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7-05-13张嫄
张嫄
摘要:建設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但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实际工作经验,指出了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发生的主要分析,并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思考;问题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成本高、交易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发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有关系的投标人,只在小报上刊登招标公告、或者在建设单位院内张贴招标广告,使其他投标人不能知悉或即使知悉招标信息,也来不及做好投标准备工作,变相增加关系投标人中标的机会。关系人一旦中标,管理人员便从中收受贿赂。
(二)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收受关系投标人贿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有利于关系投标人中标的内容,为关系投标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也有的虽然事先没有收受关系投标人的贿赂,但在利用上述手段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后,堂而皇之地收受贿赂。
(三)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时,排斥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或者有倾向性地设置一些条件,如降低预审条件,把实力较强的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尽最大可能使关系投标人入选。关系投标人一旦中标,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便可收受贿赂。
(四)在制定招标办法时,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必须有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通过考察确定最终中标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中标的决定权力落到了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手中,自然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决定权收受贿赂提供了空间。
二、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设定了多个监管主体是造成多头监管的根源。国家和省上对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为维护各自利益,相继出台部门规章,这是造成多头监管,依法扯皮,各自为政的根源,随即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二)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欠缺。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只对招投标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管,使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出现真空,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和工程内容等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二是审计监督严重滞后,监督范围过小,审计整改难。目前,由于项目审计未提前介入,从而导致有的工程投用多年仍未决算,审计整改落实难。三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也只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取消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刑法对串通投标罪量刑也较轻,最高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
(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越位和缺位时有发生。当前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和移民工程,国家投资项目占绝大多数,各相关部门代表政府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加之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结果是造成国家投资的浪费。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与宣传步伐
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在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当前,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我市招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夯实招投标活动的基础。加强招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执法,建立道德防线,使人不想违法。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通过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机制
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如监察、发改委(计委)、审计、财政、检察院等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督等,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发改委(计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三)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市场禁入
一方面,按“程序不减,周期缩短”的要求,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中。另一方面,加强对开标、评标工作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将规模以上项目全部纳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实现公开化,确保开标资料完整如实地提供给评标专家;评标室实行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监控及通讯屏蔽隔离,监管人员通过监控室对评标活动实行单向监督等。
(四)创新工作方法,防止串标围标行为发生
一是改进报名方式。汉源实行的双报名点取得较好成效,应在全市推行,探索网上报名方式,尽量减少人为设置门槛,增大竞争性。二是坚持基本帐户制度。三是强化财政评审作用。
(五)强化案件查办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权钱交易、腐败高发的重点,在狠抓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进一步完善源头治理措施,开展反面警示教育,以案正纪,警钟长鸣,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以推动面上工作的效果。
总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又发展的任务,我们只有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才能采取更多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体系,对评标过程不断优化完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以全面净化我国建筑招投标市场,促进和谐交易,阳光交易,让工程在阳光下进行,让我国的建筑事业快速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l]刘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叶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13,59:55一65.
[2]庞宗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J].施工企业管理,2004,(12):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