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清上海士人家庭生育情况探析

2017-05-18李宏利

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明清墓志生育

李宏利

摘 要:墓志从最初用来记事和标识墓地的实用文字发展演变为一种纪实、颂美兼备的文体,自魏晋南北朝以来一直受到士人群体的青睐,成为丧祭礼仪必备之物。传统墓志对世系记述的要求,加之传统社会对生育的重视,使得墓志成为我们了解古人家庭生育状况的很好资料。明清时期上海士人家庭中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3,其中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8,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5。士人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中上阶层,受儒家“传宗接代”、“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生育意愿积极,上海所属的吴地还衍生出“五男二女”的理想生育习俗,而实际生育水平与生育意愿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

关键词: 明清;墓志;士人家庭;生育

中图分类号: 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5-0153-12

从目前学界来看,上海地区人口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当代,对传统社会中的上海人口史研究还显不足。有学者通过家谱、户口册等历史资料对江南地区个别家族人口进行专门研究,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最早利用家谱资料进行人口统计学研究的为刘翠溶,其成果《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成为公认的使用历史人口学方法研究中国族谱人口的奠基之作1;彭希哲、侯杨方以《澄江范氏家谱》为基本研究资料,对明清时期江南范氏家族人口的出生、死亡、增长波动等人口现象进行了时间序列的分析,研究认为,中国明清时期自然生育率状态下江南地区家庭生育子女数在5-6之间,人口变动主要受外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不是根据外部环境对自身的人口发展进行主动调节2;赖惠敏在《明清浙西士绅家族的研究》3、《明清海宁查陈两家族人口的研究》和《明清浙西士绅家族婚姻的研究——以海宁陈氏为例》 4中,以浙西的家族为例对明清时期家族的婚姻、人口进行了探讨。以上研究对历史上保存下来的人口资料如族谱、户口册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对历史人口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但以家谱为主的人口资料却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统计指标少、地域口径不一致和样本家族覆盖面过窄等。

在资料方面,也有学者将墓志、家传、行状等内容引入人口研究中,如马学强的《16至20世纪中叶民间文献中有关家族婚姻状况的研究》1、郑丽萍的《从墓志看宋代士人家庭的择偶行为》2以及张葳的《唐中晚期北方士人主动移居江南现象探析——以唐代墓志材料为中心》3。在学界前辈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人口研究与墓志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一条新的历史人口研究路径。墓志不仅可以作为继家谱、户口册后的微观历史人口资料,拓展历史人口学的研究对象,而且通过墓志文本的多角度解读可以避免解释的“贫乏”。

明清时期上海士人墓志见诸著录及出土墓志4。目前,尚无完整的上海墓志汇编,墓志资料主要散存于方志、文集、谱牒等文献中,各区县文物志、碑刻资料选辑等著录中也收集了部分墓志。出土墓志大都保存在上海博物馆以及部分区县博物馆中。收录墓志资料较为集中的一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嘉定碑刻集》,其中收录明清墓志262篇;一为文物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新中国出土墓志(上海天津卷)》,收录明清上海墓志121篇,其中有61篇墓志與《嘉定碑刻集》收录的重复。明清文人别集也是本研究资料的主要来源,本人通过对各类文集的查阅,觅得222篇明清上海士人墓志5。

在以上资料基础上,笔者以明清上海士人群体为对象,剔除各著录中相重复的墓志,最终确定有效墓志样本为544篇。墓志所涉人口共计1216人,其中男性457人,占37.58%,女性759人(已婚),占62.42%;有明确生育子女数记载的女性为722人,占女性总人数的95.13%,有明确生育子女数记载的男性为400人,占男性总人数的87.53%。明确生育子女数的男女合计1122人,女性占64.35%,男性占35.65%。以此数据基础进行生育子女数的统计与分析,研究表明,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3,其中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8,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5。一夫多妻(妾)的家庭中,按墓志记录计算,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5.21,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11;一夫一妻的家庭中,按墓志记录计算,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59,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85。

一、家庭生育子女数统计分析

生育是家庭和家族能否延续兴旺的关键因素,生育水平主要通过生育率来反映。按照现在的一般定义,生育率仅指女性生育率,亦称育龄妇女生育率,是指总出生数与育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例。笔者在研读墓志中,发现志文记录了有关男性、女性较为详细的生育情况。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为延续家族香火,子孙兴旺,许多元配夫人都会为其丈夫置侧室,以求多生育。墓志中就妻妾所生育的子女都分别详细记录,由于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关系,这就为探求男、女性生育水平的量化关系提供了极为宝贵的资料。虽然墓志记载的资料难以计算生育率这一现代人口学指标,但通过统计计算男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也可对其生育水平,以及男女性生育数进行一定量化的比较。下面就墓志所涉男、女性生育子女数做一统计分析。

