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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17-05-24李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李健

摘 要: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突出的问题。本文笔者详细剖析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指出其所呈现的问题,并探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提出合理化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并不完善,2010年12月1日生效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之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做了很大改进。诸如实现了归责原则多元化,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并完善了赔偿程序,这些改进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这部《国家赔偿法》更大的进步是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赔偿范围之中。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中早有规定,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都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领域长期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公民精神利益遭受公权力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的现象。国家赔偿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建立健全精神损害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精神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清楚地列举了致人损害的具体情形,根据该法规定,一旦发生了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给公民精神利益带来损害的,就有可能产生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模糊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只是列出部分范围而不能涵盖全部情况,这是立法不严谨所致。具体条款规定的也不细致如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规定的受害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

2.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我国无论在国家侵权或是民事侵权领域几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和依据的规定,而我國《国家赔偿法》对如何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抚慰金的时间标准、地点标准等也均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

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应遵循的原则不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种标准为“相应”的抚慰金,新《国家赔偿法》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造成赔偿程序中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相关明确的原则和规则会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一是受害人因其精神受到损害而不符实际情况的漫天要价;二是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当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任意决定赔偿的数额,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4.精神损害赔偿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的有无、大小、时间长短,因人而异。由于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并且心理和精神承受能力也不同,同一损害结果给不同的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不同,所以要求赔偿的数额也不同。外部因素方面,不能脱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东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比中西部高出好多,因此在遭受国家侵权时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有所区别。此外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等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二、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决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能力,不讲求实际经济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而一贯的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只会使私权利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另外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水平如国家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也影响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效。总的来说,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非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主要是人格尊严、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的赔偿;第二,典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指因财产侵权或者人格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状态障碍的赔偿。

(二)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标准很有必要,此标准应当将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别列举,侵害不同的权利适用不同的标准,此标准要全面考虑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损害后果,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官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有原则又不失灵活性,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民事领域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遵循的原则

神损害赔偿原则贯穿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始终,是准确划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详尽,因此讨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循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遵循适当限制的原则以及补偿、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夫十确定民事侵权精砷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偏于对侵权主体的考虑,忽略了对受害者和其它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手段、过错程度、行为本身具有的危害性和必要性,受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损害后果,受害人的个人状况如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健康情况、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在综合考虑侵权主体、受害者和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重于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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