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中)
2017-05-11杨晓峰
杨晓峰
法律在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中)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问:我是外村人,从某村民委员会处承租了13 340 m2土地从事蔬菜生产,在承租的第2年,镇上修路要占压我的承租地近1 334 m2,我要求村民委员会按减少后的实际承包面积计算租金,但村民委员会不同意,强调这些地是本地多家原村民自愿委托给村民委员会集中对外出租的,原村民集中连片的地是13 340 m2,村民委员会收到13 340 m2地的租金后再分配给各农户,如果租金减少了,村委会不好办,而且实际减少的地,有的农户多,有的农户少,有的甚至没有减少,这样的话村委会怎么分呢?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2部分。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及权证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变更的书面请求;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若有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经营权证,应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办法》的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这些文档都必须妥善保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回答河南金先生的问题,您丢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但通常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请发包方代办。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7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7953,传真:027-59625779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