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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2017-05-13刘桂兰

魅力中国 2017年2期
关键词:监管模式网络游戏

刘桂兰

摘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在过去的十几年取得了迅猛非常的发展,创造的经济奇迹有目共睹,在这样蓬勃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各种危机,但是基于网络游戏产生的诸多问题得出加强政府监管的结论,有将问题简单化的倾向,针对网络游戏政府该采用何种监管模式值得探讨。

关键词 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监管;监管模式

一、引言

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度过了 2004-2009 年的成长爆发阶段,正在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的游戏运营商和游戏行业的投资融动作都会逐渐放慢,除了个别领头企业优势明显以外,大多数游戏运营都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已经过去的一年里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网络游戏领域里的立法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仍然没有相对应的、可以在审批和运营阶段都起到确实监管作用的法规、规章。

二、当前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规范和市场的监管

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先将游戏运营商的准入门槛升高,并将运营企业和虚拟货币发行划分开来,提出了进行资质审核的必要性,这就对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一主体有了更高要求的规范,加强了对其的管理。其次,第一次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含义作了定义,承认了虚拟货币属于财产。同时,也明确划分了虚拟货币和现实的界限,要求不能跨越界限进行消费,对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财产起到了保护作用,并防范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的风险。再次,加强了网络游戏的审批,对游戏中含有赌博、暴力、色情等性质的游戏内容将予以严厉的打击,并添加了辅助条款以加强执行力度。

《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则强调了四个需要重视的方面:其一,规定任何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具有网络游戏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其二,对《通知》中提出的违规行为,要求有关杂志、报刊和网络媒体不得进行报道和宣传,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其三,申明新闻出版总署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部门,如发现有其他部门越权进行前置审查审批,违法行政,有关企业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监督部门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四,要求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纠正,确保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文化部提出要进一步重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引导网络游戏研发方向,限制有碍于未成年人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培养的游戏功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等一系列问题,遏制网络游戏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并完善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面,文化部联合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具有以下特点:首次明确了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提供了依据;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络游戏市场亟待法律规范

根据网络游戏市场的特性和内容,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网络游戏的市场准入需要法律规范。目前的法规规章主要集中于对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和市场准入的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文化部出台的《关于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它是对网络游戏产品把好入口关,对网络游戏产品的贸易协议、运行代理协议、原始版权证书和版权授权书都要进行审查,甚至包括游戏中的文化内容都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对于网络游戏的入门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加强审批的同时,还应与监管链接起来,持续作用于游戏上市与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二,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公共场所需要法律规范。网吧是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主要形式,而目前国内对网吧的管理却十分落后而且低效,这主要是陈旧的监管理念所致。一方面没有从消费需求、行业成长的战略高度来进行定位监管,而是一味的只从弊端出发;另一方面是缺少科学而不流于形式的监管手段。在对网吧等网络游戏服务场所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当而导致了整个产业的低迷,既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又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因此,只有为之立法并严格执行,才能使产业兴旺。

第三,打击“私服”和“外挂”需要法律规范。

“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国家的联合行动中明确了“私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属于一种非法互联网的出版活动,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外挂”表现为三种形式,一种是修改游戏中的参数设定的修改程序,第二增加游戏功能的作弊程序,第三模拟用户的键盘和鼠标运动程序。“外挂”的主要危害是作为一种附加程序破坏了对网络中其他用户的公平损害,同时侵犯了多媒体作品的修改权,也违反了用户与运营商的合同约定。可见,要想确保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铲除这两颗毒瘤。

第四,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需要法律规范。

所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申请游戏账号、购买游戏点卡、投入时间精力打游戏等手段获得的账号等级、虚拟货币、武器、装备等在特定的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

法律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上升为法律属性的,如果没有社会关系也就沒有法律关系。虚拟财物是网络游戏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即虚拟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并不是我们现实生活中财产和物品。虚拟环境中的物品虽然称为物品,但它没有物的自然属性,也就没有法律属性。而游戏和游戏中的各种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这种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结语

我国社会主流意识长期对网络游戏有一定的偏见,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游戏相关领域管制过多、过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游戏市场的自我调节。但是,网络游戏本身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关键的问题是通过如何的监管模式对这个新兴产业规范和引导。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上有值得期待的一面,通过前文对网游产业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只有建立科学有效地监管机制才能使这个产业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游戏市场才能真正的起到优胜劣汰的自我作用,净化我们的网游世界。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网络游戏研究市场报告[R].2009.

[2] 汪学均. 网络游戏亟待法律规范 [J].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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