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2017-05-18
问:编辑同志,我于1958年8月在市机械厂当工人,1959年10月下放回乡务农,1959年至2009年在县搬家公司、运输社工作, 2009年12月,我补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向当地社保所申领养老金,2010年1月,我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但我认为发给的基本养老金偏低。请问:我的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读者:高先生
答:读者您好!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1号、〔64〕会字第18号)规定“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经了解,您于1958年8月在市机械厂参加工作,1959年10月响应政府号召,自愿回乡务农。你所述的1959年至2009年在县搬家公司和运输社工作过的经历,在您的档案材料中,没有你下放回乡务农后被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和经劳动部门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相关文件依据及原始材料,您本人也未能提供经劳动部门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或合同制工人的相关原始材料,你提供的證明材料无法证实你是经劳动部门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因此,您未招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您于2009年1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1986年10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您退休时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