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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社会关系变化对乡村法治之影响

2017-05-20李尚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差序格局乡村治理

摘 要:费孝通基于当时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水波纹的比喻提出了“差序格局”这一反映乡土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概念。贺雪峰的《新乡土中国》一书中则认为,随着乡村与城市的联系愈加密切,乡村的社会人际关系类型也渐渐脱离“熟人社会”的框架,乡村秩序和治理也在转型。本文通过研究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变化,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乡村秩序的变化及乡村治理的转型进行初步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差序格局;半熟人社会;乡村秩序;乡村治理

一、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一)“差序格局”与“熟人社会”

中国乡村是以依赖土地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土地本身的固定性使人们需要聚集成村落以便互相帮助、共同生存,乡村社会因此成为不流动的、封闭的社会系统。乡村的人们在固定的土地上聚集成村落,相应地其后代也在同一个村落中生活,一代代人的更迭没有使村民的关系疏远,相反使村民之间的关系更为熟悉,由此,形成了中国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用将“差序格局”与西洋社会的“团体格局”比的方式凸显出“差序格局”的特征。“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束捆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圈子的中心。”

第一,差序格局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人际关系。“中国的家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除了少数例外,家不能同时包括媳妇和女婿。在父系原则下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在父系方面却可以扩大得很远。可以看出,核心家庭要想扩大其功能就要通过生育开枝散叶,所以,在这样的家庭中,不同代际之间的同性关系要比夫妇亲密。

第二,差序格局确定了以伦理为差等的礼治秩序。“以‘己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稀薄。”从自己为中心推出去、以自己为坐标中心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人伦。

(二)“半熟人社会”

贺雪峰在《新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半熟人社会”的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从费孝通先生眼中“捆在土地上的中国”变成了苏力教授说的“市场中国”。乡村与城市的联系日益密切,农民们不再将视野局限于眼前的土地,很多农民选择进城寻找务工机会。乡村为城市发展提供资源和劳动力,城市发展的福利也影响着乡村的发展进程。

可以说,如今中国的乡村已经不再是封闭的社会系统,而是更为开放的、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系统,同时,乡村的社会人际关系也渐渐发生变化,它既不再是“熟人社会”也未成为更理性的“陌生人社会”。

第一,乡村社会多元化,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村庄中的人口资源的流动使村庄的社会关系多元化,除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社会关系外,因村庄间沟通交流及人口流动增多产生的姻缘关系、农民外出务工因来自同一村、镇的情感依赖聚集成团体而产生的业缘关系,都成为新的乡村社会关系。由此,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

第二,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步丧失,内部力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村庄不再是村民赖以生存的社会基本单位。城市与乡村的联系密切使更多农民,尤其是年轻人,到城市寻找务工经商机会,也就是当下乡村普遍存在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模式,这使得村庄主体丧失。

二、“半熟人社会”对乡村法治的影响

(一)“半熟人社会”的产生促使乡村法治的产生

前文對“差序格局”的论述中已经提到,在“熟人社会”中,它的规则体系倾向于道德约束。首先,礼是从个人内心出发的对个人行为的自我约束,长老是宗族中的权威者承担起父亲式教化者的角色对村民产生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其次,中国人传统的羞耻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其行为不超过道德界限,“面子”对于中国人来说,在彼此熟悉的群体中十分重要。所以,在封闭的村庄社会系统中,这样的规则体系的确可以使村庄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运行状态。

社会关系类型进入“半熟人社会”的时候,一是,社会的开放和发展使社会观念多元化,“礼”的观念已经逐步弱化,即使在乡村,村民也不会再完全恪守“礼”的准则,村民的行为任意性更强。二是,乡村从封闭的社会系统渐渐瓦解,更开放更流动的乡村社会关系冲击了长老在村庄中的权威,长老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其效力也大不如从前。内在约束力与外在约束力的双重减弱呼吁新的乡村规则来维护新情形下的乡村秩序。

(二)“半熟人社会”的模式下的乡村法治

第一,人治长期存在于我国的乡村社会,法治难以真正深入乡村。村民对法治的认知还停留在“法治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形式”的层面,即村民认为乡村的法治是村庄的治理权从宗族长老手中转移并垄断到另一个主体手中,这个主体不论被定义为国家或是政府,在村民的观念中可以认为是管理规范其行为的“人”。

第二,照搬西方法制建设经验无法建立新的乡村治理秩序。在意识到中国乡村社会变成“半熟人社会”后,乡村法治的重要作用显现出来,我国也实施了很多“法治进农村”的措施。然而,照搬西方的法制建设经验,而西方的经验在中国乡村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症状。“法制对民间的深入,一方面会破坏传统社会中仍然存在的秩序均衡,另一方面又无法建立新的秩序均衡”这一概括和描述同样适用于我国在乡村法治路上的一时无法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乡村法治建设方案的困境与无奈。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吴重庆.从熟人社会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读书,2011.

[4]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李尚睿(1994~),男,汉族,湖北十堰人,汉口学院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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