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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

2017-05-24杨明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计算机

摘 要: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计算机病毒。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

一、计算机网络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根据连接的计算机的台数和范围,可以把网络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人们所熟知的因特网就属于广域网,它由美国军方的ARPANET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所谓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多样性

以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二)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三)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

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

(四)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

(五)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仅一个Melissa病毒就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连英特尔、微软公司都未能幸免。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

(六)极高的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而且犯罪是通过比特来实现的,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因而犯罪黑数极高。

三、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

(一)诱因

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很可能诱使人们去犯罪,尤其对辨别能力差、好奇心和模仿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网络既可能诱发传统犯罪,更有可能诱发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十分容易而且隐蔽性强,成本极低而收益却很大,很多以前不敢犯罪的人可能会忍不住去尝试网络犯罪。

(二)工具

网络是进行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各种网络犯罪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进行联系。他们可以把网络作为犯罪的准备工具、通讯工具、作案工具、销赃工具、销毁、伪造证据的工具等等。

(三)助手

由于网络功能的空前强大及其在网络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它是犯罪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犯罪人的高级智能助手。网络可以为犯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为犯罪人出谋划策,乃至通过执行犯罪人的指令进行犯罪活动。

(四)对象

有时网络本身就是犯罪人攻击的对象。如故意传播病毒使网络瘫痪等。

(五)犯罪空间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Space),“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使得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和道德价值标准在赛博空间中往往行不通,同时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规范和文化体系还没有形成,以至有人说网络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边界的新大陆”。在这块新大陆上,犯罪人更是如鱼得水,他们制造病毒、传播色情信息,进行在线欺诈、网上跟踪,无所不为。而现实世界的法律又往往难以制裁他们,即使一些与网络相关的法规也往往没有真正考虑到网络的特性而成了一厢情愿的规定。

四、网络对有关犯罪的社会心态和个人心理的影响

(一)网络改变了人们对犯罪的印象和看法

一提起犯罪,人们总是会联想起残忍、暴力以及潸潸垂泪的被害人,因而对犯罪产生一种痛恨。网络则给犯罪蒙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們并不将网络犯罪视为“真实的、日常的、一般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任何暴力,而且犯罪人大多文质彬彬,他们穿着睡衣,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面前轻轻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是国家、企业等大型组织,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这使得网络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不少人都对网络犯罪怀有羡慕赞叹之情。

(二)网络犯罪人的心理因素

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最有影响力的因素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的挑战。这种智力挑战的因素在所谓的“黑客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把攻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作为智力上的挑战,并乐此不疲。德国学者施奈德指出:“作案人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一定作用。他们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设法从心理上自我安慰,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也会增强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三)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网络的影响当然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它的负面影响在伴随着网络成长的青少年身上或许体现得更加明显。 “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心理学家格里弗斯认为,‘互联网瘾严重会导致心理变态,对有的人来说其危害不亚于吸毒上瘾或酗酒上瘾。”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心理专家安德森指出,经常接触暴力、色情光盘的青少年往往非常不合群,久而久之,对罪与非罪也变得麻木不仁,一旦有适当条件,就可能激发犯罪。因此,如何尽量减少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孙铁成。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1999,(3)。

[2][日]西田修。浅谈电子计算机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

作者简介:

杨明霞(1992~),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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