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犯罪与刑罚》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2017-05-16张娜
张娜
摘 要 自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适用死刑的主张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未曾止息。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九个死刑罪名的举措亦再度掀起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高潮。文章阐释了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并结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改革历程,指出了中国死刑存在的现实必然性,论证了我国应逐步废除死刑的观点。
关键词 死刑存废 贝卡利亚 死刑改革
1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辩证分析
1.1贝卡利亚死刑观的社会契约论依据
早在贝卡利亚之前,就有多位思想家就死刑问题做过论述,这为贝卡利亚死刑观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对其影响最大的莫过卢梭。卢梭认为国家公权力源自人民私权利的让渡,社会契约为国家基于公共安全而处置危险人物的生命提供了权力依据。贝卡利亚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质疑卢梭关于国家拥有死刑权的法理依据的自然法基础,认为社会契约只是人类自由的最小牺牲,人们不可能把生命作为权利而予以让渡,因此,国家无权处死公民。但他同时认识到了死刑存在的客观合理性,指出全面废除违反人道主义的死刑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他的妥协方案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逐步废除死刑。只有当不处死罪犯就无法避免其威胁国家安全与既定秩序,或者该国正处自由恢复阶段或自由已丧失殆尽或陷入无政府状态时,国家处死罪犯才具有正当性。
1.2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是贝卡利亚死刑观的一大理论依据,他认为刑罚就轻不就重,轻刑能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设定或适用重刑。若有可实现相同效果的刑罚措施,死刑就不应有被适用。首先,他认为刑罚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会适得其反,使已经犯罪的人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轻罪重罚,罪刑严缓并不取决于罪刑轻重。所以,“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 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①其次,刑罚具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死刑虽可实现彻底的特殊预防,使该罪犯再次犯罪成为不可能,但是这种显著但极端的效果决不能成为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常用手段。“罪行越大,绞架越高”,刑罚阶梯是适应犯罪阶梯的必然,要想严格适用死刑,就只能对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以极刑。
2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
2.1死刑存废的价值分析
关于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存置论者认为,我国地大人多,社会情况复杂,行政管理及其困难,死刑因其威慑力而符合社会治安的需要,具有秩序价值;“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同态复仇决定了用死刑来惩治漠视他人生命等重大权益的罪犯的正当性,具有公平价值和自由价值。但是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太过于严苛,严重违背人道主义,适用死刑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大错已铸,无可挽回,报应刑的观念只能推波助澜,无益于社会安定。
笔者认为,废除论者的观点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更能达到尊重生命、提高刑罚效益的目的,所以我国应废除死刑。
2.2死刑废除的可行性分析
对死刑的价值分析揭示的是刑罚制度的“应然状态”,即“我们应该做什么”,是废除,还是保留?而对死刑废除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则是要探讨在大体方向确定的基础上,“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如何去做”。笔者认为,赵秉志教授提出的“慢性死亡法”是廢除死刑的最可行方案,即”严格限制,再弃而不用,最后全面废除”。究其缘由,概因以下几点:(1)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方面均面临巨大改革,传统矛盾尚未解决,新型矛盾又不停涌现,面对如此艰难的社会治理任务,死刑虽应废除,但暂时无法承受死刑突然全面废除所带来的压力;(2)人道主义要求政治上的高度民主化,但这一目标需要相应的时间去领会和摸索;(3)同态复仇观念植根于我国历史,尚有很多支持者,突然废除死刑无法令所有人接受。
2.3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废除死刑已成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世界多国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无显著提升,社会治安并未变得更加严峻、因此我国也应作出相应努力。“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总趋势是以现有的死刑制度为基础,逐步减少和限制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其中,限制和减少死刑是近期趋势,全面彻底地废除死刑是最终目标”②笔者认为,呼格案等冤假错案是我国滥用极刑所造成的悲剧,审慎用刑、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的复杂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仍应三思而行,步伐不能太过迅猛,必须考虑到其可能给民众带来的心理冲击和对社会治安带来的巨大压力,必须想好废除死刑后科学可行的替代治理方案,必须区分不同的犯罪类型,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总之,总结教训,汲取经验,结合国情,把死刑废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3.
[2] 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与趋势[J]法学,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