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变迁的逻辑与路径
2017-05-13王倩
王倩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农业主体由传统“小农”向公司化“大农”转变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论证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由传统农民向现代公司转变的经济逻辑。在交易费用与生产费用最小化的约束下,具有公司化、集约化经营特征的新型农业主体将成为农业发展的主体,遵循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路径,传统小农生产则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补充。该视角下农业政策也应同步调整——补贴发放、金融支持以及机制构建变得尤为重要,培养专业经营人才成为关键一环。
关键词:新型农业主体 主体变迁 集约经营
分析农业生产主体变迁的逻辑与具体路径,对于理顺我国农业发展思路,及时调整农业政策,解决当前农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择农业生产的重要领域——粮食生产,作为切入点,试图从交易费用与规模经营两个方面揭示农业主体变迁的经济逻辑、路径选择与政策调整。文章通过对比传统小农与新型主体的优劣,阐释了农业主体变迁的可行性与必然性,論述农业主体变迁遵循的具体路径,最后给出农业主体变迁下经济政策调整措施。
新型主体取代传统农户的经济逻辑
(一)农业主体变迁的背景
1978年实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启了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作为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经营形式,“小农模式”有其经济合理性。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政策的放松,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逐渐转向劳动报酬较高的地区和行业。我国宏观经济数据调查显示,2004-2014年间我国农业从业人数以平均每年1247.9万的速度减少。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业从业人数仅为22,790万人,农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例由2004年的46.9%下降至29.5%。
城市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对接,使得农业生产副业化、兼业化严重,一些在城市获得稳定工作机会的农民,甚至放弃土地、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无人种地”曾引发国民众议,但与此同时粮食产量“十二连增”的事实,却消解了粮食减产的隐忧。以龙头企业、种粮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主体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粮食生产、加工、营销等领域,它们相较于家庭农户占据着天然的资金、技术等优势,而其经营的农地相对集中且总种植面积较大,具有规模化经营的便利。新型农业主体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第1季度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7万户,同比增长25.0%,资金数额0.2万亿元,增长20.6%。
(二)新型主体取代传统农户的必然性
小农生产的局限性。“小农模式”曾经有效地化解了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人多地少的难题,由于对市场依赖性弱,小农生产自给自足,十分稳定。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小农户日渐面临与大市场的对接,交易频率增加,随之而来的运输、等待成交、价格谈判等交易费用也大大增加,这进一步削弱了传统农户的生产回报率。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生产规模过小限制了农民的借贷能力,也降低了其在土地上投资的能力。农户缺乏将剩余收入作为再投资资本的动力,在“小农模式”下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效率极为低下。
农业新型主体的优势。农业新型主体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它们都具有规模化经营的特点。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分析了企业对价格机制的替代,表明企业的出现使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在现代农业中,农业公司以各种形式降低了交易费用。以粮食生产为例,新型主体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整合农业资源,从生产到成交过程都能节约交易费用。从粮食选种开始,新型主体的经营更有利于良种推广实施,相较于小农模式更容易控制粮食质量,形成产业标准;新型主体在粮食生产中实行规模化经营,使得在小农分散经营状态下无法有效运用的良种播撒、统一灌溉、集中施肥、大片收割等技术在新型主体经营下得以运用,因而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和效率;在粮食储存以及售卖市场上,新型主体有效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难题。同时,公司化经营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可以有效缓解甚至消除融资约束,在节约价格发现成本的同时往往增加了农业价值回报。
此外,农业新型主体通常利用资金、技术、政策等优势,分化出促进农业技术研发的团队,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起到长远促进作用;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可更有效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在决策层面,粮食生产由小农自主决策转变为市场导向决策,提高了整体决策的效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先进经营模式联系起来,新型主体在抵抗市场风险和防御自然风险方面也具有相当的优势。
(三)新型主体取代小农的必然性
发展农业新型主体的条件基本具备。从外部条件看,大力发展新型主体、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传统农户脱离土地为土地流转创造了外部条件,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政府在推进农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同时,也将企业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技术传授给农业生产者,改造传统农业经营理念,带领经营者进入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新型主体的重视以及相应政策的发布,推动了新型主体的壮大,并带动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业投资现状的改善,促进了农业资源合理的规划和有效利用。
公司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将有效缓解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促进分散经营的“小农模式”向公司化“大农经营”转变,是农业改革的必然方向。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业收入的重要举措。以公司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新型农业主体,将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和主要构成。2010-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新型主体数量及出资总额正逐年增长(见图1),所创造的农业产值也不断增加。
