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问题
2017-05-11王勇
王勇
内容摘要: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关键词:南海 海洋噪音 人工噪音 海洋环境
问题的提出
海洋人工噪音是指由于人类在海洋活动而产生的噪音。海洋中的人工声源包括:运输中产生的噪音;疏浚与建设时产生的噪音;石油钻井与生产时产生的噪音;地球物理勘探时产生的噪音;声呐;爆炸时产生的噪音;等等。〔1 〕海洋中的人工噪音会对生活在海洋里的生物产生危害,这是因为太阳光线无法穿透到海洋深处,导致大部分海洋生物得不到阳光的照射,这样的自然环境使得很多海洋生物进化成依靠声音而不是视力生活在海洋中。它们利用声音躲避捕食者,寻找猎物,在海洋中游弋以及进行同类之间的交流。然而,近几十年来,人类活动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海洋世界,极大地改变了海洋环境。尤其是商业船舶的迅速发展,其动力装置系统能够产生喧闹的低频背景噪音,既会极大地干扰鲸类之间的交流,也会阻碍鲸类在长途迁徙过程中进行定位导航的能力、躲避捕食者和捕猎的能力。〔2 〕科学已经证实,鲸类有效使用声音的能力对它们的生存至关重要,〔3 〕但是水底的各种机器操作声、爆炸声以及水声侧位试验等,不仅会给鲸类和海豚等海洋动物带来相当严重的潜水疾病,〔4 〕而且还造成了大量的鲸类与海豚死亡事件。科學研究还表明,海洋噪音可能还会影响鱼类、甲壳类动物和其他海洋生物。〔5 〕
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污染源广泛,主要有:第一,南海大量的机动渔船产生的噪音。2013年,中国大陆在南海的机动渔船有78671艘,〔6 〕越南在南海的机动渔船有10万多艘,〔7 〕中国台湾地区在南海的机动渔船也有12159艘。此外,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在南海也有大量的机动渔船。第二,南海地区频繁通行的商船所产生的噪音污染。众所周知,南海是太平洋与印度洋的“十字路口”,是连接欧、亚、非、大洋洲等地区的海上重要枢纽,每天数以万计的船舶航线穿行其间。诸如商船的发动机、螺旋桨辐射的压力和轴承的力量,空气调节系统,机动设备、货物装卸和泊船系统、通风排气系统等都会产生大量噪音。根据中国国家海洋局的统计,随着海上船舶航运密度的增加,水下的船舶噪声以每年0.5dB的速度在增加。〔8 〕第三,南海周边国家和一些域外国家在南海进行频繁的军事活动而产生的噪音污染。美国于2010年实行重返亚太战略计划以来,加大了在南海地区军事巡航的频度和力度。美国还频繁地联合南海周边国家进行军事演习,不断地在南海地区建立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从而不断地制造紧张气氛。第四,长期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以及一些域外国家频繁地在南海进行钻探和生产,制造了大量海洋噪音。〔9 〕第五,某些国家大量地使用军事声呐探测南海,制造了严重的噪音污染。军事声呐在探测海洋运用中会产生对鲸类危害的海洋噪音。近些年来,美国将几艘水声调查船集结在驻日本的美军基地,利用远程军事声呐探测技术频繁地在我国南海地区搜集水声资料。〔10 〕上述活动既严重威胁着我国的海洋安全,又制造了严重的海洋噪音污染。
南海地区有着非常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其中包括了伪虎鲸、虎鲸、恶鲸、逆戟鲸、座头鲸、大翅鲸、驼背鲸、巨臂鲸、瓜头鲸、太平洋短吻海豚等。南海地区的噪音污染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一个重要的例证是,2000年以来,随着水产业的迅猛发展,机动渔船数量迅速增加,作业渔船机声隆隆,在广西北部湾珍稀海洋哺乳动物的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11 〕另一方面,根据不完全统计,南海地区平均每年发生300头鲸鱼与海豚的搁浅死亡事件,此数据呈日益增长的态势。其中,2009年2月10日傍晚,200多头鲸鱼在南海水域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以西浅海搁浅。当地的海洋生物学家表示,这些搁浅的鲸鱼可能是被当地非法炸鱼活动破坏了听觉而迷失方向。〔12 〕2009年3月,美国“无瑕号”在南海打开声呐“工作”后不久就在“无瑕号”声呐范围内的中国香港地区海岸边,导致一头10米长的成年座头鲸迷航搁浅。〔13 〕不仅如此,近些年来中国的南部近海也不断发生鲸鱼与海豚的搁浅死亡事件。〔14 〕
由于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尚未建立有效的海洋噪音防控机制,故无法全面查明南海地区鲸鱼与海豚搁浅死亡的原因。但是初步的调查结论显示海洋噪音污染损害鲸鱼与海豚的听觉器官是导致其搁浅死亡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南海海洋噪音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综上所述,在中国与东盟国家致力于加强南海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如何合作规制南海噪音污染问题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现有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主要国际法依据及其局限性分析
现有的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有:
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代最权威的海洋法典,被誉为“海洋宪章”。截至2016年12月,其缔约国已达168个,具有非常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15 〕中国、东盟国家以及很多其他国家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该公约第194条第1款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207条到第212条明确提出了各缔约国应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和规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协调区域层面的政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以制定全球性规则、标准等。可见,对海洋噪音污染的防治实际上也是缔约国的一项重要条约义务。
第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动植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多种多样生物资源的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6月1日在内罗比通过,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12月,该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有196个。〔16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力。该公约规定鉴于鲸鱼与海豚等海洋动物属于全球公认的濒危物种,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家均应承担保护此类动物的条约义务。
