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度
2017-05-24李娜
摘 要:马克思说过“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对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从首先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进而说明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最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价值取向;立法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这些财产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纵观我国六十多年的立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走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各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有关婚姻立法方面也同样如此,另外也受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在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该法仅有一条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可得而知,我国当时的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这从侧面反应了婚姻立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以维护社会利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也冲击了人民的思想以及教育观念。这些发展变化深层次的影响到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般的共同财产制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1年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以及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三者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也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意愿,在法律上保障夫妻双方真正的平等共同处理家庭财产。自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在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出台了有关婚姻法使用的若干解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婚姻法》的内容。赋予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强调了个人意志自由、个人利益自治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立法的走向。我们可以明显的从立法中感受到,在婚姻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在逐步加强。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仍需要完善。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解释不明确,导致它的可操作性差;“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增大;其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规定值得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因此发生纠纷,有关法律对此界定不明确。同时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衣物,洗漱用品等,个人财产的范围逐渐在扩大,但在法律上如何去界定,如何去把握相关财产的个人所有或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这个度,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需要相关法律去完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后,在未来的立法中,立法应侧重于去保护弱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女性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极大变革,女性不再是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在现代社会中,在夫妻的经济地位中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也不在少数,对此,立法应该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影响夫妻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关系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灵活的变化,对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完善,以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王聪.《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载于《湖北经济学院报》,2012年第7期.
[2]王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
作者简介:
李娜(1995~ ),女,汉族,陕西神木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