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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分析的我国贸易政策研究

2017-05-11郭双梅祁雄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7期
关键词:贸易保护

郭双梅+祁雄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严重削弱了基于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增进人类整体福利水平的能力,采取政策对冲手段来消除外国贸易保护政策影响,以有效维护本国弱势产业利益是合理的选择。本文阐述了对弱势产业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及意义;对弱势产业的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内生和外生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优化本国弱势产业保护对象选择、贸易保护程度的政策优化策略,及对弱势产业的贸易保护政策的跨国博弈策略优化路径。

关键词:弱势产业 贸易保护 国际贸易政策

问题的提出

规范国际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政策可显著扩张参与国际贸易当事国或地区的整体社会福利水平,这种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最优化的国贸理论具有内在的正义性。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由国贸的理想状态从未真正实现。部分国家试图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确保本国经济利益最优化目标。

从弱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可以将国外强势的竞争者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降低国外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国的竞争能力,为本国的弱势产业营造一个生存与发展的市场空间,促进弱势产业提升技术并扩张市场。但过度的贸易保护政策会降低弱势产业企业投资新技术和开拓新市场的意愿,显著降低弱势产业在激烈市场环境中生存的能力,使得本国弱势产业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如何制定既保护弱势产业又促进弱势产业健康发展的适度贸易保护政策,是值得政策制定者深思的重要课题。

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影响因素分析

(一)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的内生性影响因素分析

其一,弱势产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足问题分析。弱势企业缺乏必要的技术创新优势,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企业缺乏具有自主产权的技术产品,现有产品长期停留于低利润水平,无法有效提升高利润产品市场占有率。部分弱势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其高端商品的核心技术主要来自于外资企业的技术支持,这增加了本国企业对外国企业的技术依赖度,使得本国弱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布局上受制于外方。在高技术竞争力不足的制约下,部分弱势企业试图采取贴牌生产的战略举措来拓展市场空间。虽然贴牌生产模式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但长期缺乏自主品牌的生产模式使得多数弱势企业缺乏独立建构和运营国外市场分销渠道的能力,令本国弱势企业难以掌握国外终端市场的客户真实需求。

其二,贸易保护政策有助于推动弱势产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根据布朗德和斯潘塞的观点,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推行出口补贴政策的方式可增强弱势产业的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增加弱势产业内企业利润率和工人收益水平。作为消费者的工人收入提升后,将会增加本国消费者消费水平,促使本国企业进一步提升产能,扩大规模经济效益,降低边际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根据克劳斯的观点,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实质上是一国政府以政策手段来推行收入再分配的政策。考虑到制度之间的转换成本,传统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度成本居高不下,而从供给侧改革角度出发所指定的贸易保护政策的收入转移方式不仅具有较优的隐蔽性,且运作成本较低。由于出口扩张可以增加产业产能,可令社会底层的劳工保有工作和获取生存所必须的工资,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的外生性影响因素分析

其一,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下新型贸易壁垒特征分析。全球化席卷下的世界贸易体系逐步走向国家开放和产业融合,以自由贸易为旗帜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力地塑造了现有的自由国际贸易体系。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用范围的扩大,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关税趋零化、货物贸易与劳务贸易自由化进程逐步加快。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调各国货物贸易关税政策方面获得显著进展,但是在非货物贸易方面的成效却极其有限。这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兴起严重阻滞世界经济一体化,并且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产业的有序发展造成损害。以关税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贸易壁垒在现有国贸体系中被严格限定,但其它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却被显著加强,各种新型的难以被防御的贸易壁垒层出不穷。相对于傳统贸易壁垒而衍生的技术型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利用既有的世界贸易规则,采取包括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类非关税壁垒来有效遏制外国商品与服务的流入,以保护本国弱质性产业。

其二,贸易保护政策的战略政策属性增强一国弱势产业竞争力。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时代的国际贸易理论隐含着市场具有充分竞争特性的条件,而这一条件在现实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并不存在,非充分竞争市场格局方是国际贸易市场的常态。为此,国际贸易政策制定者若以自由贸易为隐含假设来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则这一政策将因背离现实国贸经济常态而失去效率。考虑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资本主义黄金时代发展起来的跨国垄断企业集群所形成的寡头市场格局,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可通过政策干预手段来改变国际贸易市场中的产业间及企业间博弈规则,影响跨国垄断公司的行为,进而帮助本国弱势产业提升抢占国际市场的能力。考虑到任何类型的贸易保护政策都会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免费搭车”问题。而产生搭便车问题的根源在于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收益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此,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制定者直接对处于产业链底端的出口企业进行补贴,由此可以缩短政策制定及执行诸环节上的信息链条的长度,降低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政策执行效力低下问题。

