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行为侵权问题研究
2017-05-20陆人杰
摘 要:微信公众平台数量日益增加,微信公众平台在转载作品过程中经常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基于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风险的原因,明确其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内容,分析其转载作品的侵权行为类型,并且根据其转载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提出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合法推送信息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侵权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微信信息推送平台,其准入门槛低、操作简单、受众广泛,导致各类微信公众号数量不断增加[1]。在现实中,一些微信公众平台为了吸引粉丝,在未注明原创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将其作品投放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转载推送,势必涉嫌侵权。国家明确指出“互联网不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为确保医院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健康的发展,医疗业界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呵护原创活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就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时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有效防范侵权风险进行探讨。
一、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原因及类型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原因既有平台负责部门主观因素,又有微信生存发展环境这一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动力不足;平台负责部门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认识不到位;微信作品遭侵权后维权困难给予可趁之机。精力和经费的有限让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原创动力不足[1],难以做到每一条推送信息都是图文并茂的原创作品。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会通过“摘录”、“节选”甚至“东拼西凑”等方式采集学术期刊或者其它学术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内容,并且认为这种“改头换面”的方式不再存在侵权行为。受“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不得确认对他人的抄袭举报”规定的影响,公众在参与维权举报的积极性相对较低。此外,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及举证困难也并非易事。根据原创作品来源的不同,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未注明原创者署名、原创来源以及取得授权许可,全文转载原创作品的文字。其二有注明原创者署名和原创来源,但未取得授权许可。其三是未经作品原创者的允许而摘录、整合原创者作品。
二、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含“独创性”和“可复制性”[3]。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推送者通过微信平台转发作品时,应明确署名原创者。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尽管微信平臺推送作品改变了传统作品的传播媒介,但作品的原创者依旧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
三、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性质主要有“擅自转发行为”和“抄袭发布行为”。其中,“擅自转发行为”是注明原创来源和作者前提下,对原创作品“复制-粘贴”式的全文照搬;“抄袭发布行为”则是在不注明原创来源和作者前提下,主观上删减原创作品的内容,甚至以“原创者”自居误导公众。
目前,学界就《著作权法》里的一些著作权侵权例外制度能否成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抗辩理由仍存在一些分歧[4]。毫无疑问,“抄袭发布行为”属于抄袭和剽窃,侵权范围包括:因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未经法律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非法转载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未注明原创作者和原文出处而侵犯署名权;因作品进行缩减、删节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未经授权随意修改作品内容而侵犯修改权;因转载未支付合理报酬侵犯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对于“抄袭发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学界对“转发不构成侵权”的法理依据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部分学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属于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是不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明示授权”,因此不存在“擅自转发行为”;其二部分学者则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虽然侵犯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但是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权利限制而被排除在侵权范畴,从而不构成侵权。
若“默示许可”符合权利人的传播意图、行业习惯以及能实现利益平衡,默示许可制度可作为微信转载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目前,很多医院都开设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内容以医学科普为多。由于医学科普的通用性,也是最容易被同行模仿。一些医院在微信公众平台结尾处附加“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声明,此时“默示许可”便不再使用。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目的并非盈利,但因其公共传播的推广属性而具有潜在的盈利可能,因此,本文认为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转载行为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目前,各家医院运行成熟的微信公众平台都有成千上万的关注好友数量,推送到各好友的手机端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信息传播送达率,其影响力和覆盖面巨大,若被举报转载作品侵权行为,对医院形象可能造成极大的负面效果。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有责任严格把关作者提供的科普文章,在刊登之前需根据科普文章关键词,与网络上相关科普文章进行比对检验,最好能运用相应查重软件进行全网检索严格查重,避免出现“抄袭”行为。若医院微信公众平台需转载或引用他人作品,所有转载、引用均须注明原创者署名和作品来源,甚至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必要时还需支付报酬。
参考文献:
[1]任佳洋,潘强.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13):55-56.
[2]齐璐璐.试论医疗机构微信信息推送的侵权风险及合理使用[J].中国卫生法制,2015,(01):54-64.
[3]张家铭. 微信传播学术期刊作品中著作权侵权分析与防范[J].出版发行研究,2016,(04):80-82.
[4]刘晓群.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9):285-286.
作者简介:
陆人杰(1987.6~),男,汉族,江苏省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管理学硕士,主管药师,研究方向:医院新媒体宣传及团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