(一)明清士人家庭生育子女数统计

1、明代墓志所涉生育子女数统计

现以所搜集到的明代墓志385篇作为统计样本,该样本共涉及886人,其中男性313人,女性573人(已婚)。所得有效女性生育子女数统计样本为550人,有效男性生育子女数统计样本为276人。按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550位女性的总计生育数为1483,276位男性的总计生育数为1178,由此计算出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7,(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22。具体生育情况如下表:

2、清代墓志所涉生育子女数统计

现以所搜集到的清代墓志159篇作为统计样本,该样本共涉及330人,其中男性144人,女性186人(均为男性配偶)。所得有效女性生育子女数统计样本为172人,有效男性生育子女数统计样本为124人。按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172位女性的总计生育数为502,124位男性的总计生育数为534,由此计算出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92,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31,(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5。具体生育情况如下表:

3、明清墓志综合所涉生育子女数统计

综合明清两代生育子女数统计样本,有效样本总数为1122人,其中男性400人,女性722人。按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722位女性的总计生育数为1985,400位男性的总计生育数为1712,由此计算出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5,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8,(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3。具体生育情况如下表:

(二)明清士人家庭生育子女数分析

根據以上明清士人家庭生育子女数样本统计,下面就其男女性别结构、平均生育子女数、生育子女数分段数量分布进行简要分析。

1、性别分析

明清两代墓志所涉人口共计1216人,其中男性457人,占37.58%,女性759人,占62.42%;有明确生育数记载的男性为400人,占男性总人数的87.53%,有明确生育数记载的女性为722人,占女性总人数的95.13%。有明确生育数的男女合计1122人,男性占35.65%,女性占64.35%。

样本女性皆为已婚者,总体上可看作为样本男性的配偶。传统社会认为妇女是生育任务的承担者,所以,生育意义对妇女人生文化的影响意义更为显著。如果一个妇女不能正常生育,必将遭到家庭、家族和社会各方面的讥讽、鄙视,生育几乎成了妇女人生价值的唯一体现。任何一个男子,只要是妻子不生育或只生女孩,在家境许可的情况下,都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正是由于明清男子可置侧室,所以女性在墓志所涉人口中占了多数。由于传统社会注重宗祧继承,女性生育是家族延续和宗庙祭祀不绝的重要保证,因此,墓志对妻妾的生育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记录,生育多寡成为一种功过的表达,无论是正室还是侧室在生育方面都加以记录,特别是生男子者。

2、平均生育子女数分析

综合明清两际男、女性生育子女数样本,有效样本总数为1122个,该群体男女总和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3个,其中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8个,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5个,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的1.56倍。与其对应的生育女性总人数是生育男性总人数的1.81倍。1.56与1.81虽然不完全一致,但也基本属于正相关,因为样本中的男女具有婚配关系,存在一夫多妻妾的情况,这样的生育比例也符合实际情况。

各时期男、女性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以及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水平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男女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在3.3个左右。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仅为2.75个,这一数据显示,明清上海士人家族在生育方面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高,纵使为繁宗族可以纳妾,男性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也只有4.28个。

3、生育子女数分段数量分析

从表1(明代男女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表)可知,明代女性生育子女数多集中于1、2、3,其生育女性人数占比分别为21.09%、24%、16%,未生育女性所占比例达10.18%;男性生育子女数分布较为平缓,占比在10%以上的生育子女数分别为2、3、4、5、6,其对应的占比分别为15.94%、13.41%、15.22%、15.58%、10.51%,生育子女数为0的男性人数占比为3.62%。女性生育子女数最高值为10,共有6人,如《沈母龚孺人墓志铭》(明陆深《俨山集》卷七十三)记:“孺人龚氏以母徳冠江东之沈,有七丈夫子,能以科第台谏振,沈氏之宗者寔自孺人始,孺人故上海家也,系出汉胜,从宋南渡,世多隠徳……孺人性至孝勤,俭慈恵动有礼则。七男三女皆躬自乳哺,训诲至于成立。”男性生育子女数最高值为12,仅一人,为华亭人任顺,《故泾府右长史致仕任先生墓志铭》(明顾清《东江家藏集》卷)记:“夫人朱氏,元武举进士元佑之后,监察御史伦之从孙,有贤行;侧室王氏、韩氏,韩本夫人媵也。夫人有子一人,曰复常,女三曰:闺秀、闺正、闺玉;王氏有子四人:曰复迟、复古、复嘉、复吉,女一人曰某;韩氏有子二人:曰复明、复美,女一人曰某。”

