过5000家企业投保,而截至2015年12月,仅剩下4000多家企业投保,并且其中大量企业没有续保意愿。从保费收入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年保费收入刚刚突破亿元大关,相对于我国2.5万亿元的保费规模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美国“环责险”保费每年多达40亿美元相比,中国“环责险”保费收入更显得微不足道。
(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发展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定的减排压力以及各国减排成本的差异促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碳交易随之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建立碳交易市场。2013年,美国启动碳交易市场,我国启动碳交易试点;2014年,澳大利亚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1月,韩国碳交易市场正式运行。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份额可能将超过石油,成为世界各国争夺的焦点。
2.中国参与碳交易的情况
中国早已成为卖碳大国。《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中国的碳交易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交易机制进行。早在2008年,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就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现在,许多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通过中国购买减排量,并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国外一些投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投基金,如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已进入中国寻找节能减排投融资的机会。
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
由于中国碳交易市场一直都依赖国外市场,国际买家往往到欧洲Blue Next市场及美国证交所进行碳交易,使得中国对碳交易的定价完全没有话语权。中国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自2011年起开始有序搭建自己的碳交易体系。2011年11月,國家发改委宣布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重庆和湖北7个省市。2014年,7个试点已全部启动上线交易,交易的主体形式为自愿减排。国家发改委《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称,截至2015年8月底,中国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累计拍卖配额约1664万吨,成交额约8亿元;截至2014年底,7个试点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试点地区加大对履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2014年和2015年履约率分别达到96%和98%以上。目前,7个碳交易试点完成了数据摸底、规则制定、企业教育、交易启动、履约清缴、抵消机制使用等全过程,并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
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美国白宫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中、美双方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同时明确了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下一步,发改委将加快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强化全国碳排放交易法规的支撑,保证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运行。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绿色金融的法律和监管机制滞后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法,绿色金融市场缺乏秩序。虽然2007年以来,环保部同“一行三会”相继出台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基本制度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多为综合性和指导性的,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乏规范社会行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很多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都是靠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约束,因而实施效率低下。2008年以来,环保部进行的四次环评执法全是通过直接叫停大项目、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长期效果十分有限。
政府法律文件漏洞诸多,使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绿色金融实施细则。现有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机构重复和职权交叉,政府相关部门关系不明,甚至不同立法文件之间内容矛盾。这些漏洞使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被不断弱化,金融机构也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立法层次低制约了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效力。例如,绿色保险中,“环责险”的主要依据仅是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两份部门规章;排污权可交易的法律地位至今尚未明确。这些绿色金融领域存在的法规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削弱了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力度不够。补偿和激励政策缺失
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高,“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依然持续。很多金融机构尚未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其业务经营中。据清晖智库统计,目前绿色金融在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比重不足2%。绿色信贷已经是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产品,但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依然较低。《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表明,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也仅只有3.46%。由于我国产业结构长期以来较为传统,商业银行自然形成了以制造业客户为主体的“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如果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就面临了较长的投资周期、较大的市场不确定性和较高的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短期内大幅度减少制造业客户贷款,就势必影响营业收入,所以商业银行的绿色贷款积极性难以提高,“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依然持续,制约了绿色信贷规模的扩张。
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缺少政府的支持。商业银行主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而目前绿色金融盈利较小,很多商业银行自然不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到绿色金融的业务上。如果希望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的发展力度,就需要一定的补偿和激励机制。但目前缺少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或奖励政策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三)绿色金融实践主体和产品类型单一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结构和种类都较为单一,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较少。而商业银行现有绿色信贷产品线涵盖的产品品种也较单一,仍以传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同质化倾向较强,产品创新力度不足。绿色保险因其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狭窄,经营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低;大多数污染企业没有对污染事故的责任意识,“环责险”的投保热情也不高。专门的绿色证券非常少,也没有权威的绿色债券数据统计,上市公司的环评绩效评估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碳市场发展同样缺乏创新。天大研究院“中国金融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发现,“尽管中国国内金融业在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如绿色信贷、结构化理财产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但与国际市场上不断创新演进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权、1CER/EUA期货、CER/EUA互换、承兑CER等相比,这些局部意义上的创新无论从广度、深度还是从规模来看,都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不相适应”。
总体来讲,时下中国绿色金融产品主要面向大型环保类企业和大型清洁能源、节能减排项目,无法满足中小型环保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也缺少针对个人、家庭的产品。单一的产品类型导致绿色金融难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影响力难以增长。
