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
2017-05-18刘晗悦
刘晗悦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解决环境污染变得刻不容缓。从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发生后,环境保护问题愈发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但是,我国的环境治理历经了这么些年,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为此,笔者将在下文中,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现状,充分论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环境责任险为何需要强制。
据有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已占到当年GDP的3.5-8%。环境污染已經成了禁锢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梏。我国传统的高投入、低产出、高投入、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了。几年前柴静出资拍摄的《穹顶之下》引用大量权威数据,直击我国的环境现状,引起了社会的震动。在短短几十分钟的影片中,描绘出了一个黄沙漫天,浓烟滚滚,机器不停歇地制造着污水和噪音,生态不断在恶化的中国。
如何治理好环境污染。我国已经有过很多的探索。在2006年4月1了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他提到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此外,在《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后,于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这一特别法。我国在之后也制定了:节约,环境保护的国策。紧接着又推行了环境污染治理费。但是。探索至今,如何治理环境问题依然是一个一直被人们所讨论的话题。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受害地域广、人数多,根治困难,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及环境污染责任险。此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内开展试点活动。但是,并未获得人们预想的结果。企业由于污染成本太低,投保积极性低,加之政府监督部门不够重视。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此时,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上成为了一项“面子工程”,并未得到真正的推行。
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自愿责任保险两种。其中,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事业者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它与自愿责任保险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决定是否投保的模式相比,有着更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发挥政府对经济行政千预的作用。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广。在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发期,环境治理技术不成熟,企业污染防治意识不高的国情下,更多的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视乎有其合理性。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减轻环境侵权者的賠偿负担、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将——进行阐述。首先。环境污染强制险将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直接与各项资质的审批、评选直接挂钩,作为一种准入门槛,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的投保热情,从根本上杜绝污染的发生。而且,环境污染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很高的险种。多数保险公司对此都持保留态度。只有当投保人基数不断增大时,才能分摊风险,发挥保险风险规避的作用。其次。环境污染除了突发性事件之外,还存在潜在性,继发性的环境污染,此时环境污染的侵权人,侵权额度、侵权范围的确定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需要有专业的人员鉴定和认定侵权的范围和性质,赔偿数额等。通过保险公司对于污染可能性的评估。保费费率的确定,也能间接的督促可能污染的企业完善有关设备。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检查,对于不合格企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教不改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对其作出不予承保的决定。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基于保险公司环境评估的压力都会敦促自己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与以往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模式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在政府治理中的杠杆作用。
更重要的是,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严重。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不确定性、受害人群的广泛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当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时,其危害结果往往超出了人们的可预见范围,很多企业都缺乏赔偿能力,受损害的被侵权人即使千辛万苦证明了企业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往往也面临得不到赔偿的困境。此时,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救济作用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治理刻不容缓的今天。发挥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环保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绿水蓝天,守护我们的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相信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终将探索出最适合我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