由表2 (清代男女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表)可知,清代女性生育子女数多集中于1、2、3、4,其生育女性人数占比分别为18.60%、19.19%、15.70%、15.12%,未生育女性所占比例达12.79%;男性生育子女数占比在10%以上的生育子女数分别为2、3、4,其对应的占比分别为15.32%、16.93%、21.65%,生育子女数为0的男性人数占比为4.03%。女性生育子女数最高值为16,男性生育子女数最高值也为16,他们为夫妻,在《诰封中宪大夫安徽和州州同知王君墓志铭》(见王昶《春融堂集》)所记:“君初封中宪大夫……配陈氏,康熙己卯举人海监工部虞衡司主事邦怀女,先封安人,晋封太恭人…子八:长凤仪,次宣,次宜,次凤翥,次凤超,次宇,次審,次宠。女八,皆適士族。”

表3(明清男女性生育子女数分段统计表)综合了明清时期男、女性生育子女数的分布特点。女性生育子女数分布主要集中于1至3附近,数量分布起伏较大;而男性生育子女数分布较为平缓,多集中于2-4附近。女性生育子女数占比在10%以上的生育子女数分别为1、2、3、4,其占比分别为20.50%、22.71%、15.93%、11.50%;女性未生育人数占比也高达10.79%,远高于男性未生人数占比3.75%;男性生育子女数占比在10%以上的分别为2、3、4、5,正好比女性的多一个阶次,其占比分别为15.75%、14.50%、17.25%、13%。

二、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的探析

宋元以来,包括上海的吴地一直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因此,探求明清时期上海士人家庭的生育意愿及其实际生育水平,不仅具有一定的典型区域意义,而且可以揭示出古代社会家庭的理想子女数与实际生育子女数的差异,对我们认识当代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水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明清时期不仅不施行计划生育政策,还因传统人口观念,世人在生育问题上以“多多益善”为主流看法,认为多子多福,子孙“香火旺盛”是祖宗积德所致。所以,明清期间人口生育水平较符合人们的自然生殖能力和普遍的社会愿望。但限于人口生育资料的不足,有关明清上海士人家族人口的生育水平研究成果还近乎空白,而墓志所记载的生育情况为我们做该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资料。根据墓志资料统计,所得有效人口样本数总计为1216人,其中男性457人,占37.58%,女性759人,占62.42%;有明确生育子女数记载的男性为400人,占男性总人数的87.53%,有明确生育子女数记载的女性为722人,占女性总人数的95.13%。下面仅就所掌握的数据对这一时期的生育状况作一综合分析。

(一)平均生育子女数探析

由样本墓志统计可知,明清时期出生男性总数为3587,出生女性总数为2472,出生性别比为145:100,这一数字无疑说明有许多出生的女孩在墓志中未予记载。因为人口学家及人类学家普遍认为,自然的出生性别比当在105-106之间。由于女孩的存活率比男孩高,女性的平均寿命也比男性的长,这一比率使得在一个社会中男女成年结婚的性别比率正好在100左右1。由明清墓志出生性別比可推测,墓志所记录的平均生育子女数存在一定误差。根据墓志统计,我们可将男、女性的平均生男数和生女数分别列出,具体可见明清男、女性平均生男数、生女数统计表。再根据自然出生性别比的比例计算生育女孩的推测数量,并以此推算明清士人家族人口的男、女性以及综合平均生育子女数。

根据明清男女性生育男孩、女孩数统计表(表5),计算可知,明清时期每个样本女性平均生育1.60个儿子,平均生育1.15个女儿;每个样本男性平均生育2.49个儿子,生育1.79个女儿。若按照自然出生性别比(105-106之间)计算的话,则每位样本女性平均生育1.52个女儿,每位样本男性平均生育2.36个女儿。这样,我们可以推测出明清时期士人家族中的每位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85,每位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12。

