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决议废除通奸罪
2017-05-19张雯雯
本报驻台北特约记者 张雯雯
台湾“司改国是会议”18日的会议决议通过“通奸除罪化”,废止“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感慨地说,为了废除这一条,妇女团体努力了二十几年的时间。
绿营对废除通奸罪表示赞同。民进党“立委”段宜康18日称,通奸罪是落伍而不公平的刑罚。该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李俊俋说,通奸除罪化过去有很多讨论,现在“司改会议”讨论通过,但要具体落实,还是要在“立法院”修法。
一些法官表示乐观其成。有不愿具名的资深法官认为,通奸罪中可以撤回对配偶的告诉,却不能撤回对“小三”的告诉,这样的特殊化处理会造成“女人为难女人、男人为难男人”的情况,也无法制裁最该被制裁,即那个背叛婚姻的人。因此,倘若通奸除罪化真的修法通过,符合世界潮流。他还表示,从犯罪侦查角度来看,通奸和强制性交等定义不同,举证困难,通奸除罪化通过后,有助于遏制私家侦探乱找证据的乱象。据了解,台湾此前曾发生女学生遭男老师性侵犯,却反被师母告通奸的案例。
台湾是少数还设有通奸罪的地区。与废除死刑一样,“通奸除罪化”议题在岛内讨论很久,但迟迟没有废除。2013年3月,时任“文化部长”龙应台在“立法院”称,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婚姻关系不是靠警察敲门或侦探录像维持。她的表态得到很多支持,但2015年6月台湾“法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反对通奸除罪的比例高达近九成。
在现实生活中,这条法律被岛内一些人认为是正室勇斗“小三”的利器。不过由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这类案件常常以和解收场。统计数据显示,妻子撤告比例远高于丈夫,通奸罪最终等于在保护男性。律师赖芳玉撰文称,通奸罪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而不是保护婚姻内的幸福,因此它实际上保护了很多奇怪的状况,更保护了很多“痛苦的存在”,比如“保护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骚扰的配偶”,这种方式反而把婚姻推到离幸福更遥远的地方,“那么我们真的还需要通奸罪的存在吗?”
不过,也有人对通奸除罪化不认可。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廖国栋说,国民党是坚持家庭价值观的政党,民进党当局首先解开了同婚议题,现在又要通奸除罪化,让他很担心未来台湾社会道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