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标志领域案件的审查思路
2017-05-19常珊
常珊
摘 要:在涉及道路标志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由于领域的特殊性,存在大量关于道路标志图形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对于判断这类产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一直是难点。文章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针对此类权利要求的判断提出个人观点,并总结归纳针对此类权利要求的基本审查思路,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客观正确审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标志领域;审查;研究
1 概述
道路标志是由标画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道路标志领域相关发明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国际分类号E01F下,E01F主要指代附属工程,其涵盖了道路设备和月台、直升机降落台、标志、防雪栅等领域。道路标志除了包括直立件,例如标志柱或标志牌等,还包括道路表面标志。这些道路表面标志存在大量关于道路标志图形的产品权利要求,如何判断这类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一直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分析和总结此类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在审查过程中如何进行关于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的判断。
2 案例分析
一种机动车向左转向并线缓冲带
2.1 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交通标志。由于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管理上的缺陷,造成城市道路越来越拥堵,当一辆车想从本线上并到另一条线上时,由于并不过去就会造成本条线上后面的车堵塞。这样就会造成后面的其他线上的车并不到本线上来,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堵塞,目前社会上却没有任何技术方案去解决车辆因并线而造成的交通堵塞。
本发明在同向的两车道之间设缓冲带;将该缓冲带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要求向左并线的车辆必须通过有这样设置的缓冲带方可进行。这样可以使车辆更加有秩序地行驶,避免因并线造成的刮、蹭现象,且当道路交通出现高峰时,机动车确需并线而又暂时并不过去时,该机动车就可以停在缓冲带上。
2.2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
“一种机动车向左转向并线缓冲带,是在同向的两车道之间,设一缓冲带;其特征是:该缓冲带是由环形虚线构成,在环形虚线内设若干条向左上方斜指箭头。”
2.3 关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分析判断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是指对產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2]。因此,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主要包括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和是否采取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而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首先需要判断本案权利要求是否包括技术特征。关于技术特征,其是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元素。以产品为例,技术特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部件,这里指技术方案中包括的主要部分;零件,部件或者产品中包括的零件;零件结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或位置关系;零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或位置关系。对于方法,技术特征可以是步骤;步骤的顺序;步骤中的条件、步骤的客体等。本案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机动车向左转向并线缓冲带,是在同向的两车道之间,设一缓冲带;其特征是:该缓冲带是由环形虚线构成,在环形虚线内设若干条向左上方斜指箭头。缓冲带,是指靠近受控制区域的边缘,或在具有不同控制目标的两个区域之间的过渡地区。“缓冲带”表示的是部件,“在同向的两车道之间”表示的是部件的位置关系,因此本案权利要求包括有技术特征,即本案采取了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为在地面涂画行驶标志线。
然后需要判断本案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并解决技术问题。关于自然规律,其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表现为只要对应客观条件具备这一规律即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其中,“具备这一条件的客观规律”是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是指采取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
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分为三类: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当有多个技术问题时,解决至少一个,即解决了技术问题。
根据本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可以知道本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随意并线带来的交通拥堵问题。因此,根据本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和权利要求已经可以确定本案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
关于自然规律,具体到本案,具备这一条件的客观规律是“一辆车想从本线上并到另一条线上且想同时避免拥堵,而在同向的两车道之间设有一缓冲带”,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是“一辆车完成从本线上并到另一条线上且成功避免拥堵”。但是,在具备这一客观规律的前提条件下,本案并不能起到具有不变性的作用,本案的发明构思的核心在于提供一种个人规定的交通行驶方法,因此个人设定的交通行驶规则起决定作用,并线缓冲带仅服务于该行驶规则,该手段的实施取决于驾驶员对于个人设定的交通规则的遵守,其效果取决于驾驶员个体的意愿,因此并非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依赖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而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2]。因此本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3 结束语
针对道路标志领域中道路表面标志的产品权利要求关于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不能通过单一是否存在技术特征来判断,需综合考虑是否采取了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和是否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包括技术特征就表示采取了技术手段,如果没有包括技术特征就表示没有采取技术手段,这种情况可直接认定不属于技术方案。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只要可以解决申请文件中的声称的技术问题,即可认为解决了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技术效果。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必须是采取的技术手段利用了自然规律,在对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进行分析时,要客观评价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根据自然规律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还是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如果是根据自然规律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则其技术效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在客观条件下具有不变性,如果是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则其技术效果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在客观条件下并不具有不变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M].知识产权出版社.
[2]专利审查指南(2010)[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