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彰显多重价值
2017-05-11冯海宁
◎文/冯海宁
1月28日,河南焦作市温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在为患者输液。 摄/徐宏星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7年加快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14类重点职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难发现,这14类职业人员有四个特点:一是多涉及公众利益,如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导游等。二是部分职业专业性较强,如会计审计人员、执业药师、税务师等。三是涉及企业生产管理,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等。四是部分职业自由度较高,如房地产中介、导游等。
由此也可以看出,为这些职业人员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具有多重价值。比如,有利于公共利益。以公务员为例,其工作职责是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服务,一旦出现失信问题,既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也影响所在政府部门形象。因此,首先应该把全国700多万公务员纳入信用记录以形成示范效应。
再如,有利于职员个人发展。有利于让他们提升职业道德、重塑职业信仰、遵守职业规矩,因为信用记录对他们而言,具有提醒、倒逼等积极作用。
另外,房地产中介、导游等工作自由度相对较高的职业人员,今后纳入信用记录后,一旦失信就要付出一定代价,今后恐怕很难在行业内再待下去了,这又有助于提升行业自净能力。
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越来越完善。不过,各种信用记录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还有待观察。虽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7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扩展到各个领域,总量预计超过50个,实现全覆盖。但是相关的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能出多少实招,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如何,还是个未知数。
很显然,把政府、企业和重点职业人员纳入信用记录只是第一步,之后还要解决很多问题,比如:要有合理的守信和失信的认定标准;要有客观、独立、专业的信用管理主体;要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要有健全的奖惩机制;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
1月28日,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卢海(右)在急诊室工作。 摄/孟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