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欺诈活动及其监管与思考
2017-05-25葛潭潭张昕叶军孟萌��
葛潭潭 张昕 叶军 孟萌��
摘要:通过分析欧盟碳市场出现的增值税骗税、网络钓鱼和洗钱等欺诈活动,总结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提出要加快碳市场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监管体系、不断强化碳交易主要支撑系统安全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碳会计制度和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碳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碳市场欺诈监管体系骗税
欧盟碳市场是全球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启动以来,欧盟碳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碳市场欺诈案件,包括增值税骗税、网络钓鱼和洗钱等活动;这些欺诈活动不仅给受害人和相关成员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使欧盟碳市场监管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针对这些欺诈活动开展深入地研究分析,并以此为借鉴,对建立健全我国碳市场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梳理与分析欧盟碳市场增值税骗税、网络钓鱼和洗钱等欺诈活动的基础上,讨论了欧盟碳市场针对上述欺诈活动采取的措施,并结合我国碳市场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碳市场监管体系提出建议。
一、欧盟碳市场交易欺诈活动分析
(一)增值税骗税
欧盟成员国间实施关税同盟。在关税同盟框架下,欧盟成员国间跨境碳交易不需缴纳税费,如增值税等;而欧盟成员国将对国内碳交易卖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凭借关税同盟的优惠政策,加之碳交易系统与税收系统若对交易者身份信息验证不严格,就为借助碳市场进行增值税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欧盟各国发现查处的碳交易增值税骗税案件超过120起,这些增值税骗税案件主要发生在2008和2009年。由于增值税骗税案件涉及跨境碳交易,跨境碳交易隐蔽性强,侦查举证困难,因此欧盟碳市场中可能还存在大量未被发现的增值税骗税案件。据估算,借助碳市场实施的增值税骗税给欧盟各成员国造成的直接财政损失总额高达50亿欧元。欧盟碳市场中发现的增值税骗税是利用税收处理延时性和交易者身份信息校验不严格等监管疏漏实施的,主要包括交易者失踪诈骗和旋木诈骗两种类型。
交易者失踪增值税诈骗方式如图1所示,即诈骗者在欧盟成员国A设立皮包公司1,然后从欧盟成员国B的公司2以价格α购进碳排放配额。根据欧盟关税同盟协定,公司2不需缴纳增值税,公司1也不用向成员国A和B支付增值税,因此价格α不含增值税。公司1将该笔排放配额以价格β并附加增值税(15%β)转售给A国内的公司3,为了便于脱手,公司1常常会以略低于购入价α的价格β将碳排放配额出售给公司3。然后,公司1携带本应上缴成员国A的增值税款消失,完成了增值税骗税。由于该笔碳交易实际是免税的,因此,公司3可以向政府申请增值税退税,但是欧盟成员国A未获得公司1上缴的增值税却必须为公司3退税,导致成员国A税收受到损失。旋木诈骗与贸易者失踪诈骗相似,但是实施框架更复杂、更隐蔽。通常情况下,旋木诈骗是多个交易者失踪诈骗过程的组合。例如,在欧盟成员国A注册的公司2向在欧盟成员国B注册的公司1购进碳排放配额,由于欧盟关税同盟协定,公司1不必向欧盟成员国A、B政府支付增值税款。但公司2将该商品加上含增值税价格转卖给同一国内的公司3,随后公司2携带本应向政府缴纳的增值税款失踪。而公司3却向政府申请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或退税,成员国A未向公司2征税却要退税给公司3。如此得手之后,公司3又将碳排放配额免税售给成员国B的公司4,后者又继续骗税过程。
(二)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欺诈活动是利用了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以及用户自身对网络欺诈防范意识较差。通常,犯罪分子首先伪造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邮件并将之发送给欧盟各成员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户,在骗取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户信任之后,通过伪造邮件链接的伪造网站,盗取该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此账号和密码登录注册登记系统,侵占或非法交易该用户账户中的碳排放权配额而获利。
(三)洗钱
欧盟碳市场开放程度高,交易准入门槛较低,交易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并且碳排放配额价格较低,市场流通量有限,碳交易较容易被操控;因此,欧盟碳市场的上述特点为与发生碳交易相关的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在欧盟碳市场上连续进行不正常的碳交易,达到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使非法取得的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以洗钱为目的的碳交易不仅破坏了欧盟碳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还可能引起排放配额价格过度波动,增加履约成本,并可能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二、欧盟碳市场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欺诈活动,欧盟碳市场主管部门以及各成员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欧盟碳市场的监管力度与合作,不断完善碳交易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排放配额管理硬件系统的安全功能,有效地遏制了欧盟碳市场欺诈活动,确保了碳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为了防范碳交易增值税骗税,欧盟税务部门采用逆向征收增值税和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的措施,从政策上和技术上防止增值税骗税。自2010年11月开始,欧盟开始对碳交易逆向征收增值税,即向碳排放配额购买方而不是卖出方征收增值税。逆向征收增值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税收需求和控制跨境碳交易骗税犯罪。除此之外,欧盟还尝试通过提高税收信息化技术水平进一步确保征收增值税,例如,提高互联网税收功能及其安全等级,推广使用增值税实时缴纳系统等,以期减少税务处理延时性,降低漏征增值税的几率。
同时,欧盟还通过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监管合作以及加强成员国内各部门监管合作来降低碳市场发生欺诈犯罪的风险。欧盟碳市场增值稅骗税案件一般涉及多个国家,举证障碍大,处理案件时沟通、支援困难多,为此,在处理碳交易增值税骗税犯罪时,欧盟委员会专门组建了多国联合特别行动组,破除了国别阻碍,推动了针对碳交易的增值税骗税案件侦破,对恢复和维护欧盟碳市场秩序与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欧盟成员国内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碳市场的合作监管。例如,荷兰已经组建由多个职能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
针对网络钓鱼诈骗,欧盟各成员国还在欧盟委员会协调下,建立专门的合作机制,制定统一的应对措施,共同应对网络钓鱼等互联网攻击等,主要包括对欧盟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安全升级,提高欧盟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维护工作质量与效率;例如,提高注册登记系统账户持有者信息的机密等级,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免遭泄露,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又如在账户密码登录方式之外,还增加了短信验证,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注册登记系统登录操作的安全,有效防范了网络钓鱼诈骗。
