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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核安全文化视角看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2017-05-18

国防科技工业 2017年1期
关键词:核事故核电站核电

刘 建 李 晨

从核安全文化视角看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刘 建 李 晨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迄今已30年。近年来,随着事故相关资料的不断公开,事故深层次原因也逐渐明晰,其中便有核安全文化的缺失。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苏联核电发展逐渐进入快车道,而核安全文化建设却相对滞后,无论是在核安全意识形态层面,还是在核安全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应急能力建设等实践层面都存在不足。

缺乏理性的核安全价值观。自1954年6月27日苏联投运世界上第一座核电站以来,其在大力发展本国核武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核电建设。1971年至1986年的15年内,苏联国内共建成投运20台核电机组,在国外(“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建成投运36台机组。虽然,1979年3月28日美国发生了“三哩岛”核事故,但这并未引起苏联的足够重视,反而增强了“苏联的核反应堆是世界上最好的”“像美国‘三哩岛'那样的核事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会发生的”等非理性的核安全价值观和“冷战”意识形态思维,麻痹了苏联当局的核安全意识“神经”。

对“核安全”理解不到位。根据IAEA的官方定义,“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而当时苏联对“核安全”的理解是指“核电站的核安全,即通过采取技术手段和组织措施确保核电站的质量,避免发生可能的核事故”。此定义中提到的“核事故”仅仅指的是由于燃料元件破损人员可能遭受潜在辐照危害的事故。因此,当局当时对“核安全”的理解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从外延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偏差。

核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苏联核安全监管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核安全监管资源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按照当时的职能分工,核安全监管工作被划分成三块:隶属于苏联中机部的苏联原子能利用国家委员会负责核电站的核安全监管,苏联国家工业和矿山安全监管委员会下属的核电监督管理局负责核电站的技术安全监管,而苏联卫生部下属的国家卫生监督局则负责核电站的放射性安全监管。表面上看,这种职能划分较为清晰,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三个部门在核安全监管上的职能交叉和责任义务界定不清,难免出现推诿扯皮,形成核安全监管“真空地带”。虽然,1983年苏联成立了苏联国家核电安全监管委员会,原苏联国家工业和矿山安全监管委员会下属的核电监督管理局的核电站技术安全、中机部的相关核安全监督职能划归到该委员会名下,但苏联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局的放射性安全监管仍然独立于该委员会之外,核安全监管资源分散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核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截至上世纪60年代末,苏联国内尚无一部真正有关原子能利用和核电站安全的法律规范。直到1970年,苏联才出现了第一部涉及核电安全的规范性文件《核电站运行技术条例》,之后又出台了《核电站设计、建造和运行安全保障总则》(ОПБ-71、ОПБ-73、ОПБ-82)、《放射性安全标准》(НРБ-76)、《核电站设计和运行卫生条例》(СПАЭС-79)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均属于部门层面,国家层面的核安全法律文件仍属“空白”。各部门在核安全监管过程中主要还是依照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之间甚至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其权威性、强制性和约束力均大打折扣,同时也给核电站运营单位的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核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事故发生后,尽管当局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但仍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抛开事故本身的严重程度不谈,还与当局的核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有相当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疏散滞后。从1986年4月26日凌晨1时事故发生开始,整整过了12个多小时后,当局才开始疏散事发地的约4.5万居民,而且疏散工作推进缓慢。二是信息通报不及时。事故发生后,苏联当局未在第一时间通告民众,普通民众是在第二天才从国外媒体上了解到相关情况,待从国内媒体上了解到事故相关信息已经是一星期之后了。关于事故的具体规模,普通民众更是在三年之后才有所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及时,直接导致一些已安全疏散的民众因不明事故情况而重返家园的荒唐之举。据有关统计,从1988年开始,有超过800人又先后重返事故3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造成二次辐射。三是紧急医疗救助工作不力。在距事故发生地仅160公里的乌克兰首都基辅,本应第一时间发放碘片的工作在事故发生一周后才开始启动,而且许多地区该工作压根就未开展,等等。

事故给蓬勃发展的世界核能事业蒙上了一层阴影。许多传统核能国家和新兴核能国家开始调整本国核电发展战略,停建或停运核电站,一些国家的“绿党”人士也开始借机造势,高举“反核”旗号,世界核能发展的步伐基本上处于“间歇期”。与此同时,事故也让世界各国充分认识到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国开始更加积极主动地反思和筹划如何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世界核能发展创造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环境。1986年9月26日第三十届IAEA大会上通过了两部分量十足、影响至今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进入后福岛时代,在世界核电发展逐步复苏回升的大背景下,中国核电也进入一个稳步发展的“新常态”。无论是从当前核电发展态势,还是从未来发展潜力来说,中国都已成为世界核电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这种形势下,抓好核安全工作就显得异常重要。核安全被列入“总体国家安全观”范畴,《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凸显了国家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中国核工业创建60余年,核安全文化建设一直持续不断。2014年9月《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对外正式发布,中国核安全文化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核安全文化既要内化于心,始终对核安全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更要外化于行,将核安全理念付诸实践,构建“国家、行业、公众”三位一体的核安全文化建设体系。(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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