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活力与自律能力
2017-05-25戴启昌��
戴启昌��
摘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实效,就必须保障企业有充足的活力与自律能力。为此,文中从增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企业活力与自律能力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并就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的结合进行研究,以期可以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企改革企业活力自律能力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2016年7月4日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强调: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这一重要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提法由来已久。2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0多年前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对国企改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顶层设计: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经过若干轮次、不同层面的改革实践,国有企业已经从分散化、小型化、全领域化逐步走向集中化、大型化和重点领域化,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国企改革发展总体上不断取得进展,正在朝着“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的目标迈进。
但是,伴隨着国企改革的推进,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企业监管不到位,特别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备,企业的自律能力还不够强。
二、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的主动性,提升自律能力
“国企改革1+N文件”中多次谈到了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主要是从“企业是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两个方面提出意见,可以分别看作是“他律”和“自律”的要求。
“他律”是靠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管力量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指出,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的监督作用等方式,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出台这些思路和方式的初衷都是好的,在现阶段也一定会取得一定效果。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他律”毕竟是靠来自企业外部的强制力量,是企业被动地接受督促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者对外部监管能认识到位,并将这种监管力量转化为自身的改革实际行动,方能取得实效。如果企业不能理解这种监管制度和方式,或是当来自各方面的监管意见不一致,形成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时,又会带来矛盾阻碍企业活力释放,甚至影响企业发展。
从长远发展来看,监管应该更多靠“自律”。自律是企业从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健全体制机制,构建完善制度,实施有效制衡的管理方式,是企业的主动作为。依靠自律可以将被动监管变为企业内生的动力,使监管成为一种自发的、自觉地行为。同样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提出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经理层监督、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等要求。因此,企业应该注重自律能力的建设。
三、在深化改革中将增强活力与提升自律能力统一起来
增强企业活力和提升自律能力应该同属企业改革的目的和范畴,二者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活力是企业由内而外散发出的一种蓬勃进取的特征,是企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和推动力量。自律是企业自身内部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治理的手段,是企业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内生动力和重要品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有活力,也需要有自律能力。深化企业改革,需要增强企业活力,也需要提升自律能力。没有自律,活力就是任意而为;不讲活力,自律就会使企业变得“死气沉沉”。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自律”理解为“约束”,这样就会把“自律”与“活力”对立起来,片面强调自律而丧失活力。正确地理解应该是把自律看作是企业一种内在的、潜在的、深层的活力,这种活力是通过构建完善治理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而激发出来的,并且这种活力会引发企业在市场、用人、科技等其他方面的活力竞相迸发而使企业呈现勃勃生机。反之,如果缺乏自律能力,企业的活力也只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
今天,当我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上时,要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要以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深化改革”的要求,其内涵也包括对增强企业自律能力的期望。这一观点在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中可谓语重心长地多次提及。如,2015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春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一个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2015年9月1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拓宽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领域,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工作时,要求“要完善引资方式,规范决策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10月10日至11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这些讲话既是对增强企业活力的明确要求,也是对提升企业自律能力的重要指示。
四、企业如何提升自律能力
首先要完善分工协调、相互制衡的企业科学治理结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把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包括建立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分级授权制度,将原由股东代行的职权归还给董事会,加强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逐步做实董事会,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保障经理层自主权,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的治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是办好企业的客观需要,能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利益输送、资产流失、冗员过多等问题。
其次,要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各项改革流程。面对层层推进的企业改革,很多企业还存在改革的制度死角。由于没有充足的制度体系保障,难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也容易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对于国家没有制定市场规则的事项,企业也应该全面考虑到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阻力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让企业改革获得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这样,从流程规范的角度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灰色空间,也能从制度规则层面保障改革各方的利益追求,用企业的制度保障自律体系建设。
第三,要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企业自律的重要表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诚信就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树立起品牌形象,在竞争中克敌制胜,产生经济效益并获得持续发展。因此,要切实强化全员诚信意识,完善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并建立诚信建设责任制,努力培育诚信文化。特别在于民企合作中,要尽量根除国企独大的不利影响,消除民营资本在混合发展中存在的话语权不足、合作领域发展前景、权益侵害等方面担忧,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要能确保民营资本参与方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既能自主决定参与,也能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序退出。
第四,要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2016年10月10—11日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这样,让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抓起严起,让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内部落实落地,并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让企业自律有根本的政治遵循。
(戴启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