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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海事仲裁 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专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

2017-05-19何晶晶张慧超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仲裁司法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张慧超

发展海事仲裁 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专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张慧超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目标的提出,不仅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现实发展需求,更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海事法院系统自身的战略统筹,也需要良好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提供支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可谓相辅相成。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仲委作为与海事法院优势互补的争议解决机构,对于助力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具有重要战略作用。针对海仲委如何解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价值,如何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

记者: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而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为与海事法院优势互补的争议解决机构,海仲委如何解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价值?

陈波:在我看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目标的提出,不仅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现实发展需求,更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当前,中国正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中国的海洋经济将在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取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作为实体经济世界第二大国,在国际贸易及海运业务方面占据着日趋重要的地位。中国对外贸易90%以上的运输都由海运完成,海运业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位置。2015、2016年中国造船订单量连续两年占据世界首位,我国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船队规模世界第三,这些瞩目成绩表明中国已然成为世界海运大国,也令世界对中国格外关注。

世界海运大国的地位为我国海事司法的发展带来了契机,特别是在当前海运发展尚未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海运经济增长失速、海运市场风险因素增加、海运市场的违约事件明显增加的背景下,海事争议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均呈现显著上升态势。2016年,中国司法系统审结海事海商案件1.6万件,中国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在国家政策层面,中国对海洋战略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大战略。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中国要初步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中国要实现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向建设海运强国迈进。

国家战略的推进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提出顺理成章。中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造船大国、港口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势在必行。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营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促进航运资源配置和物流服务的高效运转。发达的海事司法环境是我国提升全球影响力,增强国际话语权的必由之路。

记者: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海事法院系统自身的战略统筹,也需要良好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提供支持。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贸促会会长、海仲委主任姜增伟在2016年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在您看来,建设国际仲裁中心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

陈波:国际仲裁中心是指仲裁法律制度先进、仲裁业比较发达、受理的仲裁案件在全球占有一定比重、对境外当事人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具备六大要素:一是仲裁法律制度完善,与国际通行法律体系接轨,能够引领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二是司法机构大力支持仲裁发展,法院对仲裁机构十分友善,尊重并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三是仲裁机构国际领先,通常拥有一家或多家世界知名的仲裁机构,并具有较高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美誉度;四是仲裁从业者队伍强大,拥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仲裁员和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五是仲裁业培训体系成熟,相关培训机构比较活跃,培训内容较为丰富,积极培养仲裁专业人才;六是地理位置便利,交通发达,方便当事人往来。

在我看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发展海事仲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可谓相辅相成。

一方面,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将会对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人民法院能否正确适用法律、恪守国际条约、遵守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对塑造我国的法治形象至为关键,直接影响国内外海事海运企业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及评价。自我国仲裁事业起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积极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大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支持仲裁制度改革。中国法院依据仲裁法等国内法律,恪守条约义务,制定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这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同时,中国法院在继续坚持目前支持仲裁、友善仲裁的基本理念和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扩大仲裁管辖权,放宽对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加强法院对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支持,提高仲裁裁决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将对于海事仲裁事业的突破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环境是海事仲裁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

另一方面,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发展海事仲裁将会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重要支持。具体而言,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吸引力,吸引中外当事人到我国仲裁,扭转我国企业境外仲裁“输多胜少”的不利局面,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产业安全;有利于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贸纠纷,加快完善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形成仲裁与立法、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的例子包括海仲委与法院开展的诉调对接工作。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标志着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此种机制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纠纷案件,委托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适当分流诉讼案件至非讼领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极大提高了案件诉讼效率,使得法院可以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精品案件,实现了纠纷解决资源优化配置。此种诉调对接机制的顺利开展,为其他海事法院借鉴和复制经验提供了实践基础,为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基于自身高效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及先进的仲裁规则,海事仲裁机构能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裁决一旦在海事法院得到执行,这种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又能进一步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2016年,海仲委受案量总计69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1.94亿元,案件涉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巴拿马、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挪威、马绍尔群岛、印度、韩国、利比亚、希腊、德国、瑞士13个国家和地区。审结仲裁案68件,无一起被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正面形象。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曾叱咤风云称霸世界的几个大国无不是海洋强国。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间的竞争从陆地向海洋延伸,围绕海事话语权之争更是风起云涌。伦敦之所以成为屹立不倒的世界第一的航运中心,与其包括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在内的发达的航运金融业、以及包括航运经纪、公估、海事诉讼和仲裁、完善的海商法律等中介、法律服务业的高度发展密不可分。而国际海事仲裁作为航运法律服务的高端产业,历来是欧美海运业竞争与追捧的重点,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大力发展海事仲裁事业,对于提高我国海运软实力,提升话语权,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在充分利用自身平台资源,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过程,海仲委作为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有哪些优势?

陈波:首先,海仲委是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我国唯一的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独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海仲委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海仲委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

其次,海仲委制定了世界先进的仲裁规则。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海仲委2015版《仲裁规则》在总结海仲委自身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吸纳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的最新发展成果。新版仲裁规则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地、开庭地点以及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等。同时,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进一步强调仲裁员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的义务,体现了海仲委专业性、国际性的定位。

第三,海仲委拥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经办秘书队伍。海仲委仲裁员全部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理论素养高、业务水平精湛。海仲委通过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经办秘书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海仲委具有较为完善的网络布局。为给业界提供更加便捷的仲裁服务,海仲委在上海、天津、重庆、福州、深圳和香港设有六个分会,在主要沿海城市如大连、广州、青岛、宁波、舟山设有办事处,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其中,分会可以独立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极大方便了分会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当事人进行仲裁;办事处可提供仲裁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开庭审理活动。

第五,海仲委努力开展理论研究工作,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格式合同。海仲委连续两年在业界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年度报告》,为提高我国海事仲裁竞争力水平提供借鉴,为大力发展我国航运服务业软实力提供参考;同时,海仲委利用专家资源,推动行业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企业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海仲委与行业协会合作相继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拆船协会拆解废船买卖标准合同》《期货交割用运输合同》《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等。

记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及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需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群策群力,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更为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经济治理,但同时又需要各个机构明确定位自身,发挥所长。基于海仲委自身的机构性质与特点,您是如何定义海仲委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发展中的战略角色的?

