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助力 补贴更给力
2017-05-1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培训助力 补贴更给力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共同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2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
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以下均简称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4〕108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按有关规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由财政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标准拨付给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经市级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组织考核并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
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简称《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加载本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的社会保障卡,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 《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参加创业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 《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学员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满18周岁申请者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
(二) 《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四)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 《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
(五)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培训人员花名册;
(七)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参加技师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三) 《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四)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劳动预备制学员申领生活费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农村学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需提供证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三)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4附则
五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
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经办部门留存的相关材料,作为职业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职业培训服务窗口,公开服务事项,履行告知承诺,提供办事指南,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全省统一建立职业培训管理系统,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实现标准化服务,推广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明确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管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17号)同时作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