第三,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事前采取各种措施预防环境风险。该原则所针对的风险既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之威胁或风险,也是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之威胁或风险。〔17 〕风险预防原则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还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该原则已经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当中得到了体现,例如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都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18 〕尽管海洋噪音的危害后果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证实,但是其同样存在危害海洋生物的巨大风险,也应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加以规制。
第四,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该原则是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必须保证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或国际公有区域的环境。〔19 〕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既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又是一项国际法习惯法规则,对于各国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这里的“国外环境”指的是其他国家的或国际公有区域的环境。目前,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已经得到很多环境条约的确认和国际“软法”文件的承认。〔20 〕而海洋噪音主要是通过跨界污染的形式对国外环境造成损害。海洋噪音以海水为介质,穿行数百海里,而其危害的结果发生在其他区域。“特雷尔冶炼厂案”是第一个有关跨界污染的案件,该案之后,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的认识也逐漸深入。197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跨界污染中平等申诉权与非歧视权执行机制的建议》中首次对跨界污染进行了概括:“跨界污染意为,其物理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位于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但在另一个国家的国家管辖区域发生影响的任何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污染。” 〔21 〕正如美国科学院在其报告中也指出,噪音对人类和地球上其他物种来说是一种污染物,而海洋噪音对海洋生物来说也是一种跨界污染,这是毋庸置疑的。〔22 〕海洋噪音造成的危害比空气污染的危害可能更加隐秘以及难以预料。海洋噪音带来的危害很多时候是看不见的,但是确实可以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巨大的威胁。〔23 〕综上,海洋噪音跨界污染违反了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但是,现有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国际法存在诸多局限性,具体如下:
第一,现有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国际法在一些基本概念方面尚存在缺陷。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 〔24 〕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物的定义是抽象的,它并没有具体列出海洋环境污染物的清单,也没有使用举例的方式。而且海洋噪音也不属于传统的海洋污染物的范畴。因此海洋噪音是否可以作为“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尚需要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权威的解释。又如,虽然从理论上说跨界海洋噪音污染属于跨界污染的一种形式,但是这一概念尚未在现有的国际条约中得到明确规定,从而极易成为肇事国逃避责任的借口。因此,把海洋噪音跨界污染明确界定为跨界污染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现有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国际法在较大程度上没有给缔约国设定具体明确的义务,故在一定程度上沦为“软法性文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者虽然把海洋污染分为“陆地来源的污染”、“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倾倒造成的污染”、“来自船只的污染”、“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五个方面,但是其立法本意是针对传统的污染形态,而并没有考虑到海洋噪音污染的特殊性。故该公约并没有针对海洋噪音污染而给缔约国设置专门的义务。该公约既有的义务对于缔约国防治海洋噪音污染而言,也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仅具有抽象性和宣告性的特点。又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例,该公约在第5条(合作)、第6条(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的一般措施)、第7条(查明与监测)、第8条(就地保护)、第9条(移地保护)、第10条(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第11条(鼓励措施)、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等主要条款均使用“缔约国尽可能并酌情”的表述,使其为缔约国创设的义务大大削弱,在很大程度上沦为“软法性文件”。再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例,该原则虽然可以用来规制海洋噪音污染,但是该原则并没有给国家设置具体的海洋噪音减控义务。换言之,国家在南海区域活动时,应该将噪音控制在何种标准以内是不清楚的。因此,该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仅发挥了宣告性的作用。
第三,现有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国际法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到海洋噪音污染的特殊技术标准,从而缺乏可操作性。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例,该原则在具体执行时面临很多问题。首先,目前人类还不能确切地了解生态系统的容纳能力和承受水平,海洋噪音对鲸类的影响已经为科学所证实,但是影响的程度如何以及鲸类承受海洋噪音的极限如何仍然没有搞清楚,〔25 〕所以各国应该采取何种有效的防控措施也不太明确。其次,考虑到全球各个海域的地理气候差异以及不同鲸类的种群差异,特别是在完全不同的野生环境中研究海洋噪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存在困难以及缺乏涉及鲸类听力能力的第一手知识,各国采取的预防措施如何体现这种差异性也不明确。再次,目前的海洋噪音对鲸类不良影响的科学资料与日俱增,但是对其他海洋生物的影响缺乏充足的科学资料,极可能存在着与鲸类类似的情况。〔26 〕如何将现有风险预防措施扩大适用于其他海洋生物也不明确。再以跨界污染损害赔偿为例。首先,海洋噪音污染与其他污染源虽然都有跨境流动的特点,但是海洋噪音的污染源鉴定显然比其他污染的污染源鉴定困难得多,复杂得多。其次,海洋噪音污染的损害后果评估同样比其他污染源的损害后果评估困难得多,也复杂得多。再次,海洋噪音在水下传播流动,其技术标准的设定与违法的判定也更加困难。最后,如果海洋噪音跨界污染的损害性后果仅涉及属于人类公共资源的鲸鱼与海豚。则肇事国应该向谁履行赔偿义务就成为一个难题。换言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也同样面临许多难题。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现有的国际法在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中国与东盟国家还应该合作设定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合作确定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内容。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
