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THC等附加费的非法性
2017-05-12
在中国货主组织和各地商协会的积极反映和建议后,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介入调查,做了多次调研并约谈班轮公司,交通部还对14家违反运价报备的班轮公司进行了处罚,2017年3月先后有18家班轮公司调降了码头作业费。我们对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的工作表示赞尝。但是,这没有解决根本问题。THC违法违规,理应从根本上取消,理由如下:
THC(集装箱码头作业费)是集装箱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垄断性集体定价的产物,是非法的,理应取消。从中国开展集装箱班轮运输以来至2002年1月15日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班轮公司不顾中国货主和货主组织的反对开始统一行动在班轮运费之外强行额外加收THC以前,无论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是实际操作中,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一直是包含在班轮运价中的而不会向托运人或不是运输合同订约签字方的进出口商另外单独收取。2002年1月15日,亚洲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多家班轮公会和协议组织的集装箱班轮公司,不顾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货主组织和广大货主的强烈反对,在各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上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价格标准向中国港口货主统一单独收取班轮运费之外的附加费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即码头作业费)。很显然,这是集装箱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起来统一行动操纵班轮公司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强制推行其集体定价的产物。此后,曾应货主要求,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的调查组于2003年8月21日和22日在北京召开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会,明确了码头作业费是运价的组成部分,但是班轮公司照收运费之外的码头作业费不误。中国广大货主和货主组织一直反对在班轮运费之外重复收取THC,我国11位全国政协委员还曾曾提出过相关提案。
在班轮运价之外额外收取THC违反我国有关运价报备的规定,是重复收费。CY-CY班轮条款作为惯例已在国际航运业有多年的历史。1996年,交通部出台的集装箱运价报备办法规定:班轮运价要按CY- CY班轮条款报备,也就是说,班轮运价按照装港集装箱场站至卸港集装箱场站的班轮条款报备。而THC(集装箱码头作业费)是属于装港集装箱场站至卸港集装箱场站之间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班轮运价之内了,理应计入基本运价之中,谁支付了班轮运费就等于支付了THC,而不应在班轮运费之外作为附加费单独重复收取THC,更不应向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的我国FOB出口商和CIF进口商收取THC,否则是违规的重复收费。2006年,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的调查结论第一条明确:THC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就明确了THC应包含在基本运价之中而不是运价之外的附加费。在运价之外又重复收取作为运价重要组成部分的THC就使得运价和THC都不可能是合法合规合理的。班轮公司早就应该取消额外收取THC,并纠正额外收取THC的违规行为。
在班轮运价之外又额外重复收取THC等附加费违反我国签字缔约适用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虽然班轮航线组织不是班轮公会,但也应遵守该守则规定的原则。该守则规定,班轮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和提供相关资料,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销。而班轮公司把THC等20多种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当作长期收取、只涨不跌、固定的附加费来收取,这些附加费根本不具备临时性,又不像班轮运价那样参与市场竞争,明显违反《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港口装卸收费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下达的,班轮公司岂能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更有甚者,班轮公司向中国货主收取的THC超出港口向班轮公司收取的装卸包干费。
在班轮运价之外收取THC违反国际贸易惯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班轮条款的含义是班轮公司应管装管卸并支付装卸费,而托运人只需支付班轮运费,不需支付装卸费。班轮公司不应在无合同依据情况下向不是运输合同签字方的FOB出口商和CIF进口商收取THC。诚然,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FOB贸易条件下FOB卖方需支付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费用。各版通则均没有对集装箱班轮运输作出专门解释和规定。这条规定适用于散装货运输。而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而言,实际上不可能由数量众多的FOB卖方把集装箱货物直接越过船舷交货。班轮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应适用CY- CY班轮条款。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一般在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里应订明适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CY- CY班轮条款。对集装箱出口FOB贸易条件下买方所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出如下明确、专门的规定:买方应承担从装港收货地点的集装箱堆场至卸港集装箱堆场(CY- CY)或集装箱货运站至卸港(CFS- CFS)或门到门(DoortoDoor)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如果认为FOB术语不适用于不是越过船舷交货而是需在某一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承运人,则最好使用FCA贸易术语。FCA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由买方为运输货物指定的承运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规定指定的交货地点和卖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至这一交货地点为止,而买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从这一交货地点开始。按FCA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并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貨义务。
在班轮运价之外又额外收取THC等附加费违反船货双方协商机制和我国反垄断法。2006年,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规定,班轮航线组织和班轮公司在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和各类附加费生效前,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货主和货主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从2002年至今,虽然船货双方有过接触和函电来往,但是没有进行过充分和有效的协商,而且往往在未经充分和有效协商的情况下报备和公布。尽管货方据法据规据理反对各种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THC等附加费,班轮公司一直照旧向中国货主包括FOB出口商和CIF进口商收取运费之外额外重复收取的THC等附加费。中国的货主虽然数量众多,却是弱势群体,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掌握国际运输的话语权,如果他们不被迫支付本不应支付的THC等非法附加费,就可能拿不到提单结不了汇或提不了货,就无法完成出口或进口交易。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削弱中国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
在班轮公会、班轮航线组织和班轮公司统一行动额外重复收取THC等非法的附加费遭到中国和国全球货主抵制并引起监管机构注意和调查之后,他们改变了重复收取THC等非法附加费的策略。即在远东班轮公会等班轮公会解散之后,班轮航线组织没有了有关中国码头作业费的指南,而由承运人各自单独收取,并在与货主组织协商时声称不讨论与中国码头作业费有关的事宜,并称“综合费上调仅是关于运费,并不是附加费”。这是掩耳盗铃的说法,众所周知,所谓综合费率(GRI),即CY- CY班轮运价,而如前述,班轮运价中已经包含了作为运价组成部分的THC等附加费,班轮航线组织所谓的THC等附加费其实不是合规的附加费而是变相的运价。班轮航线组织这样做就是为了不与我国货主组织协商THC等附加费问题,而任由其成员在班轮运费之外再额外重复收取THC等附加费。班轮航线组织还声称:运价有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协议运价是船公司与货主自由谈判商定后确定的运价。班轮航线组织拒绝与货主组织协商作为CY- CY班轮运价组成部分的THC等附加费的做法就使船货双方有关公布运价的协商变成了一种表面形式,不解决实际问题,而班轮公司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订立协议运价和额外加收THC和各种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组织对其成员违法违规,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要求货方不要向他们投诉,令人费解!
各种非法的附加费加剧了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的乱像。因为各种非法的附加费的种类不断增多,金额不断提高,甚至会超过运费而形成倒挂,从而助长了班轮公司推行零运费和负运费(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甚至助长船公司无限制地建造新船、大船从而加剧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运力空前过剩的局面和无序竞争,集装箱航运业“乱了套”。而这种无序竞争反过来使得班轮公司變本加厉地需要额外加收非法的附加费,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这无论是对于托运人、货主还是班轮公司和船东都是有害而不利的。
我们的呼吁:我们认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的乱像,改变在合理的CY- CY班轮运价之外乱收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附加费的现象,必须正本清源,从立法修法入手。我们再次呼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希望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撤销班轮航线组织集体订立违规运价及各种附加费的反垄断豁免权,废除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附加费,实行班轮运费一口价,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营造和维护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