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难均:唐代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
2017-05-17唐博
唐博
均田令支撑起国家赖以维系的经济和军事支柱,为贞观之治奠定了有力基础,然而,在制度设计上,官民不均、田亩不均的问题始终存在。
1961年,根据敦煌唐代户籍残卷整理编辑的《敦煌资料(第一辑)》问世。历史学家翻阅了其中记载较全的41户居民的田产情况,发现了一件怪事。
根据朝廷规定,永业田可以传之后代。自从武德七年(624年)朝廷颁布均田令以来,当地居民徐庭芝的祖上,至少有五代人享受过朝廷配授的永业田,如果传到徐庭芝这儿,起码也该有百亩以上。可是,天宝六年(747年)的户籍资料上,徐庭芝名下的永业田只有20亩。
户籍册上记丢的那些永业田,究竟去哪儿了?朝廷的均田令,究竟出了什么幺蛾子呢?
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
武德七年(624年),这是唐王朝建立以后的第七个年头。朝廷颁布了均田令。此后几经增删,日臻完善,其核心要义包括两方面:
其一,全面授田。“丁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受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栽种谷物以缴纳租税,二十亩为永业田,种植桑、榆、枣,生产绢帛以纳户调”。
其二,买卖受限。“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口分田两权分离,使用权归农民,只有被疏解出人口稠密区,才可以转让使用权,而所有权归官府,农民死后,口分田还给国家,重新分配;永业田虽然分给农民,但并非真正的“永业”,而只是有限产权,售卖和继承的条件都比较苛刻。
这样的顶层设计,使得农民“有恒产者有恒心”,踏踏实实种地,生活更加安稳;而官员的地既是增收的保障,也可以成为随时变现的资产,有利于提升官员的忠诚度、工作积极性;此外,受田农民死后,大部分土地还可以被官府收回,重新配授,相当于盘活了死资产,定期补足流动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腾挪空间。
国家的地不白给,受田农民既要缴税,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的经济支柱——租庸调制,又要自备装备,前线当兵,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的军事支柱——府兵制。租庸调制积累的财富和府兵制下唐军开疆拓土的赫赫战功,开创了贞观之治以来的百年盛世局面。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均田令这一制度性基础。然而,这项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在执行过程中却问题成堆。
“均田不均”的现实与困惑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仅是孟子名言,也是传统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之一。在封建社会,资源均等分配是相对的,而不均,乃至贫富悬殊是绝对的。均田令在制度设计上,曾考虑在平民阶层实现土地配授的相对公平,实现全社会利益均沾。然而,“均田不均”的问题,一开始就已现端倪。
其一,官民不均。
根据均田令,丁男死亡,如果永业田由遗孀继承,土地性质就要变为口分田。遗孀故去,这些口分田就会被官府收走,重新分配。如果永业田由遗孤继承,按照《旧唐书》里“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的提法,要通过官府“授”的手续,使这些永业田在名义上先回到了国家手里,再分配给这位遗孤。那么,国家原本该给这位遗孤分配的永业田,就被这些遗产顶了。
显然,敦煌当地户籍册上记丢的永业田,大体就是循此路径,被官府变戏法似的拿走了。跟老百姓不同,各级官员的永业田和赐田,不仅可以上市售卖,而且继承无障碍。在产权性质上,官和民的差异有点大。
其二,田亩不均。
即便在平民阶层内部,土地的分配也难称均等。《唐田令》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制度设计上,纳税人优先、家贫者优先、无地者优先,但实操就走了样。
如此看来,在国家控制的土地资源有限,无法做到足额配授的情况下,官府优先配授的,是有能力纳税服役的富裕家庭,而非更需要土地但交不起税的贫困家庭。《唐田令》里提到的“三优先”,被简化成“课税者先”,即“先课后不课”。这或许也是一种不均的表现。
当然,对于“均田不均”的一些客观现象,官府并非没动脑筋。对于人多地少的“狭乡”,官府通过减少授田额度,推动居民向人少地多的“宽乡”流动,并给予足额授田和免收田租的待遇。然而,这样的调剂政策成效不彰。
均田之堤,溃于盛世
均田制为唐王朝走向盛世保驾护航。当盛世来临之时,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些必然现象,又逐渐成为蛀空均田之堤的蝼蚁。
其一,人地矛盾尖锐。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在籍人口380万户,到天宝十三年(754年)增至906万户。按照均田令的授田额计,全国应授田总数应有14亿亩,但实际垦田数量仅8.5亿亩。因此,足额授田在开元天宝时期,就成了无法完成的任务。
敦煌户籍残卷记载,天宝六年(747年),当地居民程思楚的已受田只占应受田的21%,这样的比例在当地很普遍。作为宽乡的敦煌尚且如此,像長安、洛阳之类的狭乡,更难以想象。就连唐玄宗也不得不承认:“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口给田,尚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均田令规定的授田额就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施已很困难。
其二,土地零星分割。百年以来,不断的授田还田,往复腾挪,土地被人为分割,越来越小。日本探险队在吐鲁番地区发现的唐开元年间的土地文书残卷显示,当时授田的地块,几乎都是多次更换过耕种者,最小的不足半亩,最大的也只有4亩多,绝大多数都是1亩或2亩的小地块。这说明,官府对于频繁调整地块的情况也难以招架,索性把地块切成整数单位面积,便于分割配授。久而久之,每家分得的土地不再连成一片,而是越来越散。
大历四年(769年)敦煌县居民令狐进尧获得口分田15块,有的在城东15里,有的在城东20里,大多分散。更糟糕的是,这些地块只有2块毗连,其余都是分散的。种地的通勤成本大幅增加。
其三,私有与兼并并行。均田令尽管对口分田和永业田的售卖进行了严格的制度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私相授受的土地转让从未停止。“农民卖舍贴田,以供王役”的情况不在少数。口分田两权分离的属性基本名存实亡。朝廷三令五申,强调“不得违法买卖口、永业田”,但被置若罔闻。
从经济层面分析,土地兼并不仅仅是阶级剥削的体现,其实质无非就是土地的不停换手。可它造成的后果之一,是丧失土地的农民流离失所,大量逃亡。而“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征税和征兵失去了参照,官府掌握的可配授土地又日渐萎缩,再加上安史之乱的动荡,均田制已难以维系。
唐德宗时代颁布的两税法,以土地和财产作为征税对象,意味着官府层面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从此,均田不复存在,官府不再抑制兼并。均田,从国家制度蜕变为农民的一厢情愿,以及农民起义的口号,走进了历史的故纸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