迄今为止,中国与东盟国家尚未把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作为一种严重的海洋污染形式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如下:
首先,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立法理念已经从开发海洋优先转变为保护海洋优先,海洋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中国与东盟国家都应该积极顺应这种变化,切实履行保护海洋的责任。虽然目前的国际法在规制海洋噪音污染方面存在种种弊端,此方面的科学技术问题也难度颇大,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积极寻求立法的突破与创新。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的完善,而且还能彰显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环保合作领域的卓越成果。
其次,中国与东盟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就中国而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建立了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大力提高了广大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快速发展了环境保护产业,从而取得有目共睹的成就。就东盟而言,东盟是首个将环境议题引入地区合作的区域组织,通过在区域合作中形成环境政策目标和行动计划,以期解决东盟国家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推动和支持下,东盟于1977 年制定了第一个东盟分区环境计划,随后又制定了第二个和第三个东盟分区环境计划;在2007年东盟制定的《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蓝图》中用专章制定了确保环境可持续性的计划蓝图。
第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开展环境保护的长期实践也为两者之间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制定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年》、《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等环境保护的国际文件。更为重要的是,近些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环境保护合作主要是针对南海环境保护的。例如,2012年1月13—16日中国与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次高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举办南海海洋防灾减灾研讨会、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与监测技术研讨会、海上搜救研讨会以及海洋生态与生物多样性研讨会。2015年7月29日中国与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九次高官会在天津举行。会议授权并要求联合工作组尽早建立名人专家小组,探讨建立“航行安全与搜救”、“海洋科研与环保”、“打击海上跨国犯罪”三个技术委员会。2015年10月20日中国与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十次高官会在成都举行,会议指出将在航行安全与搜救、海洋科研与环保、打击海上跨国犯罪三个领域加强合作,深入探讨建立有关技术委员会。
第四,无论是从污染源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从污染的实际后果来看,南海海洋噪音污染问题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从而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容回避的问题。
最后,现有的国际法机制在规范南海海洋噪音污染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无法发挥有效的规制作用。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确立起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并且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方式,最终实现这一目标。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
第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消除现有国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规定的原则之处与模糊之处,以增强其执行力与可操作性。首先,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一起善意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条第1款,从而在将噪音污染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污染的范围内,确立起中国与东盟国家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条约义务。中国与东盟的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新加坡等十个国家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最了解该公约的缔约意图和整个条约的真实含义。缔约国对条约的解释显然属于“有权解释”。〔27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应该主要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并善意解释。虽然定义“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在起草公约时可能没有把海洋噪音考虑在内,但是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这一范围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该公约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广泛且有效的工具去规制各种海洋污染。〔28 〕一个类似的例子就是,对放射性污染的认定。放射性污染并不是明文规定在该公约中的污染物,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对放射性污染的认识逐渐加深,放射性污染现在已经被广泛承认为海洋污染物之一。〔29 〕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完全有权将海洋噪音污染解释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的一种污染形式,然后根据该公约第194条第1款、第207条到212条,承担起规制南海地区的海洋噪音污染的条约义务。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将海洋噪音污染解释为跨界环境污染的一种重要形式,从而可以更好地适用跨界污染损害赔偿原则。