(二)男性生育子女数探析

传统社会的家庭以男性为主,为“事宗庙、继后世”,男子可娶妻纳妾以繁宗族。男子生育子女数实际上就是家庭生育子女数。彭希哲、侯杨方以《澄江范氏家谱》为基本资料,对明清时期江南范氏家族的出生、死亡等人口现象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中国明清时期自然生育率状态下江南地区家庭生育子女数在5-6之间1。范氏家族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今江苏省江阴市境内,还有少数居住在今江苏省昆山市境内,该地区离上海也较近,同属江南地区,其生育情况可为本研究之重要参考。所不同的是,范氏家族从社会阶层上讲,基本上是一个普通家族,在其长达600年的历史中,3400多名男性成员仅在明代出现过一个进士,另外仅有寥寥数人做过中下级官僚。而本研究的样本群体则为社会的中上层人群。根据墓志资料统计,家庭子女生育数相当于本研究的男性生育子女数,根据上文推测计算,明清上海士人家族的家庭子女生育数为4.85,这个数字比较接近彭希哲、侯杨方研究结论的下线。由这两项数据对比可知,明清时期,士人家族的家庭生育子女数要低于普通家族的家庭生育子女数。这也为“富人足食,穷人多子”做了一次旁证。在400位男性生育统计中,有15位男性没有生育子女,占总数的3.75%。这15位男性墓主具体列表如下:

这部分男性的平均年龄为56.06岁,这一生命周期对于生育子女来说应该是足够长的。此外,男性还可以通过纳妾置侧室来保证子嗣的延续,如奉训大夫宁海州知州沈君有元配郑氏、继配潘氏,但她们均未生育;再如海鸥居士卫君虽置侧室,但也同样没有生育子女。因此,我们可以判断,以上男性不育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本身的生理原因所造成。

明清社会,虽然男性有纳妾置侧室的权利,但限于各种原因,多数男性还是维持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根据明清墓志资料统计,共有177位男性或有继配、或有侧室、或有媵妾等等。而男性样本总数为464(在墓志中有些墓主为女性,未对其丈夫作专门记录,但有其丈夫侧室或媵妾生育的记载,而这部分男性也应该计算在统计总数中,统计共有7位这样的男性,原有效男性人口457加上这部分人数,男性总数为464),这样一男配多女的男性样本数占男性总数的38.15%。这是造成男性生育子女数高于女性生育子女数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表:

从表中不难看出,真正置侧室或纳妾的男性比例仅为22.41%,有15.73%的男性是因为前妻去世而再娶的。根据墓志资料统计,一夫多妻(妾)下的男性生育子女数如下表,根据墓志统计计算的男性生育子女数为5.21,若按自然性别比推算则为5.76。

一夫一妻情况下的男性生育子女数如下表,根据墓志统计计算的男性生育子女数为3.59,若按自然性别比推算则为4.22。

墓志资料显示,男性生育期限也较长,七十多岁的男性还可以生子。如《明故处士封君墓志铭》(见《徐氏海隅集》卷17)所记:“君姓封氏,讳炳,字显臣。封,故姬姓,为颛帝后裔,周时有掌封之官,因以官为氏。汉唐间世多显人,宋建炎初有讳载谊者,以承事郎从康王渡江,遂占籍于嘉定,故今马陆塘之封氏为邑着姓。……而君年七十五复举一子,今所遗十岁儿廛是也。”嘉定人封君,年七十五岁又生一子。这在当今社会也算难得的了。

(三)女性生育子女数探析

现代人若谈及生育水平,总会不假思索地将其与女性挂钩,诸如年龄别生育率、总和生育率、再生产率、胎次等指标无一例外的是依据女性年龄进行统计。但若回溯到明清传统社会里,我们会发现,女性生育子女数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不完整的,一个家庭的“香火是否旺盛”要看男主人的生育子女数,因为他可以有多个女性为他生儿育女,这在上文已经谈到。

明清时期女性生育子女数统计计算如下表,可以看出根据墓志统计计算的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75,按自然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12。

由于明清社会的家庭结构为一夫多妻(妾)或一夫一妻,所以我们可以分别这两种类型进一步认识不同家庭模式下的女性生育子女数。由统计可知,明代墓志样本中有135个家庭为一夫多妻(妾)的结构,在这些家庭中有342位女性为其所属的男主人生儿育女,家庭生育男孩总数为416,家庭生育女孩总数为309。这样,每位女性平均生育1.22个儿子,生育0.90个女儿。清代墓志样本中有42个家庭为一夫多妻(妾)的结构,男主人所属的配偶或妾媵共有96位女性。家庭生育男孩总数为107个,生育女孩总数为90个,每位女性平均生育1.11个儿子,生育0.94个女儿。在此数据基础上,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在一夫多妻(妾)情况下的女性生育子女数,具体见下表。

