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考核方式的现状与改进
2017-05-20刘玉莲陈培向小涵秦坤
刘玉莲 陈培 向小涵 秦坤
摘 要:我国的法学发展史较短,法学课程设置及考核方式仍处于探索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学生依据教科书学习的理论知识一般严重偏离实践,而相对粗糙的考核标准更是不能激发学生们探索实践问题的兴趣,面对当前形势,我国法学考核方式亟待变更和提升。
关键词:法学教育;考核方式;法制建设
一、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发展
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全面借鉴参考苏联,到形成具有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文革基本瘫痪;改革开放后,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而今步入21世纪,法学教育的考核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详述如下。
二、中国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及其特征
(一)中国法学教育考核方式概述
课程考核是评估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在知识储备、分析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水平是否达到既定的学习目标的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灵活程度。当前对于法学生学习成果的一个重要检测标准就是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对于法学生来说,可能司法考试的通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毕业。在大学阶段,考核方式主要是通过试卷检测学习成果,利用试卷考核又分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而考试题型主要集中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一般只要学生大量读背,就可以取得一个相对不错的成绩,而这种通行的考核方式大都较为重视理论的培养,对法学实践所需的素质培养有所忽视。
(二)中国法学教育考核方式的基本特征
目前法学教育的考核方式自成一套体系,利弊分明。其优点在于突出了对于基础知识的考察,重点明确,便于学生掌握。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其缺点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考核方式基本固定,考试题型一成不变,不能灵活考察学生的能力;第二,偏重理论考察,对学生能力提高作用不大;第三,考核标准过低,与社会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
(三)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现状
固定、僵化的考核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认为,法学教育的最基本挑战就是法学院的产品,即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能否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两端产品的紧缺和中间产品的过剩:高端法律人才的缺乏,缺少复合型的人才和国内国际经济事务上的法律人才;法学毕业生的素质存在缺陷,实践能力差,动手能力、表达能力等实践能力欠缺,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不到位;知识结构不合理,我国的法学学生一般是高中毕业后就升入大学学习法律,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
三、借鉴及改革
(一)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
英美法系法律理念受到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认为法律是社会经验的产物。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上应以实用为基础,集中进行各种律师技能训练,教学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更注重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国法学教育可以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功能的转化,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分别设定不同标准的考核方式。
(二)改造法学教育方法,注重平时考核
对于教学方法的改革,首先是增强教学互动,广泛采用讨论式和辩论式教学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为最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其次是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最后是开设“诊所式”的法学课程,例如与律所联合拓展的并购实务课程、到法检部门的实习见习,加强对学生思考、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育。
(三)注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职业的良性互动
首先可以重新设置司法考试的应试条件,对此2017年新司法考试改革对于参加主体做出了相应限制;其次是将对于法律思维的考核延伸至司法考试之前的法学院系学习;再次是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转变背诵为主的考核理念和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的考核题型,重点考核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思考的过程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最次是可以设置法律职业的强制性入职培训及考核。
四、小结
十八届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学院校和政法实务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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