陈波: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面推进,我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涉外仲裁需求越来越多。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国际化经营合作日益深入,商事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海事仲裁等涉外仲裁作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二是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1987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94年通过仲裁法,仲裁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仲裁规则基本上与国际同步发展。三是国内仲裁机构初具国际竞争力。我国仲裁机构发展日趋规范,以海仲委为代表的一些仲裁机构,已享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四是仲裁国际交流与合作日趋深化。我国仲裁界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合作与交流。海仲委等机构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已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然而,与英国(伦敦)等世界上较为成熟的国际仲裁中心相比,我国仲裁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近年来,海仲委虽在狠抓办案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多形式、多渠道大力拓展业务、放大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处于垄断地位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此外,随着国内仲裁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等国际知名商事海事仲裁机构陆续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凭借其本国或本地区健全和成熟的商业法律环境及自身体制管理优势,加大在中国的宣传力度,加剧了仲裁市场的竞争,使得海仲委面临严峻形势。

在此背景下,海仲委作为我国涉外仲裁的领军机构,更应当在国际仲裁中心及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适时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以公正高效和经济的涉外仲裁赢得国内外当事人的认可。我们预计到2020年将海仲委打造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海事仲裁机构,2025年成为一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实现打破伦敦长期垄断中国涉外海事仲裁市场格局,为中国仲裁机构在海事仲裁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围绕上述发展目标,海仲委将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加强基础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相较于海运业的发展,法律依然是短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中外当事人选择海事仲裁地的首要考虑因素。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体现历史渊源,又面向未来需求;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轨国际趋势。海商法是我国海事裁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自其实施以来,20多年未有修改,难免有脱离实际之虞。当前,国内的航运业发展、政策导向、立法实践和行业实践已发生巨变,海商法若不与时俱进,将难以继续有效地调整海上运输及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各方权益,无法充分地实现其服务国家航运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因此,海仲委将立足现有的海商法研究成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海事条约,结合相关的一般民事立法,针对实务界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推动加强我国的海事立法,充分提高裁判依据的先进性。

同时,我国仲裁法经过20年余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仲裁事业不断进步,法律出现了滞后,是正常的。我们需要正视不足,结合实践,修改完善诸如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仲裁程序和证据规则等规定,以提升国际认同度为目标,统一涉外、国内仲裁司法监督机制,更好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司法支持仲裁的仲裁基本理念,为我国国际中心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积极跻身国际航运中心产业链,推动海仲委业务重心转移。上海港作为世界第一大港形成了以自贸区为核心的物流航运集疏运资源的聚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已见雏形。海仲委将业务发展中心转移至上海,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贴近客户,扩大案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抓住自贸区内可试行临时仲裁的机会,制定海仲委临时仲裁规则。通过采取国际海事仲裁通行的临时仲裁模式,海仲委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海事仲裁手段,达到与国际接轨,并与伦敦、新加坡等形成良性竞争,从而争取伦敦和新加坡仲裁的部分国内案件回流,并争取将上海打造成为国际海事纠纷的仲裁地,以争取更多的国际性案件,积极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助力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三是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海事仲裁国际化水平。海仲委将加强与外国海事仲裁机构等对口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竞引领,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深化交流,扩大海仲委的国际影响力。同时,海仲委将积极主办并参加国际上重要的海事研讨会,代表中国海事法律界发声。跟踪业界热点问题,宣传推广中国海事仲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高海仲委的国际化进程。此外,海仲委将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ICMA)、国际商事仲裁大会(ICCA)、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联合国贸法会仲裁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参与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中华论坛等区域组织的会议,代表中国发声,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话语权。

四是加快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化系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也为传统的海事仲裁服务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网上仲裁”在创造全新用户体验的同时,其便利、高效的优势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互联网时代,海事仲裁服务方式的改革不可避免,如何快速提高仲裁机构信息化水平、借助新技术手段提高海事仲裁服务效率,也成为了海事仲裁机构发展的新课题。在此背景下,海仲委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加强与业界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快建立海事仲裁网络信息化平台,实现包括网上立案、仲裁员网上办案、查阅法律法规、案件进度等功能,为仲裁员、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信息化服务。同时海仲委还拟筹建“网上调解中心”,依托专家资源,更好地发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争议解决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经济快捷的法律服务,开创“互联网+”多元衔接法律服务模式。

五是加强人才储备,培养国际化的海事仲裁队伍。海仲委将扩大名册中外籍仲裁员占比,向国际仲裁机构推荐中国籍仲裁员,扩大中企在国际仲裁中选择中国籍仲裁员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实践,构建高端仲裁员人才队伍,服务于国家海洋强国建设;定期举办仲裁员培训、沙龙等活动,为仲裁员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提升的平台,同时规范仲裁员职业操守,打造一支国际化、专业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海事仲裁员队伍;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做好海仲委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工作。此外,海仲委充分发挥海事仲裁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储备海事仲裁人才后备力量。

六是深化行业联动,塑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软环境。一方面,海仲委将积极参与并推动航运、造船及保险等相关行业协会起草标准格式合同,规范企业经营,落实仲裁条款。另一方面,海仲委将集中并分别走访港口、港航、海工装备、救助打捞、水产等企业,通过举办法律培训会、座谈会的方式,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提升航运软实力,为航运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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