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7-05-20黄干莲
黄干莲
摘 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侦查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在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应对金融风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反腐倡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完善
侦查监督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刑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新刑诉法在侦查监督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调整,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赋予检察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以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权等,侦查监督在立法上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并未达到其预期的效果,更未實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在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应对金融风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反腐倡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目前我国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顶层设计和修法两大方面提出了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从顶层设计出发,建立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形成责任倒逼监督;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取消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指标,回归正常办案轨道;实现侦诉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扩宽侦查监督信息来源;派驻检察室的全覆盖,实现侦查同步监督。
一、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对司法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另一方面,诉讼制度改革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挑战,要求侦查监督环节执法更加规范、更加精细。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心的检察工作改革的背景下,我们的工作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和困惑:
1.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审查逮捕的途径和手段应如何拓展
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把关者,处于审查主导的地位,具有预先过滤的作用。但是,侦监工作尚处于侦查初始阶段,提请逮捕的证据材料有限,部分证据难以短期固定且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大,而辩护律师介入并提出意见的案件尚不足10%,导致案件证据多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罪证据,可供“居中裁判”的资源严重不足。
2.新型检警关系的建立,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公安机关重捕轻诉,捕后怠于继续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发出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指引作用被弱化,对公安机关强制力不足,导致部分案件仍以逮捕的证据条件移送审查起诉,重罪轻判、轻罪存疑的情况时有发生。存疑不捕案件“出口多”,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直诉、调解、撤案等多种方式自行消化,回避补充侦查取证工作。
3.难以实现对类案件的系统、动态和同步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侦查周期长、过程封闭、主体下沉(如毒品案件多集中于基层派出所,而禁毒大队则成为案件线索“经营”部门),致使监督工作往往始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要求介入的个案,难以通过业务对口的方式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毒品、命案、伤害、盗窃等多发性类案。另外,个别地区公安机关还大量存在立案后“悬置”案件,远远超出侦监部门承受能力范围。一些地方对“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事实不能没有,人头不能搞错”,“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等侦查监督工作基本遵循和基本原则的理解把握不准,现有侦查监督理念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监督制约和少捕慎捕等现代法治理念还有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侦监队伍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
侦监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时间紧,干警普遍反映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且部门骨干人才外流严重。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尤其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1.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对侦监职能进行确权
赋予检察机关对延长拘留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和不捕案件拟作其他处理的预先审查权;明确检察建议、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2.坚持以法律监督为主线,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对侦查监督工作特别是两法衔接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安排部署,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把侦查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制定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挑战,认真履行审查逮捕等职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坚持不枉不纵,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围绕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健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抓紧制定立案监督指引和侦查活动监督指引,持之以恒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坚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个底线不动摇。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侦查监督部门参与法治建设、彰显法治权威的神圣使命和重要任务。我们要持续加大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当前,要重点打击以下几类犯罪:暴恐犯罪、黑恶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等民生领域的刑事犯罪;项目建设、工程招标、金融集资、生态保护等群众关注领域的犯罪;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3.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严格把握证据条件,强化瑕疵证据补正和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既防止构成犯罪即批准逮捕,又防止人为提高逮捕标准。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健全证据不足不捕、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加强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制度。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重视发挥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把关作用。
4.以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为核心,加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建设
积极顺应互联网、自媒体、大数据时代的新形势,注重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与侦查监督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推动电子监控手段的试点运用。为解决当前取保候审措施保障诉讼作用有限,导致“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等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使用“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既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为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来源的人员创造了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效降低了逮捕羁押率。针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费时费力,影响和制约审查逮捕工作深入开展的问题,积极推行一些地方探索使用远程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强化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的使用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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