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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防控

2017-05-16严思雨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技术秘密风险防控

【摘 要】非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在全民创业的大环境下,充分保护技术信息不被非法窃取才能激发全民创新的热情与信心,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转。现行法律体系对专利有详尽的保护规定,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却没能跟上时代发展。

【关键词】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风险防控;保密措施

技术,分为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技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且作为企业关键的秘密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非专利技术的隐蔽和复杂的特点,非专利技术权益被侵犯的法律风险很高,权利人为其寻求专门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愈发强烈。

一、界定非专利技术概念

非专利技术(know-how),在理论上又有说法叫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不同法条将这三个概念混用,又没有直接的区别定义,直接导致非专利技术在实践中的保护障碍。广义上的非专利技术,可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公有技术就是公知技术或者因专利保护期满、依法成为公众所有的技术;专有技术,则就是只被少数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对科学技术的掌握情况不一,所以区分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没有理论价值,只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就能轻易区分,所以可以直接将非专利技术(狭义)和专有技术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权利人不寻求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专利技术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专利技术被侵权的法律风险较高,其法律保护力度远远比不上专利法,除了专利法中明文规定不得申请专利的诸如植物新品种之类的技术信息,技术所有人为何不申请专利而选择将技术保存在脑子里或者保险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约有三:一是申请专利的成本高,手续繁,非专利技术人权衡利弊放弃专利保护;二是公开后价值丧失,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三是非专利技术保密时间无限长,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这项技术永远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保密意识不强,硬件保密设施不完备,对员工的保密培训也不到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国企业或科研人员的所谓参观拍手欢迎毫无戒备,却不知他们已将珍贵的核心技术都拍摄下来回国研究了,导致我国诸如景泰蓝和宣纸制造等传统工艺遗憾流传国外。

2.非专利技术本身的权力化程度低,保护困难

企业要做科研要生产,不可避免让外部人员知晓该非专利技术。而技术知识是无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经验,侵权形式隐蔽,被侵权的企业举证非常困难。

3.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

不同于专利技术有《专利法》保护,目前非专利技术保护的相关法条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不相同,导致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散见各处,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

四、比较现行国际法对非专利技术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基于对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必要且紧迫,而我国相应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备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學习借鉴外国成熟的理论与实践,完善相关立法。

1.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多了两项权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主要是包括禁令、赔偿损害在内的民事救济手段,对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则没有强制规定,由成员自行酌定。

2.以美国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被法院认可。美国规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它在审判中可能扮演了一个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的角色:“在即将发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阻止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国为例分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德国虽也认为非专利技术有财产属性,但更强调应以维护契约关系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去设计各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单纯从维护非专利技术拥有者个人财产出发,“立法者最终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

五、对我国非专利技术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1.国家立法统一非专利技术的概念,明晰其具体范围。将相关概念统一成“非专利技术”,个人认为最能使大众将其与专利技术对应,理解起来也容易,从而利于权利人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2. 企业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实际空间中指纹解锁进入保密办公区、安装保险柜,网络环境中区分内网外网、设置防火墙、绝密文件转成密码传输等;

(2)建立健全企业保密制度:员工入职前的背景审查清楚;规范技术档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级管理,允许相应高低职务级别的员工接触;非专利技术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废弃物等由专人保管或销毁等。

(3)完善有关合同条款:与员工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要详细规定有关保密义务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与生产经营方、技术转让许可相对方的有关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合同期满后的义务等也需要明确。

3.建立社会组织,加强非专利技术保密方法的交流与借鉴,宏观上把握非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等特征的变化。

4.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做好涉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各级科委、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等行政单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单位要避免有关非专利技术的泄密,对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好,执法过程也注意不公开。

六、结语

为了顺应市场潮流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有必要在宏观立法方面对非专利技术给予专门、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最终鼓励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市场竞争充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从而实现科技强国与经济强国。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非专利技术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编号: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严思雨(1996.4-),女,江苏扬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程永顺主编.商业秘密判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2]姜丹明主编.知识产权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

[3]李宏安.浅谈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未来与发展研究报告,2002.

[4]许京文.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J】.今日南国,2009(06).

[5]熊永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系统保护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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