(四)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对环境信息的隐瞒、谎报现象严重。绿色金融的投资者必须掌握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才能判断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是污染的,从而加大对绿色企业的投资,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然而,目前企业对环境信息的隐瞒、谎报现象十分严重。尽管环保部早已于2007年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把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由于该要求缺乏强制性,截至2015年7月,只有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披露。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然而只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大多数企业“报喜不报忧”;而40%左右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只是简单陈述,甚至一笔带过,并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支撑,根本不能满足银行和投资者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
环保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2014年央行征信中心与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签署了信息采集合作文件,由环保部提供环境信用信息给央行,纳入其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并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可时至今日,央行征信系统内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其环境信息,有的甚至难以获得,或者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假。近两年来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又出现了一些企業因为污染治理被关停而导致信贷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于是,很多银行主动找到环保部,希望加强沟通,由环保部提供一些重要的环境违法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诸多漏洞阻碍了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的资金配置,金融机构在环境评估、绩效审核、信贷资金发放与绿色金融的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五)碳市场建设滞后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和欧盟的总和,理应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碳市场建设滞后,缺乏全国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在碳金融服务上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不足,缺乏碳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因而错失了在国际碳市场的定价权和主导权。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批准了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旨在为2017年全国性碳市场的启动做好前期准备,却也导致了碳交易平台割据的问题。目前,不同区域之间的碳资产定价差异巨大:根据碳排放交易网的数据,2016年7月以来,成交价最高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成交价最低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之间成交价的差异超过40元。这种分割的碳交易不利于实现碳交易中准确定价、公平分配的要求,会导致高排碳产业在不同地区之间转移,使得市场套利空间巨大,从而使碳交易市场的减排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推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出以下七个方面的建议。
(一)推动绿色金融立法。加强执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来应参照赤道原则并借鉴国际银行的做法,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交易市场的业务实施细则,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一是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元素。二是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并加大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立法为主的前提下,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发展的地方法规,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强化有关责任部门的执法权力,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激发企业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内在动力,促使金融机构自发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和推行绿色金融。加强执法,提高企业违规成本,让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公众评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真正发挥新环保法的作用需要“史上最严”执法的配合,从而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开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绿色银行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由政府作为发起人之一组建一家专业从事绿色投资的银行,并逐渐形成全国性的绿色银行体系,从而分担私营企业的投资风险,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应该在三个层次上建立我国的绿色银行体系。首先,在国家层面建立“中国生态发展银行”;其次,在地方层面积极试点建立民资控股的绿色银行,以形成全国范围的绿色银行体系;最后,在现有机构层面,大型银行可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股份制银行及中小银行也可以事业部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绿色专项信贷。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梳理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经验,通过贷款、股票、债券、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形成更加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扩大市场参与主体,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資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深入参与绿色金融业务。
(三)完善绿色金融项目的优惠机制
综合运用财税、费用补贴、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适度降低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项目中的营业税税率以及相关所得税税率,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
(四)建立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
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虽然国家已经发布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但这些制度在一些地区形同虚设。因此,应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可量化的披露标准,可以先在污染性行业试行,然后逐步覆盖其他行业。
推广绿色评级、绿色指数体系。商业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应研发绿色评级系统,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更有利的评级,以降低其融资成本。一些公益性的专业机构可以发布一些绿色指数,从而既鼓励了绿色企业,又督促了污染企业。
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共享数据库。英国公司Trucost提出了“自然资本负债”(Natural Capital Liabilities)的概念,通过建立环境模型和专业测算来量化大气污染排放、水资源消耗、垃圾生成等造成的环境成本。政府可参考Trucost公司的做法,将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机制,并将环境成本核算的结果数据库公之于众,降低投资者对绿色项目的评估成本。
构建金融机构、环保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沟通企业环境信息、环保技术信息、行业标准等,将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限期治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部门征信系统,使金融机构能有效评估企业的环境风险。
(五)建设绿色股票指数体系
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企业在我国主要股票指数的构成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机构投资者自然将同样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到了高污染行业,加剧了污染型的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为了引导资本市场更多地投资绿色产业,应该建立绿色企业占比较高的股票指数体系。
(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对减排者的激励作用,提高市场流动性。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试点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污染排放总量与环境容量匹配性的定期评估与调节机制。研究推进碳期权期货、绿色金融租赁、节能环保资产证券化以及与碳资产相关的理财、信托和基金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
(七)加强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
为了确保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绿色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国家利益,我国应积极参与绿色金融相关国际合作项目,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共同制定全球统一的绿色金融制度,联合组建国际性的第三方环保评估机构,共同培育绿色金融产品的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