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
2017-05-11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李克强总理作出部署,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快轨道,信用监管“一盘棋”格局正在形成
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着力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能力、基础设施、基础制度,全面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逐步显现。
第一,坚持规划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框架不断完善。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国家级规划,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先后推动出台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重要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实施,成为政府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职能、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助推器”。
第二,坚持共建共享,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成效显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的社会信用建设纷纷按下“快进键”,征信机构加快发展,全民守信深入人心,以信用为核心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管理雏形逐渐显现。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成运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总枢纽”。2015年6月,先期开通运行“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覆盖37个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7亿多条,“信用中国”网站日浏览量突破100万次,实现了信用查询、红黑名单、异议投诉、联合奖惩等功能,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6年12月17日,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图为会议现场。(本栏照片除资料图片外,均由中国改革报记者 高弘杰摄)
第三,坚持联合奖惩,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合力日益显现。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进入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在联合激励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海关总署,先后与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3个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共同参与,为守信企业和公民提供多领域的激励措施。在联合惩戒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环保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统计局等,先后与60余个部门联合签署了税收征管、工商管理、上市公司、法院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管理、产品质量、电商炒信、财政性资金、统计等11个领域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274人次,金融机构对757户采取了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授信业务等措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超过576万例,民航部门限制购买机票534万人次,铁路部门限制购买列车高等级车票188万人次,工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近7万人次,对失信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许多失信被执行人因为无法办理有关业务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各地实施联合奖惩行动亮点纷呈,天津市制定了《失信市场主体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梳理9大监管领域的惩戒措施目录;吉林省编制了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上海市编制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安徽、湖南、贵州等地建立了重点领域“黑名单”制度;辽宁、河南制定了“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四,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城市信用建设和区域信用合作的首创经验。2015、2016年,先后在沈阳、北京市海淀区等43个城市(城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京津冀、长三角、东北等地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区域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推进区域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互认。北京、天津、河北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制定发布了“四省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清单和应用清单。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国际信用产业建设有序推进,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呈现星火燎原的发展态势。
二、提高认识、凝聚共识,深刻把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紧迫性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习近平总书记的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遵循。
一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抓手。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信用法治建设与信用德治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论述,既重视发挥诚信的教化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又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诚信对法治的滋养作用,有机配合、协同发力,通过每个社会成员不敢、不能、不愿失信,真正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水平,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是有助于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也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社会联动,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社会共同建设相结合,通过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和失信者实施惩戒,引导和倒逼政府、企业、个人及全社会诚实守信,形成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是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互联网+”、分享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造经济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对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强化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新常态,必须更加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多措并举、发挥合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灵魂工程,事关全社会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组织的切身利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立说立行、真抓实干,又要久久为功,持续把各项重点任务向纵深推进,加快共建共享诚信社会。
第一,加快开展信用立法。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夯实了社会信用立法的实践基础。特别是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以试促改,以点带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市建立了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明确了严重失信名单的纳入程序和条件、完善名单救济和退出机制;湖北省组织编写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甘肃、河北、江苏等地在纳入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制定技术标准等方面,也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下一步,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信用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第二,完善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上线运行,有效打破了政务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越来越多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资金安排、项目审核、评先评优等工作过程中,主动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记录。下一步,要按照“以用促建,以建促用”的建设原则,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创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集中抓好上线、共享、更新、归集、开放、应用、延伸和推送各个环节,加强中央与地方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不断优化信用报告、红黑名单、统一信用代码共享、大数据分析等平台应用功能。同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4大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充分运用平台运行产生的大数据,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长效机制。2016年“双十一”前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市场主体,建立了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探索建立“政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市场性和社会性联合惩戒机制,引发社会热烈反响。下一步,要继续组织有关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研究出台新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推动旅游管理、房地产市场、拖欠农民工工资、盐业、电力、债券、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同时,抓紧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部门、地区之间协同配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强化信用服务市场和诚信文化建设。近年来,结合“双十一”“3.15”“春运”等重要节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开展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煤炭、电力、运输物流、企业债券、电子商务、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盐业等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政社合作、政企合作不断深入。下一步,要继续营造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推动形成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大力发展征信业市场,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征信业,培育、发展品牌征信机构。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的窗口功能,做好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的对外公示,办好地方和部委信用周、信用承诺、热点聚焦重要栏目,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典型,营造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
总之,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关乎个人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动员、引导和依靠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主动作为,携手构筑信用中国,让诚信之风吹遍中华大地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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