二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就南海噪音污染如何具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重点研究。尽管南海地区的噪音污染问题尚未在现有的科学基础上得出完全确定的结论,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依据风险预防原则,尽快建立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对于南海地区动力渔船产生的噪音污染、商船产生的噪音污染、军事活动产生的噪音污染、军事声呐产生的噪音污染、关于海洋勘探开发活动产生的噪音污染等海洋噪音污染形式进行重点研究,制定出各国均能接受的噪音技术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防治的倡导和建议。
三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就南海噪音跨界污染如何具体适用跨界污染损害赔偿原则进行重点研究。海洋噪音是一种污染物,不可避免地跨越国家政治边界。海洋噪音的产生地以及危害后果发生地可能处于不同主权国家管辖之内。这是海洋噪音的特点之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密切合作,就南海海洋噪音的污染源鉴定、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损害性后果进行科学地分析,确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评估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噪音的跨界污染赔偿对象也需要加以厘清。如果海洋噪音跨界污染造成了南海周边国家海洋保护区内的濒危海洋動物死亡,则肇事国应该向保护区所属国赔偿;如果海洋噪音跨界污染造成属于公海资源的濒危海洋动物死亡,则肇事国可以向中国-东盟共同设立的环境保护基金会赔偿,该基金将专门用于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
第二,中国与东盟国家有必要通过一份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软法性”文件。首先,鉴于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点,中国与东盟国家目前更适宜制定一份“软法性”文件。前述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年》、《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均是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软法性文件”,可以反映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制定此类文件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次,越来越多的国家组织对于海洋噪音污染表达了关注,并且通过决议或倡议的形式,提出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要求。上述决议或倡议大都属于“软法性文件”性质,也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制定第一份“软法性文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三是制定“软法性”文件既可以充分引起南海周边国家对于防治南海噪音污染问题的重视,又可以发挥区域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机构优势,还可以为以后制定“硬法性文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中国与东盟国家通力合作,逐步推动防治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软法性文件”成为“硬法”制度。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把制定一部保护南海地区的鲸鱼与海豚的“硬法”作为首要目标,这样既能对接《生物多样性公约》,又能把海洋噪音污染的主要受害者保护起来。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把风险预防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可操作性部分与可执行性内容,以及现有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软法性”文件中执行地比较好的部分予以“硬法化”。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起一套防治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硬法”制度。
四、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确定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内容
第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把南海地区的鲸鱼与海豚作为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重点保护对象,将南海地区的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作为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重点保护区域。如前所述,鲸鱼与海豚深受海洋噪音的影响,亟需保护。此外,南海地区有一些濒危的海洋动物栖息地,比如,西南中沙群岛是海龟与玳瑁的重要栖息地、黄岩岛附近海域是鲨鱼与海豚的重要栖息地、广西北部湾是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洋哺乳动物栖息地等。上述区域应该作为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重点区域。
