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2017-05-19王洪亮
王洪亮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即侵权行为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形。
2.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通常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损害与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
二、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与加害人确定
1.归责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为了补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判令责任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责任制度。在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人不能确定,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制度。所以,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至于追究所有住户的责任,适用公平原则,让全体用户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是合适的。这样,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住户亦不被确定为责任人,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若是可能加害人能够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不予补偿。这样的法律规定是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之一是实施加害行为,即侵权责任的认定须要有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如果可能责任人能够证明其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如损害发生时,可能责任人不在家或可能责任人楼层较低,不可能实施加害被害人的行为等。这种情况下,可能责任人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此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制度——因可能加害人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可能加害人无过错,故可不给予受害人赔偿。
2.责任主体的确定
(1)受害人自担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自己举证。对于原告来说,只有拿出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关系,才能证明被告有赔偿的责任。而在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一般无法证实被告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结果,这不仅符合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制度,也符合诉讼法的程序制度。
(2)建筑物住户共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典型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有学者就认为,在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侵权中,就由受害人和可能责任人即住户分担民事责任。因小区的公共部分视为全体住户共同共有,在公共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理应由全体住户承担责任。
(3)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理论
另有学者认为,应该由物业管理人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物业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员有管理小区安全的义务。所以,在发生损害的时候,物业管理人如果无法为查明具体加害人提供线索的话,就会致使受害人以及其他无辜的住户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物业管理人就应对此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受害人权利保障并不一定能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实现,在一些以外的事故中,许多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在高空抛物侵权中,受害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保障经常会碰到障碍,无法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这一漏洞,解决一些法律无法救济的损害,从而充分弥补受害人的肉体、精神、经济上的损失。
2.实施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公平责任原则的关键在于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散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这样一种分散当事人风险的方法与保险的方式类似。保险中分散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方式,为此后可能发生风险的一种分散责任的方式。强制责任险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在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救济,取得赔偿,以弥补受害人遭受到的肉体、精神、经济上的损失,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类事故。
3.立法建议
(1)严格区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侵权行为
與建筑物倒塌、悬挂物脱落、坠落等不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带有人的主观因素,可以说是因人的参与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物件致损的法律条文,但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中与物品坠落混淆在一起,这从法理上讲是不对的。二者在主观因素、归责原则方面有很大差异。是以,应该在立法中严格区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和建筑物坠落侵权行为。
(2)保护无辜人的合法利益
在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法律规定可能加害人对于受害人予以补偿,这种适用公平原则的原因在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是以由全部的可能加害人承担一种补偿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住户是无辜的,没有过错责任,甚至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所以对于大部分住户来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对于他们的权利也需要救济,即在找到具体的责任人时,应当允许已经给予受害人补偿的无辜住户追偿的权利。
四、结语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不仅要合乎道德的要求,相关的立法制度也需要完善。建立健全关于高空抛物损害的社会保障制度或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解决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也是重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