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对青少年素质教育的促进功能
2017-05-10崔明月
崔明月
摘 要:跆拳道与其他体育项目不同,其是一项内外兼修的体育运动项目。其不单单要求练习者需要熟练掌握跆拳道技术,同时还要具备跆拳道利益与修养。这就是跆拳道运动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核心区别。现文章主要针对跆拳道对青少年素质教育的促进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跆拳道;青少年教育;素质教育
跆拳道是一项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其拥有多层次、多功能的教育意义,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礼仪教育、身体素质提升以及心理素质教育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跆拳道与中国传统武术一样都是亚洲十分传统的文化,拥有十分鲜明的民族特色与精神。因此,针对跆拳道对青少年素质教育的促进功能进行研究对于跆拳道教育的普及以及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跆拳道对青少年礼仪素质的促进
青少年的礼仪素质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来说十分重要,是青少年道德素质中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在跆拳道的训练中青少年则可以继承礼仪,发扬优秀的道德传统。跆拳道十分注重礼仪,不单单要求训练者掌握跆拳道的技术,同时还要学习对跆拳道中的礼仪、道德修养进行学习。每一次跆拳道的练习与训练都要做到“以礼始、以礼终”[1]。总的来说,跆拳道这项运动拥有十分传统的道德修养,继承发扬了讲礼仪、有道德的优秀传统。因此,青少年在跆拳道的学习过程中可以学习到谦让的利益,忍耐的精神、谦虚的品格以及坚韧不拔的毅力。跆拳道教学理论认为,跆拳道的学习者其言行举止均展现着其本人对人的道德素质与品格,而实际上跆拳道教育则是对人道德品质的完善。
二、跆拳道对青少年身体素质的促进
青少年的身体素质是其健康成长、顺利的发展基础。在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必然将得到锻炼。跆拳道的技术动作是需要全身协调配合的,主要通过不同的腿法来配合表现。跆拳道运动能够有效推动人体力量的爆发、速度、耐力、协调等全面素质的进步,能够十分明显的实现强身健体的作用。当前青少年的学习压力较大,青少年的课外活动相对很少,参加体育运动的机會更是寥寥无几。全国青少年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并且每年都在逐渐下降。而跆拳道则可以有效改善青少年身体素质较差的这一情况。某研究针对青少年参与跆拳道训练后体质数据的对比结果显示,青少年学习跆拳道,身体素质得到了十分显著的提高[2]。
三、跆拳道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促进
跆拳道对于青少年心理素质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促进自我意识的发展。青少年训练跆拳道的过程中由于礼仪是学习跆拳道的基础,同时跆拳道还具备十分严格的等级划分,所以青少年在跆拳道训练的过程中可以十分清晰的意识到需要充分尊重并且接受师长的谆谆教导,明确自己处于学习者的地位。在技术等级规范中,青少年能够准确清晰的意识到自己所掌握的相关技术、相关动作以及达到了某种级别,以便设定训练目标,督促自己不断进步,从而实现自我完善。在跆拳道的实际训练过程中青少年还能够观看到每一场都是公平而公正的比赛,以便在比赛中对比自己,寻找自己的不足与缺陷,学习他人的优点,从而形成渴望胜利的欲望,进而实现自我完善。在上述心理的影响下,在跆拳道的训练中青少年的性格将会变得更加成熟,拥有更加独立的自我意识。其次,促进坚定品质的培养。在跆拳道战术的学习过程中,青少年需要面对比自己弱小、比自己强大的对手,并且要学习运用不同的战术手段来应对。不害怕面对强大的困难,在认真分析对手技能的基础上来解决问题,就算遇到困难也不轻言放弃,即使胜利的机会很小也要全力拼搏,坚定意志,全力奋战。最后,促进正确社交模式的建立[3]。在跆拳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会较高频率的使用与同伴一同训练的教学方式,在练习中经常要求同伴准备把握靶位的程度,要求同伴做出准确的配合动作,在与同伴相互交流、相互鼓励的过程中进行训练,以获得较为良好的训练效果。同时,青少年在学习跆拳道过程中还可以与同学相互讨论、相互鼓励,共同援救跆拳道战术战略等。青少年在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不单单掌握了跆拳道技能,同时还掌握了人际交往的技巧。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跆拳道是一项十分优秀的体育项目,同时也是亚洲文化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跆拳道不单单可以强身健体,防护自卫,同时还学生在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强化民族净胜,促进礼仪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的提升。这是其他体育运动项目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因此,在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可以适当开设跆拳道教学课程,将其作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这不单单可以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塑造了绝佳的空间和宽阔的平台,同时还能够深化创新改革,全面实行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郭志远,刘益彰.跆拳道对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促进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 (18):249.
[2]张海英.跆拳道对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4):530+554.
[3]王程辉,程丽芬.论跆拳道课对中学生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J].新课程(教研),2011(06):114.