第二,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积极倡导在南海地区航行的动力渔船和商船采用低噪音的船舶动力系统或者降低船速。采用低噪音的船舶动力系统,既能减少海洋负能量的排放,又能减少对于南海地区海洋生物的损害。这种做法在技术上越来越成熟,除了军事设计师开发的近无声螺旋桨,动力渔船与商船在设计上也日益考虑采取低噪音的动力系统,从而不但可以节约能源,而且还可以减少噪音污染。另一方面,如果采取低噪音的船舶动力系统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则降低船舶在南海的航行速度也可以减少噪音的产生,而这种方法可以作为临时的替代措施。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敦促在南海地区航行的各类船舶或者军事演习行动,应该尽量避开对于珍贵海洋哺乳动物而言很重要的栖息地。航行的船舶或者军事演习避开这些濒危海洋动物的栖息地是减少海洋噪声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为南海的石油开发与工程建设制定噪音规范标准。为石油开发与工程建设制定噪音规范是保护海洋生物的重要措施。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香港机场管理局在沙洲岛国际机场的燃油接收站建造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保护亚洲驼背海豚和无鳍鼠海豚的需要,限定距噪声源300米范围内噪声频率不大于300 Hz,声强不超过110分贝。建造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甚至距噪声源200米范围内噪声都不超过110分贝。〔30 〕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南海周边某些国家单方面且频繁地在该地区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不仅引起了相关国家的强烈抗议,而且超标的噪音也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威胁着海洋动物。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制定此类噪音的规范标准既势在必行,也完全符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
第四,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坚决反对美国使用军事声呐探测南海的行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和美国海军声呐专家在内众多专家都一致认为,低频声呐的使用是导致鲸类大规模搁浅事件最致命的因素。〔31 〕事实上,美国海军的声呐探测,已经造成了多起鲸鱼与海豚的死亡事件。〔32 〕2004年,西班牙国防部宣布禁止在加那利群岛50海里范围以内使用声纳。〔33 〕美国法院近些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或者限制美国在军演时使用低频声纳的判决。例如,2007年8月,美国洛杉矶地区法院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交的一份诉状作出裁决,禁止美国海军在加利福尼亚海域举行军演时使用危及海洋生物的声呐仪器。判决书中说,事实证明,美海军在军演时使用的声呐仪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破坏,所以在今后的演习中必须停用。〔34 〕又如,2008年3月,美国洛杉矶地区法院作出裁决,限制美国海军在夏威夷海域进行军演时使用声呐仪,以免对海洋生物造成危害。〔35 〕再如,2016年7月,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裁定美国海军侵犯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将推翻2012年其下级法院允许美海军舰船使用高声源级、低频声纳的裁决。联邦法院裁决后,美国海军可能面临缩减低频主动声纳(LFA)使用的局面,以避免误伤海洋中的鲸鱼和其他海洋生物。〔36 〕因此,鉴于美国在南海地区日益频繁地使用军事声纳进行探测活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敦促美国立即停止此种活动。
第五,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呼吁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南海军事冲突的风险,减少军事演习的频率,缓解乃至消除军事对峙的紧张气氛。自2010年美国实行“亚太再平衡战略”以来,美国已经多次联合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等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进行军事演习;美国还联合澳大利亚、日本等南海域外国家在南海举行军事演习;美国已经在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泰国等南海周边国家建立了多个军事基地。特别是,美国在菲律宾有2个军事基地和4个军事设施。南海地区的军事紧张局势,既严重损害了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秩序,又对南海的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或损害。
五、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首先,中国政府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中国国内法关于海洋噪音污染的规制问题只字未提。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明显加大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和制裁污染海洋环境的力度。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于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但遗憾地是,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没有专门关于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规定。鉴于海洋噪音污染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门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尽快在国内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中国政府应该首先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然后在其他的国内法上予以明确,从而逐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国内法律制度。
其次,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将南海地区的海洋噪音污染规制法律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予以讨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如前所述,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过程中已经将南海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并且正在着手建立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中国政府要积极倡议在环境技术委员会中必须包含一定数量的海洋噪音方面的专家委员,从科学技术角度加强对南海噪音污染的研究。不仅如此,中国政府本身还应该加强南海地区海洋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为制定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的法律文件多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中国政府应该以保护南海地区海洋环境为重要目标,坚决反对美国等國在南海地区部署军事声呐探测设备,呼吁美国停止干预南海事务,缓和南海的紧张局势,减少南海军事对立的风险,恢复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秩序。中国政府还应该积极倡导与域外国家在南海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使得南海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生态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