新型主体取代传统农户的路径
本文将具体的发展路径分解为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两个维度,认为我国农业最终将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农业经营横向一体化
横向一体化战略也称水平一体化战略,是指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实力而与同行业企业进行联合的一种战略,其实质是资本在同一产业和部门内集中,目的是实现扩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巩固市场地位。农业经营横向一体化,即通过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农业要素产生规模效应。
规模收益是农业主体由传统农户向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的内在动力,农户经营规模扩大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获得内在规模收益;能够增强农户的市场力量,使之獲得更多经济收益;同时,农业经营规模还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的应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技术的发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农业经营横向一体化的基本前提,只有当土地能够自由流转、劳动力实现自由转移、农业所需资金能够得到保障,农业生产才有可能实现规模扩大化。在劳动力流动管制消除、户籍制度逐渐放开后,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这部分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逐步流转集中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集中经营土地的农户对农田进行科学化管理,逐渐发展成为农业专业大户。生产要素继续向专业大户集中,形成更大规模的经营,进行公司化管理,具备了农业公司的前期雏形,也就是逐步演化为了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以联合经营或参股经营的方式继续产业化,将发展成为公司农场或者合作经营组织。
(二)农业经营纵向一体化
纵向一体化是指企业沿产业链进行业务布局。农业经营纵向一体化指在农业产业链上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纵向一体化能够降低各经营主体间的交易费用,并提高整个产业链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来说,社会分工的深化使农业产业链上的不同组织进一步深化合作。传统农户向农业专业大户转变,成为专业生产主体;与此同时,农业技术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业加工组织、农业销售平台等专业的农业服务组织出现;在产业链条深度融合阶段,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形成产业化经营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等经营模式都是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阶段形式。经营主体的纵向一体化不仅体现在组织形式的一体化,这其中还包含农业产品一体化和农业要素一体化的逻辑。分工深化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相关服务的专业化趋势,专业分工的各个环节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形成纵向一体化的经营主体。
(三)农业经营公司化的创新模式
现代农业遵循公司化经营,将呈现出丰富的经营形式,以农业综合体为代表的产业化经营主体最能代表未来农业公司化经营的创新模式和发展方向。农业综合体类似于商业综合体,旨在实现由传统农业产业向多功能复合产业结构转型,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它以农业为主导,融合工业、旅游、创意、地产、会展、博览、文化、商贸、娱乐、物流等相关支持产业,形成多功能、复合型、创新性的产业,将现代农业融入休闲旅游、生活体验、文化创意等领域,与现代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结合,形成农业现代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农业综合体的价值在于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延伸出相应有创意的产品,从而增加农业生产附加值。农业生产除了获取初级产品,还可在其产品上进行初加工、深加工并在农业生产的不同阶段有所创新。近年来兴起的农村旅游大多具备了农业综合体的雏形,农村风貌、农业景观、农副产品与乡村旅游相结合给农村带来新的生机,农业综合体的升级打造将成为农村发展的重大机遇。
农业主体变迁中的政策调整
农业补贴针对性发放。跳出“农民种地”的逻辑,把农业补贴发放给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才能把补贴的效用落实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初衷。农业补贴应针对农业经营者发放,避免农业经营补贴异化为土地补贴,应落实农业经营登记制度,并把支农资金投入到农业物资等实物对象上,尤其是投入到农业技术改造中。
构建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新型主体的长远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服务体系,包括农业资讯平台、农业生产服务中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农业金融服务。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于农业生产发展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难问题普遍存在,必须从政策上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
新型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在粮食生产领域,应当建立新型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保障粮食安全和民生稳定。在新型主体发展较为成熟的时期,市场会自动调节粮食的生产,因而进入退出机制主要作为一种防御机制而非干预手段。
农业专项人才培养。新型农业发展对知识、技术、管理水平以及营销能力的要求较高,尤其是既有技术懂生产、又有创新思维懂营销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欠缺。在农业专项人才培养上,除了农业院校培养的农业科研人员,还应当重点建立新型农民培训中心,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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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祖辉,俞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农村经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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