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废水排放新标渐行渐近
2017-05-17
3月26日,环保部办公厅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将截至。随着环保部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新版农药排放标准将正式颁布实施。新标将对农药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农药废水难处理
众所周知,农药为防治农业病虫草害,保障作物生长增产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其生产与使用过程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据介绍,农药生产的特点是品种多、更新速度较快,并且使用原料种类多、工艺过程比较长、化学反应种类多、副反应及副产品种类多等。比如,目前我国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生产仍以光气法等传统工艺为主,其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如取代酚、取代氨、光气、异氰酸甲酯等,大多为有毒有害物质。同时,农药中的非有效成分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如许多生物农药是乳油制剂,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乳油采用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含量有时高达50%~90%,其对环境的影响甚至大于农药本身。
业内专家表示,农药生产废水难处理,对环境危害较大。农药废水主要特点是污染物浓度较高,COD可达每升数万毫克;毒性大,废水中除含有农药原药,还含有大量毒性较高的原料、中间体、代谢产物等;难生物降解物质多,含盐量高;水质、水量不稳定,处理困难。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药年排放废水约6000万吨,约占全国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的0.26%。但总体上看,目前整个农药行业污染治理状况显著落后于农药工业生产的发展。
现行标准相对落后
据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总监张荣全介绍,现行标准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亟须修订。目前,除杂环类农药外,其余农药种类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未充分考虑农药行业特点,未针对农药生产的中间体及产品等特征污染因子的排放作出规定,相应的监测监控也处于空白状态,而农药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特征污染因子的毒性与危害性很大,不加以控制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现行标准中只规定了几项农药指标,而当今农药的品种和产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新农药的指标和限值亟须补充。
二是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标准,只规定了部分行业的最高排水量,一些生产企业采取稀释排放,虽然浓度达标了,但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并没有减少,同时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处理装置规模加大,投资费用增加。
三是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农药品种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及产生的废水量都各不相同,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要求所有的农药企业。
四是农药生产废水是成分极为复杂的混合污水,各污染因子间又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因此,仅用单因子指标限值控制仍无法保障环境安全,有必要采用综合毒性指标限值进行控制。
新标促进提挡升级
业内专家与企业人士普遍认为,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在限制淘汰高污染及落后的生产工艺、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我国农药工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
“新标准即将实施,结果一定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张荣全说到,由于农药品种繁多,不可能制订过细的分类污染物排放指标,统一制订的排放标准还是不太严苛的。对于一贯重视环保投入的企业,执行新标准不会产生任何问题;而对于存在环保欠账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张荣全举例说,利民化工在污水治理中,引进了当今最先进的电芬顿、湿式催化氧化、浓缩液焚烧炉等环保技术装备,充分保障生产排放无虞,避免了环境污染风险,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了可靠的前提条件。
在南通江山生产质量环保部总经理刘卫卫看来,相对于现行标准,新标准针对性更强、要求更高。除增加了农药工业一系列特征污染物的指标,明确了49种农药活性成分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也引入了诸如“发光细菌急性毒性”等废水综合毒性指标。标准指标、限值的确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同时也考虑了农药行业環保治理的现状,没有“一棍子打死”,给现有企业留下了改善、提升的缓冲时间。标准实施后,必将淘汰一批落后的农药产能,促进规模企业持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而江苏蓝丰生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新标准,对于提高行业集中度有一定促进作用。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内现有农药原药生产企业500多家,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多达250余家;前二十位农药企业的销售额不足国内总量20%,与世界前六大农药公司的销售额超过全球85%相比,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