我国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优化策略

(一)弱势产业保护对象选择的政策优化策略

其一,根据穆勒标准来选择弱势产业加以保护。客观而言,各国的贸易保护政策虽然有助于强化对弱势产业的贸易保护,但过度的贸易保护政策会降低弱势产业企业投资新技术和扩张新市场的积极性,从而削弱这些弱势产业的远期竞争能力,不利于弱势产业向强势产业的转化升级。为此,政策制定者应当选择好弱势产业保护对象,从有效平衡弱势产业保护和促进弱势产业发展的两个方面来制定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促进弱势产业尽快向强势产业的转化升级。穆勒标准是从尽快促进弱势产业向强势产业转化的角度来选择弱势产业的,它对于强健一国弱势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穆勒标准认为,若指定产业由于缺乏技术能力或生产经验等原因而导致其缺乏生产效率,使得其产品制造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导致其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则政策制定者可以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来为这类企业提供一个可资生存与发展的市场空间,促其尽快完成原始资金积累、技术积累和制造经验积累,提升其产业运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当这类弱势企业逐步建立起雄厚的产业基础并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时,政策制定者应当及时取消对该类产业的贸易保护政策。

其二,基于肯普标准来优化对弱势产业的国际贸易保护期限。肯普标准认为,一国在实施对本国弱势产业保护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该产业处于被保护期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效应的冲击。当某类技术可以被相关产业所捕获时,即该产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入可以产生显著的外部溢出效应时,该产业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入将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补偿。从产业保护期限角度分析,即便该国产业符合穆勒的产业保护标准,但是当一国的产业可享有内部规模经济时,各国政府即无确定的保护义务。具体到特定产业的企业或投资人而言,决定这类产业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的决策要点并非该类产业的当期收益水平,而是该类产业的远期预期收益水平。若远期收益足以弥补当期损失且有客观的盈余,则在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缺位情形下,该类产业仍可在自由竞争市场上拥有生存能力。换言之,值此状态下的弱势产业具有内生性发展动力而无需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的支持。

(二)弱势产业保护程度设定的政策优化策略

其一,对接国际商法来设定对本国弱势产业保护程度的相关政策。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主张各国应当采取用关税保护政策作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尽可能避免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扰动。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对弱势产业的贸易保护政策时,应当强调贸易保护政策的透明性,提升贸易伙伴国对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解水平和执行效果。为此,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透明化进程应当采取如下程序:一是政策制定者需根据GATT1994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中关于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透明化国贸政策的核心内容来制定相关政策。二是根据WTO相关通知调控中规定的215项通知义务,将我国将采取的贸易措施通知WTO秘书处及相关成员国。三是根据《解释GATT第24条的谅解》中规定的报告条款,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相关贸易保护政策制定及运作情况。强化贸易保护政策的透明性和政策执行的稳健性,有助于提升市场各参与主体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可预见性,有效降低竞争对手因我国贸易保护政策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降低该项贸易保护政策执行阻力。

其二,从提升本国弱势产业的内生创新动力角度来制定贸易保护政策。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认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政策的保护期限设定不应超过三十年,各国须在限定的产业保护期间尽快提升受保护弱势产业的内生创新动力,增强其独立发展能力和市場拓展实力。这就要求我国国贸主管部门不可局限于采取关税保护措施,而应当通过强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发那些可以支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措施,着力打造以我为主的产业技术标准,运用技术创新政策来实现对国外强势企业的技术壁垒的弯道超车。

(三)弱势产业贸易保护政策的跨国博弈策略

其一,利用多边机制来制衡他国贸易保护政策。当今世界贸易体系是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任何一国的国内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到现行国际贸易体系的影响。随着我国实体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各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的稳步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管理当局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他国的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对我国产业的影响并制定对应政策来优化我国产业的国际市场生存环境与市场竞争能力。利用现有的国际贸易框架来限制部分激进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对我国产业的负面影响,这是我国国贸管理者的理性选择。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者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我国政府及企业界对国际贸易政策制定的话语权。考虑到当前的世贸组织的国际贸易规则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各类贸易保护政策实质上偏向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现有的国贸规则强调对各国关税壁垒政策的制约而无法有效约束发达国家制定的各类非关税壁垒,这对于缺乏应对非关税壁垒经验和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不利。为此,我国国贸管理当局需同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争夺国际贸易制度制定话语权,将着力点用于优化既有的世贸组织的贸易保护规则优化上。

其二,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对冲日益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自从美国次贷危机以来,由流动性短缺所引致的市场资产贬值问题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国民财富总值迅速萎缩,严重削弱其国内需求总规模。在失业率大幅攀升的背景下,采取贸易保护主义以应对国内危机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民意。我国国际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从战略高度重视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的损害和冲击,切实地认知到理性的政策制定并不能合理规避国际贸易中各国的非理性贸易保护行为。为此,我国国际贸易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部分贸易伙伴国的敌意性质的贸易保护行动来制定我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对于缺乏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采取“以牙还牙”策略,以对冲我国弱势产业在进入国际市场展开竞争过程中面临的不公平待遇。这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爆发各类贸易摩擦或贸易冲突是常态,若缺乏针锋相对的贸易保护政策来对冲风险,将不利于我国弱势产业的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李振华.探析国际贸易中的文化保护主义[J].商业经济,2015(12)

2.谭晓峰.从贸易壁垒变迁角度分析美国农业经济贸易的发展趋势[J].世界农业,2014(3)

3.赵连明.跨国物流与国际贸易问题思考—基础关系、商业成本和影响节点[J].商业经济研究,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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