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义举”应该得到承认
2017-05-13
高中生学习·高二版 2017年5期
12岁的孩子江伟华救人溺亡,父亲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新闻提到,江志根之所以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是因为“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江苏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未成年人囿于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在见义勇为行为上所承受的风险太大。不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体现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理念进步。但在这一问题上,“认可”和“不提倡”并非天然对立。
见义勇为行为,其背后所对应的精神是社会应该珍惜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以见义勇为的方式去实践这种精神,但不等于连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了都要予以否认。
尽管当前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尚有差异,但认定见义勇为,都只能建立在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评估上。若以不提倡的理由,就拒绝承认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也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理解,可由不提倡走向“不承认”,却有矫枉过正之嫌。目前已有不少人提议推动全国立法,统一认定标准。而對于认定见义勇为不应以年龄为标准,也当成为共识。
(转自《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