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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研究

2017-05-20周崇武

新农村 2017年2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保护机制现状

周崇武

摘要:在对法律条款研究的过程中,妇女保护权益一直是广大女性十分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的建构财务权益的平衡关系,需要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有效的处理。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划分和研究更加深入,同时也将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研究结构凸显的更加尖锐。本文从婚姻制度中女性财产权益的发展历程分析入手,对新婚姻法中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和保护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妇女财产权益;现状;保护机制

女性权益的维护是中国一直延续至今的话题,即使在法律结构相对健全的今天,婚姻法不断发展和健全,两性之间要想达到平衡关系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新婚姻法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将妇女权益保护重新推到了风口浪尖。

1 婚姻法中女性财产权益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封建思想中,礼教是根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女性在礼教思想中,一直处于极为被动的身份,长期受到“三从四德”以及“三纲五常”的礼教禁锢和约束。正是由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酿成了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地位较低的恶性循环。另外,在古代婚姻关系建立的过程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思想一直约束女性向往自由的爱情观念,甚至在女性结婚后,要奉行“夫为妻纲”等较为落后且缺乏人权平等的社会习惯。特别是古代约束女性思想的“七处”导致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极其低下。正是基于此,女性在所谓的礼教约束下,被承认和可以继承的财产少之又少。

在唐朝的官方发文中,要求没过门的妻子若是在未婚情况下,丈夫去世,则只能留下聘礼的一半。而若是在婚姻生活中,并没有剩余子女,则在丈夫去世后,继承的财产份额非常少,相当于一个孩子所得的财产数量。更过分的是,若是女子改嫁,则丧失财产继承权,原夫家的任何财产包括个人财产都不能带走。这种法规条款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更为恶劣,守寡的妻子并没有真正的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是一个将丈夫财产转嫁给子女的中介而已,这对于在婚姻生活中的女性十分不公平。不仅丧失了常规化的应该继承的财产,自身的财产也被剥夺。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等都开始革新和发展,无论是在法律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法律条款中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多,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婚姻中女性财产保护项目的重视程度在提高,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这其中,在1950年,婚姻法中首度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法律形式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上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对漠视女性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良和控制。紧接着是1980年的婚姻法,不仅对女性权益维护带来了新的希望,也首次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描述和相关约束,但是整体法规条款在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漏洞,致使在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和标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女性权益的深度保护。并且,在婚姻法中还标注了,若是男女双方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损害赔偿。通过法规我们能总结出,在当时的婚姻法中,女性若是在一段婚姻中受到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导致离婚,不仅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能按照法规条款获取损失赔偿款。除此之外,夫妻财产制度中,也从另一个角度对女性财产维护提供了有效的途径[1]。

新婚姻法在2011年8月出台,在法律条款中更加注重契约精神,这对传统中国婚姻观和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婚姻依靠伦理道德和情感维系的比重较大,也就导致一部分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是身体和心灵遭遇暴力的女性碍于道德枷锁而无法摆脱。另外,在传统婚姻观中,认为锱铢必较的婚姻态度会破坏家庭生活关系,且不能用量化的方式对家庭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但是,事实证明,在婚姻中女性要充分应用法律的武器,利用公平全面的方式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从而建构更加有效的婚姻结构,并且更好的维系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

2 新婚姻法對维护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意义

在新婚姻法中,进一步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一方面,对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一定的约束,要建立约定而使用的财产结构[2]。另一方面,对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要建立有效的系统化管控结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夫妻一方(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来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能将整体管理结构转化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也就是说,新婚姻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夫妻结构中地位和社会生存能力较弱的一方,确保其能不需要以婚姻破裂为代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新婚姻法中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分析

在对夫妻财产进行维护和规定的法规条款中,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针对存在夫妻关系的双方共同财产,不仅仅包括丈夫的独立财产,也包括妻子的独立财产[3]。尽管在法律建立的过程中,基本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夫妻关系中建立有效的调和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制度结构很难达到有效的调和作用。据相关调查,在法律条款生效后,山东省妇女保护权益中心接收到上访案例在激增,其中主要关系到妇女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占据了所有上访项目的30%左右,在夫妻离婚后,女性生活陷入困境的人数在31.5%左右,这其中,关于女性在离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案例就在20%左右,最尖锐的问题就是男性在离婚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双方无法实现在正常的财产分割[4]。比较明显的表现主要就是隐瞒财产以及减少财产。

