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中创公司巨额国资
2017-05-15法人吕斌肖岳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肖岳
谁来保护中创公司巨额国资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肖岳
面对中国技术创新公司债台高筑、巨额国资流失的危险局面,作为其最大股东的中国工程院似乎无能为力,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复杂的症结和原因
“好多年了,这么大一笔国有资产不明不白地烂在这里,有一点良知的人都会心疼啊。”李先生说。作为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曾经的职员,李先生多年来一直关注着中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创新”)的命运。虽是隆冬季节,站在户外的李先生谈起中创公司的波折,仍然显得有点激动。
“连年来,中创公司可谓经营惨淡,债务缠身,对外担保不断,大笔资产被冻结,其中涉及的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李先生告诉《法人》记者。
根据相关线索,《法人》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仍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标的数以亿计。其中部分案件已立案数年迟迟未获执行。
《法人》记者获取的信息显示,中创公司因替债务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8000万元做担保,而成为2015年1月26日立案的、执行标的为80299336元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曾申请对中创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后因种种原因,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未能完成。
不仅国家开发银行,在与中创公司及北辰创新的多起债务纠纷和违约纠纷中,多位债务人损失巨大,有的案件已拖沓十几年,债务人苦不堪言。北辰创新的债务人之一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诚”)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在北辰创新公司违约事件中受损严重的当事方,希望北辰创新能够早日处理完债务,确保宁波海诚的资产不被影响。
“在多年纠纷过程中,宁波海诚曾就解决方案提出多项建议,甚至包括收购中创公司等,并承诺与债权人展开沟通,解决债务问题,合理安排中国工程院资产退出。但这些提议始终没有得到中创公司和工程院的回应。”该负责人说。
中创公司深陷担保泥潭
如今半年已过,中创和北辰创新的经营情况和债务问题丝毫未有改观
2016年中,本刊曾对中创公司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的问题进行了报道(详见《法人》2016年6月刊《中创公司巨额国资隐现流失风险》一文)。如今半年已过,中创和北辰创新的经营情况和债务问题丝毫未有改观。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北辰创新还存在不良司法信息。此外,两家公司均有多起因执行案件导致的股权冻结信息。
中创公司2015年工商年报显示,其总利润为32万元,负债总额1.3亿多元。而北辰创新的工商年报则显示,其总利润为负2032万元,负债总额高达近12亿元。
《法人》记者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得知,中创公司曾多次为北辰创新等公司提供担保,导致在被担保人违约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整体原则: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外,《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明确了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严格程序、审慎处置、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等原则,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经营存在市场风险。但是,若在正常市场风险之外,经营管理者存在不规范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贬值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存在刑事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陈平凡告诉《法人》记者。
民企欲接盘却沟通无门
在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所涉债务人和合同纠纷当事人中,既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亦不乏宁波海诚、龙盛船运、新聚思公司等民营企业。这几家民营企业与北辰创新的合同纠纷,均因购买北辰创新开发的部分房产被法院冻结而导致。
宁波海诚和龙盛船运与北辰创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租代购协议”的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距今已长达12年的时间。而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的经营状况和债务状况至今无法解决,若相关法院持续启动“续冻”程序,或者强制打包拍卖中创公司、北辰创新相关资产,加之两公司如此高额的负债,不仅上述债权人的合法财产得不到维护,作为中创公司的最大股东,中国工程院的国有资产亦面临流失风险。
宁波海诚上述负责人认为,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面临如此严重的债务问题,大量资产被冻结。而宁波海诚等公司与北辰创新的合同纠纷也拖了十几年得不到解决,由此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解决相关问题,宁波海诚曾多次向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表达可帮助解决债务问题,甚至不排除在中国工程院的支持下,牵头对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进行重组或者收购中创等公司,使中国工程院等国有权份顺利退出,但该提议始终未获回应。
“对工程院来说这是个烂摊子,我们也实在是拖不起了,如果由我们出面去推进,把所有的债务厘清,然后把工程院投资的钱全部还清,甚至还可以有适当的盈余。这样债务问题可以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为什么不去搞呢?”他质疑道。
急于抽身的纠纷当事人远不止宁波海诚一家,《法人》记者了解到,另一家与北辰创新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企业,同样涉及房屋被查封的问题。已就此多次提起诉讼,但问题始终未见推进。
陈平凡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工程院作为中创公司第一大股东,除了拥有一般股东所拥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知情权、财产分配权之外,还可联合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而中国工程院对中创公司的监管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监督管理者;申请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谁来保证国有资产合理退出
在法律专家陈平凡看来,中国工程院作为中创公司最大股东,面对中创公司部分国有资产岌岌可危的现状,可在法律规定之下行使股东权利。
“中创公司对外担保和经营不善的行为导致其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中国工程院首先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请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减少、挽回损失;其次,可以联合其他股东控股公司,积极对中创公司进行重组、改革,清理中创债权债务,为其注入活力,最大限度挽救中创公司,从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陈平凡表示。
关于宁波海诚等纠纷当事人重组、收购中创等公司的诉求,陈平凡认为值得认可:首先,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其次,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市场退出机制也有积极的参考意义;最后,中国工程院在中创的资产退出,对于中国工程院的国有资产投资布局而言,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才能创新发展一批新的、有价值的投资,这样有利于完善中国工程院国有资产优化重组。
陈平凡同时认为,要做到重组中创公司,并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合理安排国有资产退出,各方主体均应遵循依法处置、谨慎周密、流程清晰、程序到位、适时、公开、竞争、择优等原则。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都是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及地方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监管到位。
“对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从来都是预防比善后更重要,应该健全国有资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追责具体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护的制度建设。”陈平凡认为。
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法人》记者再次致电中国工程院,但根据总机提供的宣传处电话,多次拨打始终无人接听。
而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则显得更为低调,《法人》记者按照工商注册地址前往中创公司位于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21层的办公地址。办公楼一层服务台工作人员称不知晓两家公司,而A座电梯始终不能前往21层以上的楼层,几番操作失败后,《法人》记者先乘电梯再走楼梯前往,却在20层与21层楼梯之间遭遇一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此值班。该工作人员阻止《法人》记者上楼,并称楼上无人办公,对于中创公司和北辰创新,其表示自己只是新来的,不清楚两家公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