由表可知,在一夫多妻(妾)的家庭结构中,根据墓志统计计算的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11,按自然性别比计算的女性生育子女数为2.33。

在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中,根据墓志统计计算的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85,按自然性别比计算的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49。这比一夫多妻(妾)情况下的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要高出许多,这也充分说明了在一夫多妻(妾)情况下,女性生育力存在一定的浪费。

根据数据统计可知, 722位样本女性中没有生育子女的人数为78人,占总数的10.80%,这无疑比男性未生育人数比例3.75%高出许多。

(四)男、女性生育子女数的关系

根据数据统计,我们现将不同类别的男、女性生育子女数做一对比,以期探求二者的内在关系。具体列表如下:

因为样本女性均为样本男性的妻妾,所以我们所获得的男、女性生育子女数与他们本身的总人数也有一定的关系。

先看一夫多妻(妾)的生育情况。女性人数438∶男性人数177=2.4746∶1;男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5.76∶女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2.33=2.4721∶1。这两位数基本接近,比较符合在一个一夫多妻(妾)的家庭中男、女生育子女数的关系正好等于他们人数的反比。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采用性别比生育子女数的准确性。

再看一夫一妻的生育情况。女性人数284∶男性人数223=1.2735∶1;女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4.49∶男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4.20=1.0690∶1。这两项数据没有太多的本质联系,但女性人数多于男性,更能准确地反映女性的生育水平。男、女平均生育子女数比值说明在一夫一妻的情况下,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高于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若同一夫多妻(妾)情况下的女性生育水平相比更显突出,即平均每位女性要多生育2.16个子女。可见,一夫一妻的女性可充分发挥她们的生育能力,而一夫多妻(妾)的女性生育能力受到限制。

最后,我们看总的平均生育子女数,女性人数722∶男性人数400=1.805∶1;男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4.85∶女性按性别比计算的平均生育子女数3.12=1.555∶1。这两项数字都介于一夫多妻(妾)和一夫一妻情况下的数字比之间,正好是一个综合的体现。

三、生育意愿与生育水平

生育意愿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最直接最具体,任何社会因素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一般都是通过影响人的生育意愿,并在生育意愿的指导下实施生育行为的。所谓生育意愿,是指出于个人或家庭对子女的偏好、考虑到各种限制条件后的生育愿望表达,包括期望生育的子女数量、性别、生育时间和间隔。理想子女数量和性别结构反映的是普遍可接受的社会价值和生育观念,从概念上和测量上都与生育意愿有所差别。

吴地传统生育观以“多子多福”为主旨,在婚姻礼俗中就有许多祈愿多生、早生的程式性内容。多子多孙能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一般说来,家族势力的大小是与子孙的多少成正比的,子孙越多,家族势力就越大。尤其是在与外族发生纠纷或冲突时,宗族力量的大小与强弱就会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充分显示出来。人多势众的宗族常常恃强凌弱,人丁孤单的宗族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士人家族来讲,人丁兴旺不仅使家族“人多势大”,而且可以增加家族成员科举入仕或通过其它途径进入仕途的机会。因此,“多子多福”的生育意愿也反映在明清士人墓志中。如明代《杨母王孺人墓志铭》(《文简集》卷57)记载:

孺人生四子:长伯父讳秀,先卒,配张氏;次即吾父,娶吾母张氏;次叔采娶髙氏;次叔颕娶姚氏;女五:长适散官秦公缙;次适光禄丞周公时勑;次适唐公僎;次适戴公忠,俱国子生;次适马湖守顾公潜;孙男九人:濓、洛、滂、沛、汴、浙、汶、汭、洸,濓、汶早世,沛幸忝,戊子乡荐。孙女六:适孙亢、宋世承、唐自新、呉铠、张宗美、刘升,刘,国子生;孙与唐,俱庠生。曽孙男三:继椿、继梅、继桂;曽孙女四。初,我曽祖母之存也,尝祝多男以大厥宗。孺人乃果屡育,蔓延诸孙。姑犹及见之。孺人日引幼穉嬉戏,姑侧我曽祖母,用是大慰。孺人退且督,教子若女,故我族胤之昌,且无大辱其先者,实由孺人致是,有百世之功者也。