相关地区还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24.36%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认为自己并没有掌握到家庭的财产权利,13.22%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认为丈夫存在转移财产以及隐瞒财产的问题。正是由于女性在婚姻中没有掌握主动的财产保护意识,即使男方在财产结构中出现了恶意隐瞒和转移,女性也并没有察觉,即使有所察觉,想再进行权益维护以及为时已晚。尽管在新婚姻法中,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再次标注和申明,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离婚女性在财产补偿方面的权益研究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在新婚姻法中,对约定财产制进行了集中描述,夫妻之间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进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和夫妻婚前财产能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以及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的形式进行合理分配[5]。也就是说,夫妻能形成对财产的约定,在离婚发生后,个人财产依旧是个人财产,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也就是说,为家庭的常规化运行付出努力的一方并不能借助法律获得财产补偿。另外,在新婚姻法中,还标注了一条补偿权,就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能获得一部分补偿。例如,女性在婚姻中赡养父母,照顾儿女等,但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这些是为人妻子的女性应该做的,因此很难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提出有效的证据,补偿权的效用也就随之消失。

其二,在夫妻关系中,相互信任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偏差,这也就导致女性在婚姻经营过程中会存在利益受损的问题,而法律条款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维护往往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若是丈夫一直在进行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是变卖共同财产,女性权益受损也无法得到有效补偿[6]。

4 新婚姻法中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

4.1 新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婚前签订财产协议

要想从本质上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除了双方要建立有效的夫妻道德理念外,女性也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女性若是想在步入婚姻生活后自身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并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就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婚前财产公证。尽管有一部分人认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之间形成信任危机,但是,这也正是停留在婚姻关系的初始情况下,随着婚姻关系的不断发展,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仅是对女性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丈夫的婚姻行为约束[7]。

4.2 新婚姻法中婚姻存续期间参与夫妻财产管控

在正确的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并不是独属于一个人的,关系的不平衡是诱发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然而,在婚姻中,只有对资源拥有掌握权才能拥有权力,而据相关报道显示,在夫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结构往往就表示了夫妻权力的分配。我国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对这一点进行有效的描述和保护,若是出现男性独自掌握财产权的情况,对于女性维护自身财产管理权力有很大的掣肘作用,因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要积极建构有效的财产保护意识,形成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婚姻生活中,不仅仅要对财产的收入进行精细化管理,也要对财产支出进行整合,一方面能有效平衡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夫妻双方了解基本的财产状况,避免一方恶性转移财产的问题[8]。

4.3 新婚姻法中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和赔偿

在新婚姻法中,对于财产分割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财产分割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处时要依据相关具体法规。并且要在判处过程中,积极借鉴和采纳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具体规定,建构完整的处理模式,充分遵循男女平等以及夫妻关系中责任承担比重等因素[9]。另外,要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以及生产方便生活的相关原则进行充分践行,从而积极发挥法律管理的调剂作用,有效升级管控要求和管理效果,确保整体夫妻财产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控制。

针对法律实务处理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往往会出现过高估算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男女双方并不能有效的判断出财产的归属权,这就充分暴露出女性在夫妻财产管理方面的缺失。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角度对夫妻财产结构进行分析,女性要将重点落在夫妻财产保全以及无形资产的转化问题上,并对补偿请求权等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分析,在离婚诉讼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若是女性发现或间接发现丈夫有非法隐藏财产、转移财产或者是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要有效申请财产保全,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效收集证据,呈交法院,从而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新婚姻法中的第四十条中,针对夫妻书面约定的内容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夫妻若是在婚前或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所得财产实行的是各自所有,其中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抚育子女以及照顾老人等,都需要在离婚时针对补偿进行集中处理并落实。也就是说,在新婚姻法中,对于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无形投入的一方给予更多的优待,并且充分肯定这种社会价值,确保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家庭中承担家务的女性给予更多的法律關怀,以保证其能正确有效的主张并行使补偿权[10]。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婚姻法颁布和运行过程中,新时代女性要充分认知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并且合理化应用法律条款进行合法维权,面对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公平问题,要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并且确保能充分利用相关条款和法律要求,最大程度的维护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财产权益和家庭地位,为女性维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动力。

参考文献:

[1]沈剑.妇女离婚财产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以房产的归属与分割为切入点[J].理论探索,2013,15(06):105-109.

[2]母丽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透过新《婚姻法》谈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D].河北师范大学,2014.

[3]冯西淳.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研究与保护[J].法制博览,2013,15(10):4-5.

[4]彭艳崇.论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社会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3,26(03):34-40.

[5]段倩.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24(02):246-247.

[6]党晓倩.浅析夫妻财产分配制度——透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的思考[J].学园,2013,15(13):72-73.

[7]季俊宏.婚姻法制度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视角[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01):25-31.

[8]吴国平.论离婚案件中半流动家庭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J].昆明学院学报,2014,19(01):62-68.

[9]吴慧文,裴婷婷.浅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关房产分割的规定[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9(01):76-78.

[10]肖洁.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利的利弊[J].网友世界·云教育,2013,36(20):124-125.

(作者单位:中共宜良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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