为了防范洗钱犯罪,欧盟碳市场进一步加强了对交易方和注册登记用户身份审查。欧盟各成员国注册登记系统主管部门在2010年初调整了对开户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开户者需提供经鉴定有效的护照、银行账户状态证明或企业法人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通过与司法、金融和银行等监管机构开展身份验证审查合作,对新增开户申请者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并对已开户的申请者,从新校验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制度要素齐全、初具规模、初显减排成效的七个试点碳市场。七个试点碳市场年排放配额总量超过12亿tCO2e/年,是除欧盟碳市场外的第二大碳市场,排放配额交易量约为12亿tCO2e,成交额约为32亿元。2017年,我国将要启动全国碳市场。据估算,就排放配额总量而言,全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包括试点碳市场均存在发生欺诈活动的可能性,随着碳市场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和交易活跃度逐渐增加,发生基于碳交易的欺诈活动几率也将增大。因此,加强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防止碳交易欺诈活动,将是健康有序发展碳市场的重要要求。在借鉴欧盟碳市场对碳交易欺诈活动及其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复杂性,就加强我国碳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碳市场监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全国碳市场建设已进入发力提速阶段,全国碳市场启动即在,但是,目前尚未颁布全国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碳市场监管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监管政策法规体系。除了推动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交易规制、交易监管规章、交易系统管理办法等;要细化监管内容,为有效开展碳市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要构建碳交易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使碳交易监管必须有法可依;要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全国碳市场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涉及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以及配额分配等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还涉及到现货交易、碳金融产品开发与交易等市场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的碳市场监管体系,既要强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碳市场的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包括国资委、工信部、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认监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在各自监管领域的专业优势,构建碳市场联合监管机制,才能做到对碳交易全覆盖监管,才能保障碳交易的公平公正。在联合监管体系中,要针对监管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权责、制定监管措施,理顺监管关系,做到各司其职,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共同监管,互相监督,切实做到监管有力。
(三)不断强化碳交易主要支撑系统安全能力建设
交易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是碳交易体系的主要支撑系统,它们的安全可靠性直接影响了碳交易的安全性。为了防范针对碳交易开展的欺诈活动,应从管理制度建设和硬件系统安全建设两方面入手,首先应加强上述体系管理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管理,堵住安全漏洞,例如,严格开户流程,加强对开户申请者进行严格的身份信息审查和校验,加强身份信息的交叉检验等。其次,加强系统软硬件安全等级建设,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例如,通过增加测试环节、延长测试程序、建立交易数据监管审查机制等来提高系统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第三,建立征信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碳交易参与方建立黑名单,坚决禁止违法违规单位、个人参与碳交易。第四,坚持开展更广泛的用户安全培训和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四)加快建立健全碳会计制度
碳会计是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把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信息转化为财务信息的会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逐渐建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碳会计制度,包括出台碳会计管理办法,构建可操作性强的碳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体系与准则等,除了有利于规范碳会计行为,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规范碳交易活动,堵住发生欺诈案件的制度漏洞,防范碳市场风险。
(五)不断完善税收制度
碳交易是新生经济活动,可能会出现一些现有税收制度体系下难以破解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碳交易对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完善碳交易税收立法与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强税收制度创新。针对碳交易设定适宜的税种,优化税负结构和税率,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税收信息化程度及其安全等级。
参考文献:
[1]张昕CCER交易在全国碳市场中的作用和挑战[J].中国经贸导刊,2015(10)
[2]張昕落实有策 行动有力 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J].浙江经济,2016(12)
[3]张敏思当前全球碳市场发展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5(22)
[4]张敏思,范迪,窦勇欧盟碳市场的进展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保护,2014,42(8)
〔本文系2014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碳交易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广东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066)阶段性成果。〕
(葛潭潭,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碳市场管理部科研助理。张昕,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碳市场管理部主任、研究员。叶军,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孟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