墓主王孺人生四男五女;有孙男九人,孙女六人;有曾孙男三人,曾孙女四人。可谓人丁兴旺、子孙满堂。志文以“尝祝多男以大厥宗,孺人乃果屡育,蔓延诸孙……故我族胤之昌……实由孺人致是,有百世之功者也”表达对墓主的赞誉。

“多子多福”的生育观还衍生出“五男二女”的理想生育意愿,认为正常的生育结果应该是男女齐全,而理想的组合比例是五个男孩和二个女孩,即习俗中所讲的“五子登科”、“七子团圆”。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数量比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完全流于主观和偶然。一方面,传统社会对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比例都缺乏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传统社会的大部分家庭对这个组合比例的生育数量缺乏实际的抚育能力,所以在吴地传统社会,特别是在社会中下层,人们实际所持的生育数量比例是“一男一女一枝花”。但由于医疗水平等因素所造成的高夭折率,以男女齐全为基点,适当增加一些保险系数,“二男二女”、“三男三女”等就成为人们实际追求的生育数量比例1。从明清上海士人家庭的生育情况来看,若按自然出生性别比计算,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85,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12 。其中,在一夫多妻(妾)情况下,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5.76,是整体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的最高值;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2.33,是整体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的最低值。在一夫一妻情况下,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20,是整体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的最低值;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49,是整体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的最高值。由此可知,无论是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数(其中的高值为4.49),还是男性平均生育子女数(其中的高值为5.76),都未能达到吴地的理想生育意愿。

根据墓志中有关生育的統计显示,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45∶100,这与“五男二女”的理性生育性别比也相差极大,其与自然出生性别105也相差很大,但该统计的性别比例反映出明清士人家庭偏好男孩的特征。因为,明清社会只有男子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求得功名利禄,举业是传统社会家族发展最有效的途径,而有资格在这条通道上竞争的必须是男子,因此,士人家族更重视生子,只有儿子才有机会通过科举延续士人的身份。墓志作为彰显士人身份的不朽记录更认同“有子不死”、“传宗接代”的观念,有些墓志甚至只记生男而不记生女。如《清钱敬亭(肇然)墓志铭》(《新中国出土墓志(上海)》)载“配俞孺人,国学生九滋之女,前十一年卒。子三:长瑞恒,县学生;次瑞犀,国学生;次瑞延。孙五:锡奎,国学生;锡圭,县学生;坚金、泽金、式金。曾孙三人”。多数墓主世系中,祖辈以上的先祖仅记录男性名讳,女性先辈一般不作记录。如《明故唐(侃)孺人左氏(懿正)墓志铭》(《新中国出土墓志(上海)》)载“六世祖讳良璞,伺宋高宗南渡,授富阳县尹。生讳赟,由富阳迁苏之练川居之,故今世为吴人。曾大考讳天骥,大考讳敬,考讳征,皆隐德弗禄。妣顾氏,以节著名”。墓志记录中也反映出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如《顾母陆孺人墓志铭》(《俨山集》卷63)记载“孺人姓陆氏,讳素兰,议授承事郎省轩顾先生之配,广南太守草堂府君之冢妇,处士筠松先生陆公之季女,太学生定芳之母,而国子司业深之姑也,其卒也,定芳以书来成均请铭,惟广南府君与省轩先生之葬,深皆刻辞,兹则忍,忘吾贤姑耶”。在介绍墓主陆孺人的身份时,分别以其丈夫“议授承事郎省轩顾先生”、其公公“广南太守草堂府君”、其父亲“处士筠松先生陆公”、其子“太学生定芳”,其外甥“国子司业深”为依托。

明清士人家庭属于社会的中上阶层,就传统社会的子女抚养而言,该群体还是有能力承担其费用的。其中纳妾家庭更充分证明了他们希望多生养的愿望以及所具有的经济实力。但从其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来看,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以“五男二女”的理想生育意愿为参考,女性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为3.12,相差一倍多;而男性尽管可以置侧室以求多生育,但其平均生育子女数也只有4.85,相差2.15。生育意愿与生育水平的实际背离对我们判断当今社会人口生育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责任编辑:陈炜祺)

猜你喜欢

明清墓志生育
生育路上的苦与乐
近三年,中国女性生育年龄推迟一岁
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墓志文体起源研究综述
丁村民居砖雕艺术研究
明清江南教育情况研究
简述明清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
简述明清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
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生育登记流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